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3 年 二 月

第 306 期

專 題 安老服務消息 眾言堂 生活小品 松柏延年 綜 合 


  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成 立 之 初 , 老 人 福 利 被 列 為 特 首 董 建 華 先 生 關 注 的 施 政 項 目 之 一 , 政 府 提 出 三 老 的 施 政 方 針 , 包 括 「 老 有 所 依 、 老 有 所 屬 及 老 有 所 為 」 , 並 設 立 安 老 事 務 委 員 會 , 就 各 項 安 老 政 策 作 出 討 論 及 改 革 。 其 中 老 有 所 屬 政 策 主 要 涵 概 長 者 住 屋 , 院 舍 服 務 及 社 區 支 援 服 務 政 策 。

    現 時 政 府 提 供 長 者 宿 舍 、 安 老 院 及 盲 人 安 老 院 宿 位 共 八 千 多 個 , 而 現 時 各 宿 位 均 已 入 住 , 截 至 二 OO 二 年 十 二 月 輪 候 冊 上 有 五 千 三 百 多 人 等 候 評 估 。 平 均 每 月 均 有 三 百 多 個 新 申 請 , 根 據 社 署 資 料 顯 示 , 在 過 去 兩 年 在 評 估 後 超 過 一 半 輪 候 者 進 入 安 老 院 的 居 住 。

    審 計 處 於 二 OO 二 年 三 月 發 表 第 三 十 八 號 報 告 書 第 五 章 長 者 住 宿 服 務 的 審 計 報 告 , 對 現 時 長 者 住 宿 服 務 的 資 源 運 用 作 出 審 核 , 並 就 安 老 院 舍 未 來 發 展 方 向 提 出 建 議 , 有 關 建 議 現 其 中 四 項 包 括 對 使 用 者 進 行 經 濟 審 查 , 直 接 津 貼 使 用 者 自 行 選 擇 院 舍 , 以 護 理 安 老 院 公 開 競 投 標 準 成 本 , 將 現 時 院 舍 服 務 重 新 招 標 及 取 消 安 老 院 宿 位 。 這 些 建 議 對 服 務 發 展 影 嚮 深 遠 , 亦 對 老 人 權 益 有 重 大 影 嚮 , 引 起 長 者 團 體 極 大 關 注 。

    社 會 福 利 處 署 長 林 鄭 月 娥 女 士 在 二 OO 二 年 四 月 新 城 電 台 節 目 回 應 審 計 報 告 時 , 公 開 表 示 對 各 項 建 議 需 審 慎 考 慮 , 作 長 遠 計 劃 , 令 長 者 焦 慮 稍 稍 舒 緩 。

特 首 連 任 , 政 策 蛻 變

    特 首 連 任 送 給 長 者 的 第 一 份 大 禮 是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林 鄭 月 娥 於 二 零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十 八 日 在 「 落 實 社 區 安 老 的 長 者 住 宿 服 務 簡 介 會 」 向 安 老 服 務 機 構 社 工 宣 佈 , 政 府 已 決 定 由 二 零 零 三 年 一 月 一 日 開 始 停 止 接 受 長 者 宿 舍 、 安 老 院 及 盲 人 安 老 院 新 申 請 。 而 長 者 即 使 願 意 輪 候 , 亦 再 沒 有 選 擇 權 利 , 照 社 署 公 佈 資 料 預 計 , 每 年 將 有 三 千 六 百 位 長 者 被 拒 申 請 , 超 過 有 一 千 八 百 位 長 者 喪 失 入 住 院 舍 機 會 。

