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3 年 七 月

第 311 期

專 題 安老服務消息 眾言堂 生活小品 松柏延年 綜 合 

    隨 著 醫 學 科 技 發 展 , 人 類 平 均 壽 命 得 以 延 長 , 退 休 後 的 生 活 安 排 已 逐 漸 成 為 人 生 中 的 一 個 重 要 課 題 。 過 往 大 家 喜 歡 購 置 物 業 , 以 租 金 收 入 作 為 退 休 生 活 費 用 。 另 外 有 些 人 會 儲 備 一 筆 現 金 或 吐 現 能 力 高 的 資 產 , 例 如 股 票 , 作 為 退 休 後 的 生 活 保 障 , 小 部 份 的 人 會 有 退 休 福 利 。 為 免 在 退 休 後 出 現 「 錢 到 用 時 方 恨 少 」 的 情 況 , 大 家 應 該 及 早 作 出 安 排 。 

    我 們 訂 立 退 休 計 劃 時 應 考 慮 以 下 數 點 : (1) 希 望 退 休 的 年 齡 ; (2) 投 資 期 間 合 理 的 回 報 率 ; (3) 投 資 期 間 通 脹 水 平 ; (4) 退 休 後 的 生 活 水 平 ; (5) 按 現 時 勞 工 法 例 及 強 積 金 所 能 提 供 的 現 金 保 障 ; (6) 相 關 的 稅 務 安 排 ; (7) 資 產 負 債 的 水 平 。

    一 般 來 說 , 退 休 後 的 生 活 費 用 大 約 是 退 休 前 的 六 成 , 因 為 交 際 應 酬 費 用 大 量 減 少 。 以 平 均 年 齡 為 八 十 歲 計 算 , 你 需 要 準 備 大 約 年 薪 十 倍 的 現 金 作 為 退 休 後 的 生 活 費 。 此 外 , 還 須 預 備 意 想 不 到 的 支 出 , 如 壽 命 較 預 期 長 及 額 外 醫 療 等 需 要 。 退 休 人 士 的 投 資 目 標 就 是 保 持 購 買 力 及 控 制 風 險 。 定 期 銀 行 存 款 雖 然 頗 低 風 險 , 不 過 參 考 過 往 的 利 率 與 通 脹 的 情 況 , 銀 行 存 款 未 能 有 效 令 資 本 增 值 , 甚 至 在 大 部 份 時 間 內 未 能 抵 償 通 脹 帶 來 的 購 買 力 減 少 。 長 遠 來 說 , 股 票 、 公 司 債 券 及 政 府 債 券 的 回 報 皆 能 跑 贏 通 脹 , 但 亦 有 風 險 。 投 資 者 要 控 制 風 險 , 平 衡 風 險 及 回 報 的 關 係 , 務 求 做 到 穩 健 中 求 勝 。 

尋 求 穩 定 回 報 

    現 在 是 低 利 息 、 低 通 脹 的 時 期 , 投 資 者 要 注 意 本 身 的 理 財 需 要 和 限 制 。 退 休 人 士 的 資 金 必 須 抗 衡 通 脹 , 保 持 購 買 力 。 投 資 要 著 重 保 本 , 風 險 不 能 太 高 , 可 考 慮 : (1) 買 折 讓 較 大 和 股 息 較 高 的 實 力 藍 籌 股 ; (2) 學 習 一 些 超 級 富 豪 , 投 資 與 股 票 掛 釣 的 高 息 票 據 ; (3) 投 資 一 些 獲 得 良 好 信 貸 評 級 的 政 府 或 公 司 債 券 ; (4) 投 資 一 些 較 為 穩 健 的 基 金 。 

    退 休 人 士 最 不 希 望 承 受 過 高 風 險 , 綜 觀 以 上 各 種 選 擇 , 筆 者 認 為 基 金 投 資 是 不 俗 的 選 擇 。 基 金 集 合 不 同 投 資 者 的 資 金 , 由 基 金 經 理 分 散 投 資 於 不 同 的 市 場 、 行 業 和 投 資 工 具 上 , 有 效 地 減 低 風 險 。 投 資 者 晚 年 可 考 慮 一 些 穩 健 的 基 金 , 以 對 抗 通 脹 , 甚 至 帶 來 資 金 增 長 。 此 類 基 金 的 好 處 是 變 現 能 力 較 高 , 也 較 靈 活 , 可 以 於 短 時 間 內 免 費 贖 回 , 適 合 退 休 人 士 的 需 要 。 筆 者 建 議 把 大 約 25% 的 退 休 金 作 為 流 動 資 金 , 例 如 放 於 港 元 活 期 存 款 或 短 期 定 期 存 款 。 餘 下 的 75% 資 金 可 考 慮 分 別 投 資 對 沖 基 金 、 環 球 股 票 基 金 及 國 際 債 券 基 金 三 類 基 金 。 

    一 般 傳 統 中 國 人 晚 年 生 活 簡 樸 , 甚 少 花 錢 享 樂 。 可 能 是 他 們 喜 歡 平 淡 的 生 活 , 但 亦 可 能 是 他 們 年 青 時 沒 有 好 好 計 劃 , 準 備 一 筆 足 夠 的 退 休 金 , 以 致 很 多 理 想 也 不 能 實 行 。 外 國 人 喜 歡 在 退 休 時 坐 郵 輪 環 遊 世 界 , 欣 賞 各 國 名 勝 。 其 實 , 只 要 我 們 及 早 為 退 休 生 活 計 劃 安 排 , 我 們 都 可 以 過 理 想 的 晚 年 生 活 。 

