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7 年 十 月 |
第 362 期 |
最 近 一 位 長 者 告 訴 我 , 他 感 到 即 使 立 下 平 安 紙 也 可 能 引 發 受 益 人 之 間 的 爭 論 , 覺 得 還 是 不 要 預 先 打 點 財 產 分 配 為 妙 。 他 的 憂 慮 也 有 道 理 , 想 想 電 視 劇 裡 的 情 節 及 在 現 實 生 活 中 , 我 們 也 不 難 發 現 時 有 爭 產 風 波 的 新 聞 。 再 者 , 很 多 長 者 都 曾 經 跟 我 說 他 們 的 家 庭 組 織 很 簡 單 , 只 有 配 偶 及 兩 個 兒 女 , 遺 產 不 是 留 給 他 們 還 可 以 給 誰 ? 即 使 沒 有 平 安 紙 , 香 港 也 有 「 無 遺 囑 者 遺 產 條 例 」 確 定 繼 承 人 的 範 圍 , 所 以 平 安 紙 是 可 有 可 無 的 。 就 以 上 的 論 點 , 筆 者 希 望 提 供 多 一 點 資 料 供 各 位 長 者 參 考 。 假 設 長 者 的 家 庭 組 織 , 就 只 有 配 偶 及 兩 個 兒 女 , 在 沒 有 平 安 紙 的 情 況 下 , 遺 產 是 會 根 據 「 無 遺 囑 者 遺 產 條 例 」 分 配 遺 產 。 按 照 「 無 遺 囑 者 遺 產 條 例 」 第 四 條 , 如 無 遺 囑 者 遺 下 配 偶 及 其 後 嗣 , 尚 存 丈 夫 或 妻 子 會 取 得 所 有 非 土 地 實 產 ( 即 家 具 、 衣 服 、 裝 飾 品 、 屬 家 庭 、 個 人 、 康 樂 或 裝 飾 用 途 的 物 品 、 各 類 消 費 品 、 園 藝 物 品 、 家 畜 、 汽 車 及 附 件 ; 但 並 不 包 括 專 用 於 或 主 要 用 於 業 務 方 面 的 實 產 ) 的 絕 對 權 益 ; 於 扣 除 各 項 費 用 後 ( 包 括 殯 殮 費 用 ) , 須 先 撥 出 $500,000 予 尚 存 丈 夫 或 妻 子 名 下 ; 剩 餘 的 遺 產 其 中 一 半 撥 予 尚 存 的 丈 夫 或 妻 子 擁 有 , 其 餘 一 半 則 予 兩 個 兒 女 平 均 擁 有 。 另 外 , 在 後 人 要 承 辦 遺 產 前 , 是 須 要 到 遺 產 承 辦 處 申 請 授 予 書 。 如 果 沒 有 簽 立 平 安 紙 , 就 以 上 的 情 況 而 言 , 尚 存 的 配 偶 或 其 中 的 一 位 子 女 , 可 向 遺 產 承 辦 處 提 出 授 予 書 的 申 請 。 授 予 書 是 一 份 重 要 的 法 律 文 件 , 通 常 授 權 予 承 辦 人 全 權 處 理 遺 產 ; 因 此 , 遺 產 承 辦 處 有 責 任 作 出 查 詢 及 要 求 獲 得 他 們 認 為 滿 意 的 答 覆 。 以 筆 者 的 經 驗 , 在 沒 有 平 安 紙 的 個 案 , 遺 產 承 辦 處 會 有 較 多 的 查 詢 。 到 底 根 據 「 無 遺 囑 者 遺 產 條 例 」 的 遺 產 分 配 形 式 , 你 認 為 是 否 符 合 你 的 意 願 ?
◆ 李 家 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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