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 一 ) 短 期 / 中 期 措 施 : 1) 繼 推 出 統 一 評 估 機 制 後 , 將 研 究 為 所 有 資 助 長 期 護 理 服 務 設 立 統 一 的 申 請 機 制 ( 中 央 輪 候 冊 ) , 使 長 者 不 用 再 輪 候 不 同 的 社 區 和 住 宿 照 顧 服 務 。 2) 鑑 於 現 時 自 我 照 顧 宿 舍 和 安 老 院 輪 候 冊 安 排 欠 缺 效 率 , 現 正 計 劃 進 行 取 締 。 將 來 , 所 有 新 個 案 需 進 行 評 估 , 按 需 要 安 排 社 區 支 援 服 務 或 協 助 在 房 屋 署 登 記 。 此 外 , 自 我 照 顧 宿 舍 和 安 老 院 正 逐 步 改 為 護 理 安 老 院 宿 位 , 以 盡 量 減 少 對 正 使 用 服 務 的 長 者 需 調 遷 往 其 他 院 舍 的 影 響 。 3) 正 加 強 長 者 的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和 為 家 庭 護 老 者 提 供 支 援 。 4) 正 逐 步 整 合 由 不 同 院 舍 提 供 的 不 同 程 度 的 長 期 護 理 服 務 , 以 公 開 招 標 方 式 招 聘 營 辦 商 管 理 新 式 院 舍 , 為 長 者 提 供 不 同 階 段 的 持 續 護 理 服 務 。 此 外 , 也 會 要 求 營 辦 商 增 設 護 養 宿 位 。 5) 為 增 加 優 質 私 營 安 老 院 舍 的 供 應 量 , 政 府 已 委 託 顧 問 進 行 一 項 試 驗 計 劃 , 探 討 如 何 發 展 一 套 香 港 安 老 院 舍 的 評 審 制 度 , 以 提 升 服 務 質 素 。 其 餘 工 作 包 括 鼓 勵 多 些 私 營 安 老 院 採 用 資 助 安 老 院 舍 的 服 務 準 則 、 讓 營 辦 商 公 開 競 投 由 政 府 提 供 院 址 的 新 安 老 院 舍 、 鼓 勵 私 人 發 展 商 在 物 業 內 提 供 優 質 的 安 老 院 舍 院 址 、 在 公 共 屋 �� 或 市 區 重 建 的 發 展 項 目 內 預 留 宿 位 。 6) 為 護 理 員 提 供 多 技 能 訓 練 、 為 護 理 員 或 家 務 助 理 員 提 供 照 顧 老 人 癡 呆 症 患 者 的 訓 練 、 加 強 安 老 院 舍 的 發 展 和 監 察 工 作 、 為 可 在 社 區 生 活 的 長 者 興 建 更 多 設 備 齊 全 的 小 型 單 位 。 ( 二 ) 長 期 政 策 和 措 施 : 1) 研 究 推 行 長 期 護 理 保 險 計 劃 以 解 決 融 資 問 題 ; 2) 檢 討 增 加 療 養 病 床 的 規 劃 比 率 和 醫 管 局 在 提 供 該 類 病 床 的 角 色 、 就 療 養 服 務 方 面 作 詳 細 的 研 究 , 包 括 服 務 對 象 、 成 本 、 照 顧 需 求 和 支 援 服 務 的 程 度 等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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