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五四期 一九九八年 十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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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安 老 事 務 委 員 會 轄 下 的 房 屋 及 院 舍 服 務 專 責 小 組 , 經 過 一 年 研 究 後 最 近 完 成 報 告 , 首 次 建 議 設 立 獨 立 的 安 老 專 員 , 協 調 政 府 各 部 門 盡 快 執 行 已 落 實 的 老 人 政 策 , 長 遠 設 立 安 老 事 務 局 統 領 全 部 安 老 事 宜 , 以 免 再 次 重 覆 「 有 建 議 , 冇 人 做 」 的 情 況 。

    特 首 董 建 華 去 年 以 委 任 專 責 人 士 , 就 老 人 、 房 屋 及 教 育 三 方 面 作 出 長 遠 研 究 , 結 果 安 老 事 務 委 員 會 就 爭 議 多 年 的 長 者 住 屋 問 題 上 , 成 立 專 責 小 組 研 究 , 最 近 完 成 報 告 。 該 報 告 除 了 在 長 者 住 屋 需 求 、 安 老 宿 位 等 方 面 提 出 建 議 外 , 並 首 次 提 出 設 立 安 老 專 員 的 建 議 。

    提 出 這 個 建 議 的 委 員 指 出 , 單 就 老 人 政 策 的 問 題 , 在 過 去 十 多 年 已 有 不 同 部 門 及 專 責 小 組 負 責 , 如 九 三 年 政 府 成 立 專 責 研 究 長 者 住 屋 政 策 的 小 組 , 亦 提 出 多 項 建 議 , 但 紿 終 欠 缺 一 個 能 統 領 各 部 門 的 單 位 , 跟 進 建 議 的 落 實 進 度 , 令 許 多 有 建 設 性 的 好 提 議 , 最 終 都 是 石 沉 大 海 , 對 解 決 長 者 住 屋 及 醫 療 問 題 毫 無 裨 益 。

    有 委 員 甚 至 批 評 , 即 使 安 老 事 務 委 員 會 亦 沒 有 權 力 要 求 各 部 門 執 行 政 策 , 若 不 設 立 超 然 獨 立 的 架 構 , 絕 難 在 安 老 政 策 上 大 有 所 為 。 故 此 這 個 安 老 專 員 最 理 想 是 屬 於 特 首 以 下 的 一 個 獨 立 職 位 , 不 會 被 局 長 級 官 員 凌 駕 。

    由 於 未 來 老 人 人 口 直 迫 五 分 一 , 故 小 組 建 議 , 長 遠 地 設 立 安 老 事 務 局 , 統 籌 衛 生 福 利 局 、 房 屋 局 、 醫 管 局 等 處 理 龐 大 的 安 老 工 作 。

    對 於 上 述 建 議 , 研 究 老 人 政 策 的 周 永 新 教 授 認 為 , 安 老 專 員 必 須 具 足 夠 權 力 , 原 因 是 現 時 副 衛 生 福 利 局 局 長 何 永 謙 乃 專 責 老 人 工 作 的 官 員 , 若 在 政 府 架 構 下 再 設 立 一 個 專 員 , 其 獨 立 性 及 超 然 性 不 可 忽 視 , 否 則 便 會 出 現 架 床 疊 屋 , 浪 費 公 帑 情 況 。

    曾 參 與 九 三 年 研 究 老 人 住 屋 研 究 的 周 永 新 更 強 調 , 這 名 專 員 必 須 充 滿 魄 力 , 不 然 亦 難 以 處 理 這 個 愈 趨 嚴 重 的 銀 色 人 口 政 策 。 而 安 老 事 務 局 方 面 , 他 認 為 有 設 立 的 需 要 , 因 為 特 區 政 府 每 年 用 於 老 人 的 開 支 逾 二 百 億 , 故 若 由 一 個 統 籌 局 處 理 會 較 適 合 。

    除 了 上 述 建 議 外 , 報 告 亦 就 照 顧 長 者 理 念 、 長 者 住 屋 、 社 區 照 顧 及 院 舍 服 務 等 作 出 建 議 , 重 申 當 局 會 配 合 各 部 門 及 私 營 發 展 商 合 作 , 增 加 興 建 安 老 院 數 目 , 為 私 營 安 老 院 製 造 生 存 空 間 , 及 致 力 擴 展 社 區 照 顧 的 服 務 。

    其 中 主 要 建 議 包 括 : 評 估 長 者 的 身 體 狀 況 , 訂 立 入 住 院 舍 優 先 次 序 , 加 快 輪 候 院 舍 時 間 ; 七 十 五 歲 以 上 長 者 優 先 配 屋 ; 鼓 勵 子 女 與 長 者 同 住 , 而 編 配 較 大 的 公 屋 單 位 ; 成 立 長 者 家 居 照 顧 專 責 小 組 ; 改 裝 安 老 院 為 護 理 安 老 院 ; 推 行 外 展 醫 療 服 務 至 安 老 院 等 。 有 關 建 議 可 望 能 否 在 本 月 施 政 報 告 中 得 到 首 肯 推 行 。

□ 文   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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