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3 年 九 月

第 325 期

專 題 安老服務消息 眾言堂 生活小品 松柏延年 綜 合 

    陳 伯 在 酒 樓 飲 茶 時 , 因 地 上 有 一 處 積 水 而 不 小 心 滑 倒 , 跌 傷 了 腰 骨 , 要 住 院 了 一 個 月 ; 出 院 後 也 要 不 時 去 醫 院 做 物 理 治 療 , 連 自 己 開 的 魚 檔 的 生 意 也 不 能 營 業 , 生 計 也 大 受 影 響 。 故 陳 伯 希 望 可 向 酒 樓 索 償 , 可 是 , 此 訴 訟 是 否 有 任 何 法 律 理 據 呢 ?

    根 據 「 佔 用 人 法 律 責 任 條 例 」 規 定 , 處 所 佔 用 人 如 業 主 或 租 客 , 由 於 處 所 的 狀 況 所 產 生 的 危 險 , 導 致 其 訪 客 受 到 身 體 傷 害 或 財 物 損 害 , 佔 用 人 須 對 其 訪 客 負 上 法 律 責 任 。

    以 陳 伯 的 個 案 情 況 而 言 , 作 為 酒 樓 的 負 責 人 , 必 須 對 客 人 或 訪 客 負 上 「 佔 用 人 法 律 責 任 條 例 」 中 的 「 一 般 謹 慎 責 任 」 。 所 謂 「 一 般 謹 慎 責 任 」 是 指 採 取 合 理 謹 慎 措 施 的 責 任 , 以 確 保 訪 客 在 佔 用 人 , 在 處 所 內 得 到 合 理 地 安 全 的 照 顧 。 而 酒 樓 地 上 有 一 灘 水 , 就 要 看 當 時 酒 樓 是 否 已 做 足 向 客 人 發 出 警 告 通 知 , 如 放 置 警 告 板 作 為 警 惕 客 人 「 小 心 地 滑 」 的 字 樣 , 這 樣 便 有 機 會 改 變 酒 樓 對 客 人 應 負 責 任 的 標 準 。

    不 過 , 如 果 所 作 的 警 告 不 足 夠 , 陳 伯 可 循 民 事 索 償 方 式 於 法 定 期 限 三 年 內 向 區 域 法 院 ( 一 百 萬 以 下 的 索 償 ) 或 高 等 法 院 ( 一 百 萬 以 上 的 索 償 ) 提 出 人 身 受 傷 之 訴 訟 申 請 。

    至 於 陳 伯 可 得 的 賠 償 金 額 的 釐 定 , 要 視 陳 伯 的 醫 療 報 告 有 關 傷 勢 的 輕 重 而 決 定 是 否 影 響 陳 伯 日 後 的 工 作 和 生 活 ; 還 要 看 受 傷 者 的 年 齡 、 工 作 能 力 , 及 其 他 證 據 以 證 明 陳 伯 在 事 發 前 及 事 後 的 工 作 及 生 活 狀 況 , 才 可 決 定 賠 償 的 金 額 。 最 後 , 還 要 看 責 任 分 擔 問 題 , 要 由 法 庭 裁 定 意 外 是 酒 樓 或 陳 伯 的 疏 忽 而 造 成 。
 

  ◆ 姚 逸 華
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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