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5 年 一 月 |
第 329 期 |
有 不 少 香 港 老 人 家 近 年 都 因 自 己 老 來 無 依 , 希 望 在 內 地 收 養 一 個 他 人 的 子 女 為 自 己 的
子 女 , 然 而 內 地 的 收 養 的 法 律 程 序 與 香 港 的 有 很 大 的 分 別 ; 根 據 內 地 的 「 收 養 法 」 規 定
, 收 養 人 一 般 需 年 滿 30 歲 , 無 子 女 , 並 且 具 備 有 撫 養 教 育 被 收 養 人 的 經 濟 能 力 ; 倘 若 是
無 配 偶 的 男 性 收 養 女 性 的 , 收 養 人 與 被 收 養 人 年 紀 應 差 距 至 少 40 歲 ; 而 有 配 偶 收 養 子 女
的 , 須 夫 妻 共 同 收 養 ; 而 被 收 養 人 應 為 不 滿 14 歲 而 處 於 特 殊 生 活 狀 況 的 未 成 年 人 , 其 中
包 括 一 些 喪 失 父 母 的 孤 兒 , 查 找 不 到 生 父 母 的 棄 嬰 及 兒 童 或 生 父 母 有 特 殊 困 難 無 力 撫 養
的 子 女 。 而 收 養 年 滿 10 歲 以 上 的 未 成 年 的 人 , 應 當 徵 求 被 收 養 人 的 同 意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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