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 港 在 回 歸 前 , 彭 定 康 已 草 擬 了 一 項 私 人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的 大 綱 , 並 在 立 法 局 正 式 通 過 了 該 項 計 劃 的 大 綱 。 公 積 金 條 例 規 定 僱 主 和 僱 員 各 需 按 僱 員 的 月 薪 供 款 百 分 之 五 ( 以 二 萬 元 為 限 ) , 僱 主 和 僱 員 的 供 款 應 交 由 一 間 自 行 選 擇 的 私 人 投 資 公 司 管 理 。 每 一 位 參 與 這 項 計 劃 的 勞 工 均 有 一 個 自 負 盈 虧 的 個 人 戶 口 , 薪 金 越 高 的 , 或 工 作 年 期 越 長 的 , 將 來 所 得 的 相 對 亦 越 高 。

    香 港 回 歸 後 , 特 區 政 府 秉 承 著 港 英 政 府 推 行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的 宗 旨 , 從 前 朝 政 府 的 手 上 接 過 棒 子 , 繼 續 撥 款 制 訂 整 套 計 劃 的 附 屬 法 例 , 以 保 障 未 來 參 與 退 休 保 障 計 劃 人 士 的 福 祉 。 特 區 政 府 所 公 佈 的 計 劃 , 除 了 小 販 和 月 入 少 於 四 千 元 的 僱 員 外 ( 僱 員 不 用 供 款 , 僱 主 必 須 為 四 千 元 或 以 下 的 員 工 供 款 ) , 所 有 僱 員 和 自 僱 人 士 必 須 參 加 這 項 計 劃 , 部 分 勞 工 ( 例 如 , 公 務 員 、 外 籍 人 士 來 港 不 足 一 年 者 及 在 一 九 九 五 年 十 月 十 五 日 前 已 參 與 受 僱 公 司 的 退 休 計 劃 者 ) 可 獲 豁 免 參 與 。 一 個 十 八 歲 的 供 款 人 在 六 十 五 歲 時 退 休 , 在 工 作 了 四 十 七 年 後 , 大 概 每 月 可 以 領 到 最 後 月 薪 的 三 至 四 成 款 額 , 這 項 計 劃 預 計 最 快 可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下 半 年 執 行 。

    政 府 推 出 這 個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是 屬 於 私 人 性 質 的 , 政 府 只 負 責 監 管 , 但 不 會 過 問 公 積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投 資 情 況 。 換 句 話 說 , 政 府 將 會 注 資 五 十 億 元 設 立 一 個 獨 立 的 管 理 局 , 執 行 監 管 工 作 , 但 政 府 不 會 賠 償 投 資 失 敗 的 個 案 , 即 俗 語 所 謂 政 府 不 會 「 包 底 」 。 所 以 整 個 計 劃 的 重 心 除 了 保 障 參 與 人 士 的 退 休 福 祉 外 , 還 在 於 減 少 參 與 者 的 投 資 風 險 。

    政 府 如 何 監 管 受 託 公 司 的 投 資 策 略 , 將 成 為 整 個 計 劃 的 成 敗 所 在 , 若 政 府 草 擬 監 管 條 例 得 宜 , 勞 工 的 血 汗 錢 便 受 到 保 障 , 否 則 只 會 化 為 烏 有 。

    這 個 計 劃 的 另 一 個 爭 論 點 是 摒 除 了 現 時 的 家 庭 主 婦 , 從 未 受 僱 者 和 已 退 休 人 士 的 退 休 保 障 。 這 些 人 若 有 經 濟 困 難 , 相 信 仍 要 依 賴 綜 援 金 維 生 。

□ 李 翊 駿 博 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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