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二 八 二 期 二 零 零 一 年 二 月
專題安老服務消息眾言堂 生活小品松柏延年綜合

    根 據 現 時 規 定 , 凡 年 滿 六 十 五 歲 的 長 者 是 有 資 格 申 領 生 果 金 , 單 身 申 請 者 資 產 限 額 須 不 超 過 十 六 萬 九 千 元 , 每 月 入 息 不 超 過 五 千 九 百 一 十 元 。 七 十 歲 或 以 上 的 長 者 則 毋 須 資 產 審 查 。 假 如 申 領 人 未 滿 七 十 歲 , 在 不 清 楚 申 領 規 限 下 申 請 了 生 果 金 , 政 府 亦 批 准 申 請 , 並 在 錯 誤 發 出 生 果 金 一 段 日 子 後 , 才 發 現 申 領 者 不 合 資 格 , 政 府 是 否 有 權 向 申 請 人 取 回 已 發 放 的 金 錢 ? 申 領 人 又 會 否 因 填 報 錯 誤 資 料 而 負 上 刑 事 責 任 呢 ? 

    政 府 設 立 高 齡 津 貼 ( 生 果 金 ) , 目 的 雖 然 是 回 饋 曾 為 社 會 作 出 貢 獻 的 長 者 , 有 送 贈 的 意 味 , 但 政 府 仍 然 有 權 討 回 一 些 基 於 錯 誤 資 料 下 發 放 但 又 不 應 該 發 放 的 金 錢 。

    至 於 申 領 人 會 否 因 此 負 上 刑 事 責 任 , 則 視 乎 申 領 人 在 申 領 生 果 金 時 , 是 否 故 意 隱 瞞 資 產 沒 有 作 出 申 報 , 若 是 , 將 屬 於 刑 事 罪 行 , 向 政 府 作 出 虛 假 陳 述 , 會 有 被 檢 控 的 後 果 , 嚴 重 者 可 能 被 判 入 獄 。 但 假 如 申 領 人 並 無 存 心 欺 騙 , 只 是 一 時 漏 報 , 則 未 必 構 成 故 意 隱 瞞 。 至 於 申 領 人 已 花 盡 所 有 領 得 的 金 錢 , 無 力 一 次 過 清 還 , 這 就 要 與 社 署 聯 絡 , 研 究 分 期 攤 還 的 可 行 性 。 


◆ 涂 謹 申 尋找各期 "法律與你" 資料

 

 


回到主頁 目錄 回到前一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