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四九期 一九九八年 五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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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子 女 應 盡 孝 義 , 供 養 年 長 及 退 休 父 母 , 在 中 國 人 的 社 會 裡 , 理 應 較 為 普 遍 ; 與 西 方 社 會 只 重 個 人 發 展 及 利 益 的 情 況 而 言 , 中 國 人 的 倫 理 觀 念 下 , 長 者 在 家 庭 的 地 位 , 理 應 受 到 重 視 才 對 。

    殊 不 知 , 在 備 受 西 方 思 想 與 價 值 觀 念 衝 擊 下 , 台 灣 長 者 遭 棄 養 或 因 子 女 在 外 而 致 孤 獨 身 亡 的 事 件 日 益 增 多 , 當 局 正 擬 立 法 強 制 子 女 盡 孝 道 。 以 「 孝 道 法 草 案 」 對 不 履 行 扶 養 義 務 或 未 定 期 給 付 扶 養 者 , 加 以 懲 罰 , 亦 強 制 「 不 孝 者 」 參 加 孝 道 講 習 。

    事 緣 台 北 市 有 一 名 長 者 於 家 中 死 亡 三 個 月 , 屍 體 被 蛆 蟲 啃 噬 , 才 被 返 國 女 兒 發 現 ; 及 一 位 年 近 九 十 氣 絕 三 日 , 方 被 親 友 報 警 發 現 ; 及 有 子 女 帶 長 者 到 鄉 間 「 放 逐 」 遺 棄 。 此 駭 人 的 日 漸 式 微 孝 道 , 立 刻 震 動 整 個 台 灣 , 有 關 人 士 特 提 方 案 , 期 能 以 法 律 的 力 量 阻 截 此 不 歪 之 風 。

    事 實 上 , 台 灣 現 已 有 民 法 親 屬 編 制 制 定 子 女 有 供 養 盡 孝 之 義 務 , 但 並 未 有 任 何 權 利 以 執 行 有 關 法 則 。 有 關 人 士 欲 通 過 「 孝 道 法 草 案 」 , 賦 以 內 政 部 、 社 會 局 處 或 縣 市 政 府 執 行 法 規 以 令 子 女 定 期 支 付 供 養 費 , 而 款 額 不 得 低 於 當 地 之 最 低 工 資 三 分 之 一 。 即 是 說 子 女 扶 養 程 度 應 按 父 母 需 要 與 子 女 經 濟 能 力 及 身 分 而 定 , 子 女 數 目 眾 多 時 , 得 互 相 協 議 扶 養 順 序 或 方 法 。

    倘 子 女 違 法 不 支 付 最 低 之 扶 養 額 時 , 有 關 機 構 可 強 制 不 孝 子 孫 接 受 四 小 時 孝 道 講 習 , 不 參 加 者 會 每 次 被 罰 款 一 千 至 六 千 元 , 直 至 參 加 講 習 為 止 。

    隨 著 本 港 人 口 老 化 , 加 上 港 人 生 活 日 漸 西 化 , 鄰 近 地 方 如 星 加 坡 及 中 國 等 , 均 先 後 立 法 規 定 子 女 盡 供 養 父 母 之 責 , 未 知 講 求 「 自 由 」 的 香 港 , 有 否 考 慮 立 法 以 遏 止 有 違 孝 行 的 行 為 , 使 長 者 可 頤 養 餘 年 及 減 少 日 漸 加 重 當 局 在 長 者 接 受 綜 援 的 重 壓 呢 ?

□ 陳   丁   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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