特 首 董 建 華 先 生 於 上 月 十 二 日 發 表 連 任 的 第 二 份 施 政 報 告 , 依 舊 未 能 向 市 民 提 出 針 對
人 口 老 齡 化 政 策 的 具 體 政 策 及 計 劃 日 程 , 社 會 仍 普 遍 視 長 者 為 社 會 的 負 擔 , 對 老 齡 化 存
有 負 面 的 看 法 。
此 施 政 報 告 提 及 政 府 把 院 舍 宿 位 逐 步 改 為 長 期 護 理 宿 位 , 在 醫 院 以 外 為 病 情 穩 定 的
體 弱 長 者 提 供 療 養 宿 位 、 逐 步 增 加 中 醫 診 所 的 數 目 、 回 內 地 養 老 會 容 許 領 取 綜 援 不 少 於
一 年 ( 現 時 規 定 不 少 於 三 年 ) 的 長 者 , 參 與 自 願 回 廣 東 省 養 老 計 劃 , 並 把 範 圍 擴 展 至 福
建 省 、 公 共 福 利 金 計 劃 ( 包 括 高 齡 津 貼 及 傷 殘 津 貼 ) 的 離 港 寬 限 增 加 至 二 百 四 十 天 ; 而
在 人 口 政 策 方 面 , 中 央 政 策 組 亦 正 進 行 研 究 養 老 融 資 問 題 , 為 處 理 人 口 老 化 問 題 作 準 備
。
上 述 政 策 只 在 現 行 政 策 中 添 補 , 反 映 政 策 割 裂 並 乏 前 瞻 性 ; 社 會 的 老 齡 化 , 應 整 體
地 去 面 對 和 承 擔 , 並 應 制 作 相 應 的 全 面 策 略 。 一 個 負 責 任 的 政 府 不 單 只 考 慮 其 經 濟 因 素
, 還 應 有 高 瞻 遠 矚 , 從 而 引 進 對 人 口 老 化 有 利 的 措 施 , 制 定 整 全 和 長 遠 政 策 。
老 齡 化 政 策 中 應 優 先 處 理 消 除 對 老 齡 化 的 歧 視 和 標 籤 、 消 除 長 者 貧 窮 、 研 究 推 行 全
民 退 休 保 障 方 案 及 長 期 照 顧 及 醫 護 系 統 的 發 展 方 向 。
就 老 齡 化 政 策 啟 動 , 可 參 巧 婦 女 事 務 委 員 會 在 各 局 署 及 部 門 和 政 策 上 引 入 性 別 主 流
化 的 經 驗 。 特 首 若 能 指 示 安 老 事 務 委 員 會 在 政 府 各 政 策 部 門 引 入 「 老 齡 主 流 化 」 政 策 ,
視 之 為 社 會 、 經 濟 及 政 治 的 核 心 事 務 ; 並 委 任 長 者 民 間 團 體 代 表 出 任 與 長 者 事 務 有 關 的
諮 詢 組 織 , 把 長 者 需 要 、 經 驗 、 意 見 、 聲 音 及 觀 點 納 入 主 流 。
跨 局 及 跨 署 式 的 合 作 去 制 定 政 策 是 重 要 的 一 環 。 特 區 政 府 應 加 強 教 育 及 人 力 統 籌 局
在 長 者 政 策 制 定 方 面 的 參 與 , 促 進 年 輕 老 齡 勞 動 力 在 經 濟 及 社 會 發 展 貢 獻 ; 在 照 顧 年 老
體 弱 長 者 方 面 , 促 進 醫 療 及 福 利 合 作 。
◆ 藍 宇 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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