    社 署 並 表 示 會 在 宣 佈 後 而 截 止 申 請 前 不 足 十 個 工 作 天 內 致 信 予 轉 介 單 位 及 院 舍 , 講 解 轉 變 的 措 施 , 並 製 作 長 者 服 務 手 冊 , 協 助 前 線 工 作 員 執 行 新 措 施 。 社 署 改 變 政 策 及 執 行 工 作 效 率 神 速 , 未 知 各 尊 貴 的 安 老 政 策 諮 詢 委 員 及 行 政 、 立 法 會 成 員 在 被 諮 詢 時 是 否 同 意 以 不 足 十 個 工 作 天 推 行 新 政 策 , 終 止 新 申 請 。 事 實 上 , 社 署 在 政 策 生 效 前 , 從 沒 有 發 放 新 聞 公 佈 , 使 長 者 及 家 人 在 措 施 的 轉 變 前 有 充 足 的 知 情 權 , 根 據 個 人 情 況 及 意 願 , 作 出 抉 擇 。

    政 府 這 種 單 方 面 決 定 而 迅 速 取 消 新 申 請 人 權 利 的 手 法 , 嚴 重 影 響 長 者 的 福 祉 及 剝 奪 老 人 知 情 及 選 擇 權 益 , 亦 彰 顯 本 港 安 老 服 務 政 策 一 直 存 在 的 問 題 :

政 策 更 改 , 倉 卒 推 行

    上 述 政 策 改 變 及 執 行 新 措 施 生 效 的 安 排 , 由 向 安 老 服 務 機 構 宣 佈 至 正 式 執 行 不 足 十 個 工 作 天 , 打 破 過 去 安 老 服 務 政 策 變 革 既 定 工 作 機 制 和 日 程 , 推 行 時 間 倉 卒 , 不 容 長 者 及 公 眾 有 足 夠 的 時 間 去 知 悉 , 遑 論 理 解 , 政 府 在 如 此 緊 湊 日 程 下 停 止 新 申 請 , 亦 惹 人 存 疑 其 在 聖 誕 新 年 公 眾 假 期 間 圖 以 快 打 慢 , 立 意 堵 截 「 尾 班 車 」 申 請 , 嚴 重 剝 奪 長 者 知 情 權 。 事 實 上 , 社 署 在 截 止 申 請 生 效 的 一 月 份 , 才 把 長 者 服 務 手 冊 放 在 社 署 網 頁 , 間 接 公 佈 有 關 政 策 已 實 行 ; 而 署 長 在 二 月 九 日 署 長 隨 筆 才 首 次 公 開 提 及 有 關 政 策 已 更 改 。 此 例 一 開 , 恐 將 奠 下 日 後 安 老 服 務 政 策 獨 斷 獨 行 , 長 者 能 實 踐 知 情 選 擇 機 會 從 缺 。

缺 乏 諮 詢 , 漠 視 參 與

    政 府 一 貫 漠 視 社 會 大 眾 對 安 老 服 務 政 策 的 資 訊 及 參 與 權 , 自 一 九 七 六 年 老 人 服 務 綠 皮 書 及 一 九 九 四 年 老 年 退 休 保 障 諮 詢 文 件 外 , 政 府 從 未 就 安 老 服 務 政 策 向 公 眾 諮 詢 ; 有 政 策 轉 變 , 只

    向 現 有 安 老 及 福 利 服 務 諮 詢 架 構 諮 詢 , 然 後 再 向 新 聞 界 作 「 吹 風 會 」 落 實 。 停 止 接 受 長 者 宿 舍 、 安 老 院 及 盲 人 安 老 院 新 申 請 的 政 策 , 雖 曾 向 政 府 諮 詢 架 構 諮 詢 , 但 如 未 有 向 各 諮 詢 委 員 提 及 具 體 時 間 表 , 而 署 長 公 開 表 示 需 審 慎 考 慮 審 計 處 的 建 議 言 猶 在 耳 時 , 以 不 足 十 個 工 作 天 推 行 新 政 策 , 難 免 令 人 懷 疑 政 府 只 把 諮 詢 架 構 視 作 橡 皮 圖 章 , 以 行 政 主 導 改 變 政 策 。 而 對 於 有 關 申 請 政 策 更 改 , 雖 然 院 舍 住 宿 需 透 過 社 工 轉 介 , 但 有 意 申 請 者 未 必 已 即 時 聯 絡 社 工 登 記 , 政 府 亦 應 負 起 向 公 眾 市 民 交 待 及 解 釋 之 責 , 而 非 把 責 任 推 卸 在 轉 介 單 位 及 前 線 工 作 員 的 身 上 。

