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二 八 六 期 二 零 零 一 年 六 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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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 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林 鄭 月 娥 表 示 , 日 後 處 理 綜 援 個 案 時 ﹐ 可 更 富 彈 性 , 務 求 為 有 特 別 需 要 的 人 士 及 時 提 供 協 助 。 

    政 府 資 料 顯 示 ﹐ 領 取 綜 援 的 個 案 在 過 去 十 年 大 幅 增 加 近 兩 倍 半 ﹐ 去 年 達 至 廿 二 萬 多 宗 ; 而 家 庭 服 務 個 案 亦 在 十 年 間 上 升 近 六 成 ﹐ 達 至 去 年 的 四 萬 八 千 多 宗 。 

    「 如 果 遇 到 一 些 有 特 別 需 要 我 們 幫 助 的 個 案 ﹐ 我 們 應 樂 意 行 使 這 系 統 內 賦 予 我 們 的 酌 情 權 。 」 林 太 續 稱 ﹐ 譬 如 來 港 未 滿 一 年 的 人 士 ﹐ 或 長 者 家 庭 的 個 案 ﹐ 均 可 考 慮 行 使 酌 情 權 。 若 職 員 提 出 有 關 個 案 屬 緊 急 個 案 , 他 可 運 用 酌 情 權 即 時 發 放 綜 援 金 。 

    在 本 港 , 社 會 保 障 的 整 體 目 標 , 是 幫 助 社 會 上 需 要 經 濟 或 物 質 援 助 的 人 士 , 應 付 基 本 及 特 別 需 要 。 社 會 福 利 署 的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包 括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計 劃 、 公 共 福 利 金 計 劃 、 暴 力 及 執 法 傷 亡 賠 償 計 劃 、 交 通 意 外 傷 亡 援 助 計 劃 及 緊 急 救 濟 。 綜 援 計 劃 的 目 的 , 是 以 入 息 補 助 方 法 , 為 那 些 在 經 濟 上 無 法 自 給 的 人 士 , 如 年 老 及 失 去 工 作 能 力 的 人 士 提 供 安 全 網 。 

    高 齡 、 傷 殘 等 人 士 可 獲 發 特 惠 津 貼 , 包 括 房 屋 津 貼 、 租 金 津 貼 、 水 費 / 排 污 費 津 貼 、 殮 葬 費 津 貼 、 特 別 膳 食 津 貼 、 復 康 用 具 津 貼 等 。 

    如 已 連 續 領 取 綜 援 金 超 過 十 二 個 月 ( 高 齡 、 傷 殘 或 經 醫 生 證 明 為 健 康 欠 佳 人 士 ), 可 獲 發 長 期 個 案 補 助 金 。 他 們 可 在 十 三 個 月 獲 得 每 年 一 次 的 長 期 個 案 補 助 金 , 以 應 付 更 換 家 居 用 品 的 額 外 開 支 。 

    有 需 要 的 長 者 , 可 向 社 會 福 利 署 的 社 會 保 障 辦 事 處 提 出 申 請 。 行 動 不 便 的 人 士 , 可 利 用 電 話 或 郵 遞 方 式 提 出 申 請 , 社 會 保 障 辦 事 處 會 安 排 職 員 進 行 家 訪 ,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。 社 署 熱 線 : 23432255

◆  邱 星 宏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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