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 從 九 七 年 回 歸 後 , 特 區 行 政 首 長 第 一 份 施 政 報 告 發 表 以 來 , 安 老 政 策 及 服 務 雖 是 其 施 政 的 重 要 一 環 , 特 別 是 針 對 「 老 有 所 養 , 老 有 所 屬 , 老 有 所 為 」 的 目 標 , 但 經 過 三 年 的 發 展 , 有 關 政 策 一 直 仍 為 行 政 主 導 發 展 , 長 者 仍 然 未 可 參 與 釐 訂 政 策 的 諮 詢 。 政 府 進 行 多 項 研 究 , 對 目 前 長 者 服 務 推 行 檢 討 及 改 革 , 引 起 長 者 及 安 老 服 務 同 工 很 大 的 迴 響 , 他 們 既 擔 心 政 府 削 減 資 源 , 亦 評 議 政 府 在 政 策 訂 定 過 程 黑 箱 作 業 , 使 長 者 權 益 被 漠 視 。 目 前 政 府 甚 少 在 安 老 事 務 上 向 長 者 作 出 諮 詢 , 於 釐 訂 未 來 安 老 服 務 政 策 亦 未 有 具 體 規 劃 和 長 遠 政 策 , 而 社 會 在 促 進 長 者 參 與 上 亦 缺 乏 有 利 的 環 境 及 氣 候 , 與 特 首 倡 導 的 , 「 老 有 所 養 , 老 有 所 屬 , 老 有 所 為 」 的 理 想 相 距 甚 遠 。 長 者 必 被 候 選 人 追 捧 直 以 來 , 立 法 會 的 功 能 是 立 法 推 行 政 府 的 各 項 施 政 措 施 , 並 就 政 府 施 政 的 資 源 運 用 提 出 批 核 和 監 察 , 目 前 本 港 有 達 一 百 零 三 萬 六 千 多 六 十 歲 以 上 長 者 〈 佔 總 人 口 近 1 3 % 〉 的 人 口 , 立 法 會 議 員 作 為 監 察 香 港 行 政 主 導 的 政 府 推 行 各 項 政 策 的 民 意 代 表 , 必 須 正 視 佔 龐 大 人 口 的 長 者 訴 求 。 二 零 零 零 年 九 月 十 日 將 是 千 禧 香 港 首 次 的 立 法 會 選 舉 活 動 , 根 據 選 舉 事 務 處 的 資 料 , 長 者 選 民 的 投 票 率 一 直 維 持 極 高 的 比 例 , 早 於 一 九 九 五 年 立 法 會 選 舉 , 六 十 至 七 十 歲 選 民 的 投 票 率 達 42.3% , 這 個 趨 勢 隨 著 近 年 來 安 老 服 務 機 構 的 倡 導 , 以 及 長 者 選 民 對 本 身 權 益 意 識 的 不 斷 增 強 , 長 者 選 民 對 今 次 立 法 會 選 舉 的 投 票 傾 向 有 舉 足 輕 重 的 影 響 。 參 與 人 民 普 選 , 任 何 政 治 團 體 或 獨 立 的 立 法 會 議 候 選 人 , 都 不 能 忽 略 長 者 的 權 益 和 訴 求 , 並 應 以 立 法 保 障 長 者 的 權 利 和 利 益 為 己 任 , 他 們 在 選 舉 期 間 , 應 提 出 「 長 者 政 綱 」 , 申 明 他 們 對 長 者 權 益 和 訴 求 的 承 擔 。 候 選 者 須 有 「 長 者 政 綱 」 老 人 權 益 促 進 會 透 過 問 卷 調 查 及 諮 詢 會 , 曾 接 觸 全 港 各 區 超 過 二 千 位 長 者 , 收 集 他 們 對 「 長 者 政 綱 」 的 意 見 , 整 合 如 下 建 議 , 以 期 能 力 促 新 一 屆 立 法 會 議 候 選 人 , 為 長 者 謀 更 大 的 福 祉 , 應 作 以 下 的 承 諾 : 集 結 長 者 力 量 成 灰 權 既 然 , 人 口 日 漸 老 化 , 長 者 的 數 目 有 日 漸 增 多 之 勢 , 候 選 人 應 集 結 長 者 力 量 成 「 灰 權 」 , 以 促 進 參 與 爭 取 下 述 政 策 制 訂 組 織 的 工 作 。 1. 設 立 長 者 事 務 專 員 , 專 責 統 籌 協 調 政 府 所 有 安 老 事 務 工 作 ; 2. 必 須 有 一 名 長 者 代 表 , 一 名 關 注 長 者 事 務 及 權 益 的 民 間 組 織 代 表 參 與 以 下 的 委 員 會 工 作 , 包 括 : 安 老 事 務 委 員 會 ( 針 對 整 體 安 老 事 宜 ) 、 社 會 福 利 諮 詢 委 員 會 ( 針 對 關 於 長 者 福 利 事 宜 ) 、 醫 院 管 理 局 ( 針 對 關 於 長 者 醫 療 健 康 事 宜 ) 、 房 屋 委 員 會 ( 針 對 關 於 長 者 住 屋 事 宜 ) 。 積 極 推 動 「 尊 老 文 化 」 為 使 全 民 尊 敬 長 者 , 政 綱 應 有 積 極 推 動 「 尊 老 文 化 」 的 政 策 , 以 締 造 社 會 對 長 者 一 有 利 的 環 境 與 氣 候 。 