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3 年 八 月

第 324 期

專 題 安老服務消息 眾言堂 生活小品 松柏延年 綜 合 

    陳 小 姐 來 告 訴 我 要 承 辦 剛 去 世 祖 母 的 遺 產 。 細 看 帶 來 的 資 料 , 發 現 其 祖 母 的 遺 產 , 涉 及 的 是 與 丈 夫 聯 名 的 一 間 舊 樓 單 位 , 及 丈 夫 留 下 來 的 一 些 股 票 。

    陳 小 姐 的 祖 父 是 先 其 祖 母 早 三 年 去 世 , 由 於 當 時 祖 母 年 事 已 高 及 因 老 伴 過 世 十 分 傷 心 , 加 上 家 中 各 人 為 生 活 奔 馳 , 沒 有 時 間 辦 理 遺 產 承 辦 , 一 直 擱 置 至 今 。 如 今 祖 母 去 世 , 才 發 現 之 前 祖 父 的 遺 產 承 辦 , 仍 未 辦 妥 , 因 著 兩 人 都 沒 有 立 下 遺 囑 , 問 題 便 出 現 了 。

    根 據 香 港 「 無 遺 囑 條 例 」 , 祖 父 的 遺 產 是 應 由 第 一 順 序 配 偶 及 其 子 女 所 承 受 , 祖 父 在 三 年 前 過 世 , 遺 產 的 首 五 十 萬 現 金 便 由 妻 子 承 受 , 接 下 來 的 再 由 配 偶 及 子 女 平 分 。 至 於 聯 名 物 業 , 便 自 動 由 生 存 下 來 的 配 偶 承 受 , 但 必 須 先 辦 理 繳 付 遺 產 稅 事 宜 及 辦 理 遺 產 承 辦 書 。 因 著 祖 父 的 遺 產 承 辦 仍 未 辦 好 , 而 現 在 要 先 做 的 便 是 由 陳 小 姐 的 父 親 及 其 兄 弟 姐 妹 中 , 推 舉 其 中 一 人 ( 最 多 不 超 過 四 人 ) 做 遺 產 承 辦 人 ; 因 為 祖 母 的 遺 產 由 第 一 順 序 即 其 子 女 做 遺 產 承 辦 人 , 辦 理 祖 母 的 遺 產 承 辦 後 ; 這 個 遺 產 承 辦 人 再 辦 理 祖 父 的 遺 產 承 辦 手 續 , 法 律 程 序 及 手 續 非 常 複 雜 , 稱 之 為 「 雙 重 遺 產 承 辦 」 , 所 花 的 時 間 及 金 錢 會 比 較 長 及 多 。

    另 外 , 由 於 其 祖 父 當 年 未 有 在 適 當 時 候 辦 理 承 辦 遺 產 手 續 , 如 果 其 遺 產 超 過 七 百 五 十 萬 之 豁 免 遺 產 稅 之 限 額 下 , 便 需 繳 付 罰 款 及 利 息 給 予 稅 務 局 。 因 此 , 奉 勸 各 位 , 辦 理 承 辦 遺 產 的 法 律 手 續 切 勿 拖 延 , 後 果 堪 虞 !

  ◆ 姚 逸 華

 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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