世 界 各 地 政 府 都 會 在 本 身 財 力 能 夠 應
付 的 情 況 下 , 為 本 身 員 工 提 供 各 項 在 職 和 退 休 福 利
, 一 方 面 以 此 來 吸 引 良 才 成 為 社 會 公 僕 , 另 一 方 面
可 為 員 工 提 供 一 些 金 錢 , 讓 退 休 的 長 者 可 安 享 晚 年
。 就 以 高 雄 市 為 例 。 在 高 雄 市 工 作 的 公 教 人 員
在 可 領 退 休 金 之 餘 , 眷 屬 亦 得 以 分 享 到 在 職 員 工 之
福 利 。 這 項 福 利 包 括 自 強 康 樂 活 動 互 助 、 眷 屬 重 病
住 院 補 助 、 團 體 休 假 旅 遊 補 助 及 退 休 或 退 職 資 遣 及
互 助 人 本 人 喪 葬 互 助 補 助 費 等 。
這 項 基 金 的 經 費 來 自 :
(一) 在 職 員 工 的 每 月 百 分 之 一 供 款 ,
(二) 市 政 府 為 每 一 位 員 工 眷 屬 每 月 所 撥 發 的 台 幣 四
十 元 ,
(三) 政 府 每 年 專 案 編 列 的 預 算 補 助 , 及
(四) 基 金 所 收 到 的 利 息 等 。 過 往 基 金 收 支 平 衡 , 由
於 近 年 政 府 將 互 助 標 準 金 增 加 百 分 之 三 十 , 累 積 下
來 , 所 支 付 的 款 項 過 大 , 預 計 明 年 便 會 出 現 入 不 敷
出 的 可 怕 局 面 。 需 要 設 法 補 救 。 目 前 的 補 救 是 將 增
加 百 分 之 三 十 的 補 助 刪 除 , 回 復 未 增 前 之 水 平 , 以
期 能 渡 過 難 關 。
高 雄 市 政 府 公 教 人 員 福 利 互 助 基 金 並 不 是 台 灣
的 正 式 退 休 金 , 這 項 基 金 只 為 補 助 員 工 的 一 些 生 活
津 貼 。 但 它 的 運 作 模 式 , 卻 可 為 香 港 未 來 的 強 制 性
退 休 保 障 制 度 帶 來 一 些 參 考 訊 息 。 這 種 由 員 工 負 擔
若 干 個 百 分 比 供 款 、 政 府 按 人 頭 計 為 員 工 眷 屬 提 供
定 額 撥 發 供 款 、 和 政 府 每 年 的 預 算 撥 款 等 所 匯 集 的
款 項 , 若 移 用 作 香 港 的 強 制 性 退 休 保 障 制 度 供 款 形
式 , 肯 定 可 以 提 高 長 者 及 其 眷 屬 退 休 後 的 經 濟 保 障
。 高 雄 市 這 項 基 金 是 由 政 府 負 責 管 理 的 , 對 員 工 的
保 障 具 有 深 遠 意 義 , 至 少 比 目 前 香 港 政 府 建 議 由 基
金 管 理 公 司 負 責 管 理 所 帶 來 的 風 險 要 少 得 多 。
香 港 會 不 會 放 下 成 見 , 參 考 台 灣 高 雄 市 的 做 法
, 為 長 者 和 其 眷 屬 的 退 休 生 活 提 供 多 一 重 保 障 ?
◆ 李 翊 駿 博 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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