1. 在 學 校 教 育 課 程 內 加 強 「 尊 老 文 化 」 的 內 容 ; 2. 鼓 勵 學 校 、 青 少 年 服 務 機 構 、 社 區 團 體 舉 辦 推 動 「 尊 老 文 化 」 的 活 動 、 服 務 等 ; 3. 特 區 政 府 設 立 「 尊 老 文 化 基 金 」 , 讓 學 校 、 青 少 年 服 務 機 構 、 社 區 團 體 申 請 , 推 動 「 尊 老 文 化 」 的 活 動 、 服 務 等 ; 4. 提 高 及 擴 大 「 長 者 日 」 的 層 次 ; 5. 提 高 及 擴 大 「 長 者 咭 」 的 優 惠 範 圍 , 給 予 公 司 稅 務 上 優 惠 及 早 訂 十 年 發 展 大 計 為 使 安 老 服 務 能 按 步 就 班 依 長 者 的 需 要 而 發 展 , 候 選 人 應 力 促 當 局 為 現 時 本 港 九 大 急 切 改 善 安 老 議 題 訂 下 政 策 發 展 綱 領 , 包 括 : 1. 醫 療 : 加 強 長 者 醫 療 服 務 ; 2. 促 進 發 展 : 投 入 更 多 資 源 發 展 「 長 者 義 工 」 ; 3. 長 期 照 顧 : 增 加 安 老 院 宿 位 並 加 強 對 公 私 營 安 老 院 牌 照 的 監 管 ; 4. 長 者 就 業 : 確 立 防 止 「 年 齡 歧 視 」 立 場 及 措 施 ; 5. 護 老 者 支 援 : 增 設 家 庭 護 老 者 津 貼 ; 6. 社 區 支 援 服 務 : 增 加 服 務 , 政 策 轉 變 須 作 公 開 諮 詢 ; 7. 房 屋 : 增 加 「 長 者 公 屋 」 面 積 及 加 強 支 援 照 顧 及 管 理 ; 8. 社 會 保 障 : 增 加 「 長 者 綜 援 金 額 」 , 研 究 設 立 全 面 老 年 保 障 金 制 度 及 9. 教 育 : 設 立 「 長 者 大 學 」 。 獲 選 者 必 要 履 行 承 諾 為 能 貫 徹 「 長 者 政 綱 」 以 示 對 推 動 長 者 福 祉 的 志 切 , 獲 進 入 立 法 會 之 全 體 議 員 , 必 須 履 行 對 長 者 的 承 諾 。 1. 立 法 會 屬 下 福 利 事 務 小 組 定 期 提 出 各 項 安 老 服 務 進 度 報 告 的 議 程 , 並 要 求 衛 生 福 利 局 局 長 出 席 交 待 報 告 ; 2. 無 論 是 地 區 直 選 、 功 能 組 別 或 選 舉 委 員 會 當 選 的 立 法 會 議 員 , 在 其 開 辦 的 議 員 辦 事 處 , 必 須 設 立 提 供 長 者 的 諮 詢 及 轉 介 服 務 , 以 及 舉 辦 長 者 活 動 ; 並 願 意 接 受 長 者 的 監 察 , 在 所 屬 政 治 團 體 /獨 立 的 議 員 辦 事 處 架 構 中 , 建 立 正 式 管 道 , 接 受 長 者 和 安 老 服 務 機 構 的 監 察 和 溝 通 ; 3. 無 論 是 地 區 直 選 、 功 能 組 別 或 選 舉 委 員 會 當 選 的 立 法 會 議 員 , 個 人 必 須 定 期 主 動 探 訪 及 接 觸 地 區 上 的 安 老 服 務 單 位 、 私 營 安 老 院 , 以 表 達 對 長 者 的 關 心 ; 4. 無 論 是 地 區 直 選 、 功 能 組 別 或 選 舉 委 員 會 當 選 的 立 法 會 議 員 , 個 人 必 須 盡 己 所 能 對 抗 一 切 歧 視 老 人 的 政 策 及 事 件 , 尤 其 是 在 地 區 上 開 辦 安 老 院 舍 或 服 務 單 位 的 事 件 上 必 須 予 以 全 力 支 持 及 5. 當 選 立 法 會 議 員 , 應 就 長 者 服 務 需 要 和 生 活 保 障 的 權 益 , 每 年 都 提 出 動 議 辯 論 , 使 政 府 在 資 源 運 用 上 , 能 有 較 合 理 的 制 度 和 措 施 。 為 長 者 爭 權 者 必 勝 在 每 次 的 普 選 中 , 長 者 選 民 是 候 選 人 力 爭 的 支 持 力 量 , 人 口 老 化 選 區 亦 為 駐 乒 重 地 。 民 主 發 展 的 基 礎 首 重 於 參 與 , 當 長 者 們 愈 自 覺 本 身 的 權 益 , 他 們 對 政 府 的 訴 求 必 須 透 過 集 體 意 願 表 達 出 來 , 這 正 是 民 意 基 礎 的 具 體 呈 現 , 各 政 治 團 體 獨 立 候 選 人 亦 必 須 正 視 ; 提 出 及 履 行 對 長 者 承 諾 , 才 會 得 到 長 者 選 民 的 支 持 。
圖 : 鄧 鉅 川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