林 先 生 與 妻 子 結 婚 三 十 多 年 , 兒 女 們 已 成 家 立 室 搬 離 父 母 , 他 與 妻 子 的 磨 擦 卻 愈 來 愈 多 , 他 覺 得 妻 子 對 他 諸 多 挑 剔 和 批 評 , 兩 人 的 關 係 在 近 年 明 顯 惡 化 , 林 先 生 想 知 道 離 婚 的 手 續 。 如 果 林 先 生 是 與 妻 子 在 香 港 註 冊 結 婚 , 便 需 要 按 《 婚 姻 訴 訟 條 例 》 規 定 , 向 法 院 作 離 婚 呈 請 , 而 法 院 只 會 在 呈 請 人 證 明 婚 姻 已 破 裂 至 無 可 挽 救 的 情 況 下 , 才 作 出 批 准 。 何 謂 「 婚 姻 已 破 裂 至 無 可 挽 救 」 ? 條 例 有 五 項 規 定 : 一 、 呈 請 人 的 配 偶 與 人 通 姦 , 而 呈 請 人 認 為 無 法 與 其 共 同 生 活 ; 二 、 因 配 偶 的 行 為 而 無 法 合 理 期 望 呈 請 人 與 其 共 同 生 活 ; 三 、 雙 方 在 呈 請 提 出 前 , 已 分 開 居 住 最 少 一 年 , 且 配 偶 同 意 由 法 院 批 出 判 令 ; 四 、 雙 方 在 呈 請 提 出 前 , 已 分 開 居 住 最 少 兩 年 ; 五 、 呈 請 人 遭 配 偶 遺 棄 已 最 少 一 年 。 林 先 生 可 以 嘗 試 按 第 二 項 規 定 , 向 法 院 提 出 妻 子 的 無 理 行 為 的 證 據 , 證 明 無 法 繼 續 與 妻 子 共 同 生 活 。 法 院 會 就 申 請 收 費 , 林 先 生 若 不 打 算 聘 請 律 師 處 理 , 就 要 自 行 預 備 文 件 送 交 法 院 。 其 實 , 夫 妻 相 處 貴 乎 坦 承 溝 通 , 雙 方 如 果 仍 然 關 心 對 方 , 就 應 先 努 力 挽 救 婚 姻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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