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二 七 六 期
二 零 零 零 年 八 月
( 一 ) 路 徑 窄 處 , 須 讓 一 步 與 人 行 。
滋 味 濃 處 , 須 留 三 分 與 人 食 。
( 二 ) 凡 事 莫 生 事 , 省 事 莫 惹 事 ,
大 事 化 小 事 , 小 事 化 無 事 。
( 三 ) 仰 不 愧 於 天 , 俯 不 作 於 人 。
□ 李 曾 超 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