信 託 安 排 

    除 了 退 休 生 活 外 , 百 年 歸 老 後 如 何 安 全 地 讓 子 女 承 繼 財 產 也 是 一 個 重 要 的 課 題 。 在 香 港 , 訂 立 遺 囑 ( 平 安 紙 ) 是 較 普 遍 的 做 法 , 但 因 遺 囑 的 真 確 性 及 合 法 性 而 鬧 上 法 庭 的 新 聞 時 有 所 聞 , 稅 務 安 排 亦 教 人 頭 痛 。 為 了 避 免 這 些 情 況 , 離 岸 信 託 應 運 而 生 。 這 種 遺 產 安 排 在 外 國 已 十 分 普 遍 , 香 港 投 資 者 亦 可 參 考 。 

    信 託 的 模 式 如 下 , 委 託 人 委 託 受 託 人 按 「 信 託 契 約 」 賦 予 的 權 力 去 管 理 及 保 管 資 產 。 成 立 信 託 管 理 後 , 委 託 人 不 再 擁 有 該 資 產 的 擁 有 權 , 但 他 仍 可 以 透 過 「 意 向 書 」 指 示 受 託 人 如 何 管 理 資 產 及 在 委 託 人 過 世 後 分 配 給 受 益 人 。 當 然 , 為 保 障 委 託 人 權 益 , 受 託 人 受 到 「 信 託 法 」 嚴 格 限 制 , 不 能 擁 有 財 產 的 受 益 權 , 而 且 信 託 內 會 設 有 一 位 監 察 人 負 責 查 核 受 託 人 有 否 違 反 相 關 條 文 。 受 益 人 與 委 託 人 都 獲 得 充 分 的 保 障 。 

    信 託 計 劃 只 會 按 「 意 向 書 」 的 安 排 分 配 資 產 , 受 託 人 應 該 切 實 執 行 信 託 契 約 內 一 切 條 文 , 務 求 符 合 委 託 人 的 原 意 。 成 立 離 岸 信 託 , 可 以 有 計 劃 地 安 排 遺 產 , 免 卻 遺 囑 可 能 引 起 的 爭 議 , 還 有 以 下 其 他 好 處 : 1. 省 稅 款 、 簡 化 與 稅 局 的 溝 通 ; 2. 資 產 由 獨 立 信 託 機 構 託 管 , 穩 健 可 靠 ; 3. 詳 列 各 繼 承 人 及 其 繼 承 權 , 免 卻 爭 執 ; 4. 可 將 資 產 給 予 任 何 人 士 , 包 括 非 親 屬 ; 5. 可 加 添 繼 承 條 款 , 例 如 繼 承 人 必 須 年 滿 18 歲 才 可 動 用 資 產 ; 6. 於 身 故 前 仍 可 運 作 自 己 的 投 資 ; 7. 繼 承 人 於 委 託 人 身 故 後 , 即 時 擁 有 資 產 繼 承 權 。 

成 立 離 岸 戶 口 免 繳 稅 

    稅 務 處 理 得 宜 是 信 託 計 劃 的 另 一 好 處 。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, 若 遺 產 超 過 七 百 五 十 萬 便 需 納 遺 產 稅 ( 七 百 五 十 萬 至 一 千 零 五 十 萬 稅 率 5% 至 10% , 超 出 該 額 的 一 律 15% ) 。 遺 產 稅 的 稅 務 項 目 包 括 : 銀 行 戶 口 現 金 、 投 資 戶 口 的 價 值 ( 包 括 外 幣 、 股 票 等 ) 及 有 名 的 固 定 資 產 ( 例 如 樓 宇 ) 。 遺 產 中 的 海 外 物 業 或 財 產 亦 須 按 該 地 的 遺 產 稅 率 繳 稅 。 香 港 稅 務 局 亦 有 權 向 遺 產 擁 有 者 於 死 前 三 年 內 所 贈 送 他 人 的 資 產 徵 稅 。 另 外 , 承 繼 人 需 先 繳 付 遺 產 稅 給 政 府 , 否 則 遺 產 會 被 凍 結 。 費 時 的 遺 產 計 算 程 序 及 可 能 出 現 的 爭 拗 都 會 阻 礙 遺 產 承 繼 者 領 取 遺 產 的 進 度 。 

    信 託 計 劃 委 託 人 的 資 產 不 受 本 國 相 關 法 例 監 管 , 因 為 這 些 計 劃 通 常 都 是 在 「 稅 務 天 堂 」 如 百 慕 達 等 地 註 冊 。 受 益 人 承 繼 遺 產 時 不 需 支 付 高 昂 的 遺 產 稅 , 免 卻 繁 復 且 漫 長 的 法 律 程 序 , 可 盡 快 完 成 承 繼 遺 產 過 程 。 

    在 私 穩 問 題 方 面 , 由 於 這 些 財 產 是 由 離 岸 的 信 託 人 持 有 及 保 管 , 所 以 委 託 人 所 屬 國 家 不 能 任 意 查 詢 信 託 計 劃 的 資 料 或 干 預 其 運 作 。 最 後 , 假 若 受 託 人 遇 到 財 務 糾 紛 或 生 意 失 敗 , 信 託 計 劃 可 以 保 障 受 託 資 產 免 被 債 權 人 沒 收 。 

    為 了 讓 子 女 可 以 有 計 劃 地 接 收 財 產 , 可 以 考 慮 一 下 信 託 計 劃 , 讓 他 們 得 到 最 佳 保 障 。 

 

◆ 文 : 莊 漢 輝   柏 斯 理 財 董 事 

  圖 : 吳 志 倫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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