隨 著 社 會 進 步 , 一 般 市 民 的 財 富 積 聚 起 來 , 知 識 水 平 亦 提 高 不 少 , 因 此 現 在 有 不 少 老
人 家 會 為 自 己 的 身 後 事 早 作 打 算 , 預 早 立 「 平 安 紙 」 。
可 是 由 於 他 們 對 「 平 安 紙 」 的 法 定 要 求 一 知 半 解 , 認 為 只 要 有 証 人 在 場 便 可 在 家 草
擬 , 殊 不 知 並 非 如 所 想 那 麼 簡 單 ; 到 頭 來 當 他 們 過 世 以 後 , 家 人 將 其 DIY 或 Home Made
( 自 製 ) 的 「 平 安 紙 」 帶 到 律 師 處 辦 理 遺 產 承 辦 的 法 律 程 序 時 , 才 知 不 符 合 法 定 要 求 ,
變 成 廢 紙 一 張 , 徒 勞 無 功 ; 有 時 甚 至 引 起 子 女 等 家 屬 爭 產 的 情 況 , 對 薄 公 堂 , 這 是 老 人
家 生 前 萬 料 不 到 的 。
根 據 香 港 「 遺 囑 」 條 例 , 立 遺 囑 人 ( 除 非 在 特 殊 的 情 況 下 ) 必 須 為 年 滿 十 八 歲 之 成
年 人 , 在 完 全 頭 腦 清 醒 及 身 體 健 康 的 情 況 下 , 有 兩 名 証 人 的 見 証 下 才 可 訂 立 及 簽 署 「 平
安 紙 」 , 並 由 該 兩 名 証 人 承 認 其 所 作 的 簽 署 , 在 「 平 安 紙 」 上 簽 署 才 可 生 效 。 如 果 立 遺
囑 人 已 臥 病 在 床 , 就 必 須 有 兩 名 醫 生 證 明 下 , 認 為 病 人 是 在 完 全 頭 腦 清 醒 的 情 況 下 , 才
可 簽 署 遺 囑 。 而 遺 囑 內 容 除 了 有 立 遺 囑 人 的 主 體 外 , 亦 需 指 明 誰 是 遺 產 執 行 人 , 遺 產 執
行 人 便 是 日 後 依 照 遺 囑 內 容 執 行 , 負 責 承 辦 遺 囑 認 證 的 法 律 手 續 , 以 及 依 照 遺 囑 內 容 分
配 及 處 置 遺 產 ( 即 執 行 立 遺 囑 人 之 遺 願 ) 。 一 般 來 說 , 遺 產 執 行 人 不 能 超 過 法 定 的 四 個
人 。 當 然 , 遺 囑 內 容 中 同 時 不 可 缺 少 的 , 便 是 遺 產 受 益 人 , 由 於 世 上 有 同 名 同 姓 的 人 有
很 多 , 故 為 了 保 障 受 益 人 的 權 益 , 在 受 益 人 的 一 欄 上 , 除 了 清 楚 列 明 受 益 人 的 中 英 文 姓
名 外 , 最 好 還 能 提 供 受 益 人 的 身 份 証 明 文 件 號 碼 , 以 便 識 別 。
上 述 所 指 的 遺 囑 內 容 , 只 是 訂 立 遺 囑 最 基 本 的 要 求 。 奉 勸 各 位 老 人 家 , 現 今 到 律 師
行 訂 立 一 份 「 平 安 紙 」 , 收 費 只 不 過 由 幾 百 到 幾 仟 , 如 果 真 的 要 訂 立 一 份 「 平 安 紙 」 ,
還 是 交 由 專 業 人 士 處 理 吧 , 否 則 可 能 會 引 起 一 場 無 謂 的 「 爭 產 風 波 」 ! 別 以 為 電 視 劇 才
會 發 生 的 劇 情 , 他 日 或 許 真 的 會 發 生 在 你 家 中 !
◆ 姚 逸 華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