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5 年 六 月 |
第 334 期 |
隨 著 社 會 經 濟 生 活 不 斷 進 步 , 物 質 條 件 的 改 善 , 加 上 市 民 生 活 質 素 普 遍 提 昇 , 社 會 上 總 有 人 追 不 上 進 展 , 而 成 為 匱 乏 社 群 , 若 以 「 金 錢 」 來 釐 定 , 這 些 弱 勢 者 多 被 形 容 為 生 活 在 貧 窮 線 下 。 在 現 今 以 金 錢 及 物 質 為 主 導 的 社 會 , 年 老 無 著 及 退 休 失 去 經 濟 獨 立 自 主 能 力 , 似 乎 貧 窮 與 長 者 永 遠 連 在 一 起 , 如 何 扶 助 清 貧 長 者 , 作 為 扶 貧 委 員 會 成 員 及 安 老 事 務 委 員 會 主 席 , 本 人 認 為 扶 助 長 者 的 工 作 , 政 府 應 從 以 下 六 項 課 題 , 落 實 著 眼 於 解 決 貧 老 的 經 濟 困 難 , 同 時 顧 及 健 康 護 理 和 心 理 健 康 的 需 要 : ( 一 ) 加 強 院 舍 和 社 區 的 長 期 護 理 服 務 , 加 強 對 護 老 者 的 支 援 。 ( 二 ) 減 輕 長 者 的 醫 療 費 用 負 擔 , 提 高 醫 療 服 務 效 率 。 ( 三 ) 推 行 廉 宜 的 長 者 保 健 計 劃 , 改 善 院 舍 和 居 所 的 環 境 衛 生 , 預 防 疾 病 。 ( 四 ) 積 極 推 動 『 老 有 所 為 』 活 動 , 提 高 長 者 的 精 神 健 康 。 ( 五 ) 研 究 建 立 全 民 的 退 休 保 障 計 劃 , 為 選 擇 回 鄉 養 老 的 長 者 提 供 醫 療 和 社 會 服 務 的 支 援 。 ( 六 ) 立 法 保 障 長 者 , 協 助 市 民 正 確 認 識 家 庭 暴 力 和 虐 老 的 問 題 。 扶 助 基 本 經 濟 生 活 現 時 經 濟 有 困 難 或 較 清 貧 的 長 者 主 要 是 領 取 綜 援 金 的 、 不 合 領 取 綜 援 金 資 格 而 單 靠 生 果 金 和 有 限 積 蓄 的 、 與 家 人 同 住 但 未 獲 照 顧 的 。 解 決 問 題 的 可 行 辦 法 是 放 寬 援 助 計 劃 , 擴 大 回 內 地 生 活 而 續 領 綜 援 金 計 劃 和 全 面 放 寬 領 取 生 果 金 的 離 港 限 制 , 以 方 便 長 者 可 以 選 擇 在 內 地 生 活 , 藉 此 提 高 生 活 水 平 和 增 強 自 尊 感 。 當 然 , 政 府 也 要 與 內 地 各 省 市 的 社 會 服 務 機 構 加 強 合 作 , 對 選 擇 回 鄉 養 老 的 長 者 提 供 醫 療 、 社 會 服 務 等 方 面 的 協 助 。 至 於 未 獲 家 人 照 顧 的 長 者 , 政 府 需 要 了 解 他 們 未 能 取 得 援 助 的 因 由 , 以 給 予 適 切 的 支 援 。 政 府 應 繼 續 推 行 「 長 者 租 金 津 貼 計 劃 」 , 讓 申 請 公 屋 的 長 者 可 繼 續 在 熟 悉 的 地 區 租 住 樓 宇 , 減 少 在 適 應 上 的 困 難 , 以 及 協 助 維 持 原 有 的 人 際 網 絡 。 過 去 只 有 兩 成 市 民 擁 有 職 業 退 休 保 障 ,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也 只 能 提 供 有 限 的 收 入 。 為 保 證 「 未 來 長 者 」 的 生 活 , 香 港 實 有 需 要 建 立 全 民 退 休 保 障 計 劃 , 以 避 免 長 者 的 晚 年 生 活 只 能 依 靠 積 蓄 及 政 府 的 津 貼 。 支 援 醫 療 防 病 需 要 現 時 65 歲 或 以 上 的 長 者 使 用 醫 院 住 院 服 務 佔 了 總 數 的 四 成 多 , 而 使 用 急 症 服 務 則 佔 五 成 以 上 。 他 們 擔 心 政 府 會 提 高 住 院 、 急 症 室 、 醫 藥 等 方 面 的 費 用 , 以 致 無 力 負 擔 。 為 此 , 對 有 經 濟 困 難 的 長 者 , 政 府 應 簡 化 申 請 豁 免 醫 療 費 用 的 手 續 和 調 查 程 序 ; 對 經 常 求 診 的 長 者 則 應 獲 一 年 或 更 長 時 間 的 全 部 豁 免 收 費 的 資 格 。 