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五二期 一九九八年 八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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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婆 媳 不 和 而 引 致 暴 力 事 件 , 令 婚 姻 破 裂 , 甚 至 釀 成 倫 常 慘 劇 , 在 本 港 時 有 聽 聞 , 其 實 不 少 婆 媳 糾 紛 都 因 一 些 瑣 事 而 起 , 繼 而 成 心 病 , 若 再 經 時 日 變 成 積 怨 , 則 後 患 無 窮 , 故 社 工 建 議 , 婆 媳 間 之 問 題 , 應 及 早 化 解 , 免 致 惡 化 鑄 成 大 錯 , 遇 此 難 題 困 擾 者 , 有 需 要 時 可 向 社 會 有 關 的 服 務 團 體 或 輔 導 機 構 , 尋 求 援 助 。

    據 社 會 福 利 署 資 料 , 因 婆 媳 糾 紛 求 助 的 個 案 , 該 署 截 至 去 年 九 月 為 止 , 共 有 一 千 七 百 多 宗 。 志 願 機 構 方 面 , 根 據 香 港 家 庭 福 利 會 輔 導 服 務 統 計 , 九 六 至 九 七 年 度 該 會 處 理 「 婚 姻 關 係 」 求 助 個 案 有 一 千 一 百 七 十 六 宗 , 而 「 其 他 人 際 關 係 」 的 個 案 則 有 三 百 零 五 。

    香 港 家 庭 福 利 會 西 區 分 會 社 會 工 作 員 何 梁 詠 雪 表 示 , 這 兩 類 求 助 個 案 , 當 中 有 不 少 都 是 涉 及 婆 媳 糾 紛 。

    她 並 解 釋 : 「 冰 封 三 尺 , 非 一 日 之 寒 , 根 據 過 去 的 經 驗 來 看 , 雖 然 每 個 個 案 都 有 所 不 同 , 但 很 多 婆 媳 糾 紛 是 由 一 些 瑣 碎 小 事 的 誤 會 而 起 , 然 後 變 成 心 病 , 再 經 累 積 , 便 變 成 偏 見 、 積 怨 等 。 」

    從 事 輔 導 工 作 有 二 十 年 的 何 太 指 出 , 婆 媳 關 係 惡 化 的 一 般 現 象 , 分 別 有 傳 統 偏 見 、 生 活 經 驗 不 同 、 兩 代 欠 溝 通 、 誤 解 日 深 等 問 題 。 而 香 港 的 特 性 計 有 居 住 環 境 擠 迫 、 現 代 女 性 經 濟 獨 立 、 夫 妻 各 忙 於 謀 生 等 , 也 容 易 引 致 婆 媳 糾 紛 。

    「 其 實 婆 媳 不 和 , 並 非 只 屬 兩 個 人 的 事 , 身 為 兒 子 亦 要 負 一 定 責 任 , 換 句 話 說 , 即 奶 奶 、 媳 婦 及 兒 子 三 者 角 色 均 有 本 身 的 責 任 , 有 時 甚 至 其 他 家 庭 成 員 亦 要 負 責 。 」

    她 續 稱 , 因 此 不 要 輕 視 小 小 的 怨 憤 , 讓 其 惡 化 成 積 怨 , 應 要 面 對 問 題 , 及 早 化 解 , 方 為 上 策 。

    而 化 解 之 法 , 家 姑 可 參 加 多 一 些 社 會 活 動 , 擴 大 社 交 圈 子 , 增 廣 見 聞 , 讓 自 己 豁 達 開 朗 , 易 於 接 受 新 事 物 。 對 於 兒 子 結 婚 , 不 要 存 媳 婦 搶 走 兒 子 的 錯 誤 觀 念 , 應 該 抱 著 多 了 半 個 女 兒 之 想 法 。

    至 於 媳 婦 方 面 , 應 要 明 白 若 與 家 姑 關 係 不 好 , 丈 夫 會 變 成 「 夾 心 人 」 , 以 和 平 手 法 化 解 問 題 , 尊 重 家 姑 的 生 活 方 式 , 有 時 要 討 好 一 下 家 姑 的 歡 心 , 如 間 中 送 她 一 些 禮 物 , 讓 她 覺 得 在 這 個 家 有 存 在 價 值 。

    身 為 「 中 間 人 」 的 兒 子 , 亦 要 多 些 聽 取 母 親 及 妻 子 的 訴 苦 , 了 解 事 情 後 , 使 用 適 當 的 溝 通 方 法 , 有 技 巧 地 向 其 他 家 庭 成 員 表 達 問 題 , 盡 量 達 到 保 證 雙 方 的 權 益 , 即 所 謂 「 識 做 」 , 既 做 到 一 個 孝 順 仔 , 同 時 亦 不 失 為 一 個 好 丈 夫 。

□ 文 : 陳 浩 義      圖 : 陳 雲 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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