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6 年 十 月

第 350 期

專 題 安老服務消息 眾言堂 生活小品 松柏延年 綜 合 

    陳 婆 婆 居 住 在 一 大 廈 達 15 年 之 久 , 她 一 直 把 冷 氣 機 掛 在 樓 下 單 位 的 簷 篷 之 上 。 在 這 15 年 期 間 , 從 來 沒 有 人 告 訴 她 此 舉 有 任 何 不 妥 當 。

    某 天 , 她 突 然 收 到 大 廈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的 律 師 信 , 說 婆 婆 違 反 了 大 廈 公 契 , 並 且 要 求 她 重 新 安 裝 冷 氣 機 於 合 適 及 安 全 的 位 置 。 陳 女 士 覺 得 是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故 意 刁 難 她 , 因 此 深 深 不 憤

    甚 麼 是 大 廈 公 契 ?

    在 香 港 , 大 部 份 住 宅 和 商 用 大 廈 都 是 由 大 廈 公 契 列 出 業 主 和 用 戶 需 要 遵 守 的 條 款 。 在 一 九 七 二 年 , 政 府 頒 布 了 Multi-storey Buildings (Owners Incorporation) Ordinance 即 現 稱 為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, 當 中 有 明 文 規 定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, 須 採 取 一 切 合 理 必 需 的 措 施 , 以 執 行 公 契 載 明 有 關 建 築 物 的 控 制 、 管 理 、 行 政 事 宜 的 責 任 。

    在 陳 婆 婆 的 個 案 當 中 , 她 的 大 廈 公 契 有 以 下 條 款 :

    「 任 何 人 不 得 更 改 大 廈 窗 戶 及 在 外 牆 加 建 任 何 東 西 或 裝 置 。 若 有 需 要 在 窗 戶 或 大 廈 外 牆 進 行 任 何 工 程 , 則 需 要 聘 用 大 廈 公 契 所 指 定 的 代 理 人 進 行 」 。

    陳 婆 婆 當 然 沒 有 留 意 有 此 條 款 , 當 初 是 自 行 聘 請 冷 氣 工 程 公 司 安 裝 冷 氣 機 。

    即 使 是 有 以 上 條 款 , 陳 婆 婆 還 是 難 以 釋 懷 。 她 覺 得 既 然 15 年 來 沒 有 人 出 聲 , 理 應 是 可 當 作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容 許 或 默 許 她 把 冷 氣 機 掛 在 樓 下 單 位 的 簷 篷 之 上 。 就 陳 婆 婆 的 論 點 , 香 港 的 上 訴 庭 已 有 案 例 指 出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, 並 沒 有 任 何 權 力 容 許 或 默 許 業 主 們 作 出 違 反 大 廈 公 契 的 行 為 。 即 使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多 年 沒 有 對 違 反 大 廈 公 契 的 業 主 採 取 何 行 動 , 法 庭 也 不 會 因 此 拒 絕 受 理 法 團 的 申 請 。

    因 此 陳 婆 婆 是 需 要 按 法 團 的 指 示 , 重 新 安 裝 冷 氣 機 於 合 適 及 安 全 的 位 置 。

   

 ◆ 李 家 樂

 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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