政 府 應 推 行 長 者 保 健 計 劃 , 每 兩 年 為 長 者 提 供 收 費 廉 宜 的 健 康 檢 查 服 務 、 增 加 長 者 健 康 中 心 的 服 務 名 額 、 加 強 健 康 評 估 、 輔 導 及 健 康 教 育 工 作 。 另 外 , 政 府 要 增 加 長 者 牙 科 、 眼 科 及 注 射 各 類 防 疫 針 服 務 ; 並 推 動 長 者 保 健 活 動 , 減 少 患 上 嚴 重 疾 病 的 機 會 。 長 期 護 理 服 務 一 直 面 對 需 求 大 、 輪 候 時 間 長 、 護 老 者 負 擔 沉 重 的 問 題 。 政 府 必 須 盡 早 增 加 各 類 院 舍 床 位 , 提 高 院 舍 質 素 。 其 實 , 政 府 也 可 以 直 接 邀 請 已 有 療 養 服 務 經 驗 的 護 理 安 老 院 及 護 養 院 增 設 療 養 單 位 , 既 可 於 短 期 內 增 加 療 養 床 位 的 供 應 , 節 省 的 資 源 又 可 以 用 來 加 快 安 老 院 轉 型 或 向 私 院 買 位 , 有 效 地 貫 徹 「 持 續 照 顧 」 的 政 策 目 標 。 至 於 接 受 社 區 照 顧 的 長 者 , 政 府 應 增 加 資 源 來 解 決 長 者 綜 合 家 居 照 顧 服 務 嚴 重 超 負 荷 負 擔 , 以 盡 快 處 理 累 積 的 護 理 申 請 個 案 。 對 護 老 者 則 要 加 強 提 供 專 業 輔 導 、 訓 練 及 幫 助 。 促 進 精 神 健 康 發 展 長 者 的 心 理 健 康 , 是 晚 年 生 活 的 重 要 一 環 。 但 長 者 可 能 因 健 康 和 經 濟 的 限 制 , 阻 礙 了 參 加 社 會 活 動 及 維 持 人 際 關 係 的 機 會 , 導 致 影 響 精 神 健 康 。 政 府 需 加 強 推 動 「 老 有 所 為 」 活 動 , 倡 導 長 者 持 續 學 習 及 積 極 參 與 社 區 活 動 。 政 府 可 以 透 過 提 供 自 助 活 動 場 地 、 取 消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的 年 齡 限 制 、 降 低 領 取 長 者 咭 的 年 齡 至 60 歲 等 , 以 推 動 長 者 過 充 實 的 晚 年 生 活 。 政 府 應 強 化 老 人 精 神 復 康 及 外 展 服 務 , 除 了 是 服 務 提 供 者 , 也 要 積 極 扮 演 中 介 者 角 色 , 以 促 成 不 同 專 業 的 緊 密 合 作 。 例 如 在 面 對 有 抑 鬱 或 自 殺 傾 向 的 長 者 , 應 教 導 機 構 、 護 老 者 及 公 眾 如 何 作 出 識 別 , 並 提 供 即 時 的 輔 導 或 醫 療 服 務 , 及 早 預 防 。 在 防 止 虐 老 方 面 , 政 府 除 了 要 加 強 跨 部 門 合 作 及 前 線 工 作 人 員 的 培 訓 、 擴 充 外 展 服 務 及 強 化 社 區 支 援 網 絡 , 更 需 要 檢 討 現 行 法 例 , 立 法 填 補 真 空 , 從 而 加 強 對 受 害 長 者 的 保 護 。 另 外 , 政 府 需 要 增 加 宣 傳 及 公 眾 教 育 , 廣 泛 發 放 防 止 家 庭 暴 力 及 虐 老 的 資 訊 , 協 助 市 民 建 立 不 應 以 暴 力 解 決 家 庭 問 題 的 正 確 觀 念 , 倡 導 敬 老 揚 孝 文 化 。 扶 貧 必 須 長 遠 堅 持 扶 助 貧 老 不 斷 改 善 生 活 質 素 , 隨 著 人 口 不 斷 老 化 , 人 們 對 生 活 轉 變 的 保 障 要 求 , 要 以 令 長 者 生 活 不 與 社 會 脫 離 , 而 成 為 匱 乏 貧 窮 的 一 群 , 對 無 助 長 者 的 扶 貧 工 作 , 是 一 項 長 期 性 的 社 會 工 程 , 需 要 解 決 的 問 題 是 複 雜 及 多 樣 化 的 , 所 以 政 府 必 須 有 政 策 、 目 標 、 方 向 、 重 點 , 才 能 夠 收 到 施 政 實 效 及 促 進 社 會 的 和 諧 穩 定 。 ◆文 : 譚 耀 宗 扶 貧 委 員 會 成 員 及 安 老 事 務 委 員 會 主 席 ◆圖
: 吳 志 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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