欠 缺 籌 劃 , 協 調 不 足

    長 者 的 個 人 選 擇 權 應 受 到 尊 重 , 政 府 從 未 公 佈 根 據 那 些 數 據 顯 示 長 者 房 屋 供 應 及 社 區 支 援 服 務 配 套 已 足 以 應 付 長 者 在 社 區 安 居 , 事 實 上 現 時 輪 侯 公 屋 獨 立 單 位 長 者 需 輪 侯 4 年 , 長 者 住 屋 單 位 需 輪 侯 2.9 年 , 相 比 輪 侯 院 舍 更 長 , 而 房 屋 署 亦 公 佈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四 月 一 日 取 消 屋 村 長 者 社 區 服 務 計 劃 , 現 時 長 者 無 論 申 請 日 間 護 理 中 心 或 家 務 助 理 服 務 均 需 輪 侯 ; 社 區 支 援 服 務 需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四 月 一 日 才 轉 營 , 是 否 能 承 接 社 區 需 要 , 仍 需 再 作 評 估 , 而 政 府 在 轉 營 前 三 個 月 已 取 消 安 老 院 宿 位 申 請 , 反 映 在 政 策 執 行 上 未 有 協 調 , 亦 嚴 重 剝 削 輕 度 缺 損 長 者 的 福 利 服 務 權 益 。

延 遲 生 效 , 從 善 如 流

    截 止 申 請 前 每 年 均 有 三 千 六 百 位 安 老 院 宿 位 新 申 請 , 在 社 區 未 能 確 定 能 完 全 承 接 服 務 供 應 前 , 取 消 安 老 院 宿 位 申 請 , 是 嚴 重 剝 削 這 些 輕 度 缺 損 長 者 的 福 利 服 務 權 益 。 政 府 應 延 遲 ? 停 止 接 受 安 老 院 新 申 請 ? 生 效 日 期 , 使 長 者 能 有 足 夠 時 間 了 解 , 政 府 應 從 速 諮 詢 各 諮 詢 組 織 及 關 注 團 體 意 見 , 於 各 地 區 安 排 簡 介 會 , 由 署 方 代 表 向 各 長 者 及 家 人 交 待 有 關 政 策 。

整 體 策 劃 , 全 面 諮 詢

    政 府 近 日 不 斷 吹 風 , 在 安 老 院 舍 服 務 政 策 實 踐 經 濟 審 查 , 而 本 年 施 政 報 告 亦 已 提 出 正 研 究 長 者 及 家 人 需 按 負 擔 能 力 , 支 付 院 舍 費 用 , 而 署 長 亦 向 傳 媒 多 次 吹 風 , 表 示 需 改 變 現 時 院 舍 資 助 方 式 , 實 施 直 接 津 貼 使 用 者 , 自 行 選 擇 院 舍 , ? 錢 跟 人 走 ? 的 方 式 。 這 些 政 策 均 涉 及 安 老 服 務 政 策 理 念 及 體 制 的 重 大 改 變 , ? 停 止 接 受 安 老 院 新 申 請 ? 的 負 面 經 驗 , 實 需 公 眾 、 各 尊 貴 的 安 老 政 策 諮 詢 委 員 及 行 政 、 立 法 會 成 員 、 關 注 長 者 團 體 及 全 港 長 者 引 以 為 鑑 , 密 切 留 意 監 察 , 防 止 偷 步 行 為 發 生 。

    政 府 近 年 在 不 同 安 老 服 務 政 策 上 , 作 出 重 大 改 動 , 原 意 雖 為 改 善 服 務 及 善 用 資 源 , 但 由 於 檢 討 過 程 欠 透 明 , 推 行 時 缺 乏 足 夠 協 調 及 配 套 , 予 人 朝 令 夕 改 的 感 覺 。 面 對 財 赤 及 本 港 未 來 人 口 老 化 , 特 區 政 府 應 提 出 整 體 策 劃 未 來 安 老 服 務 政 策 , 並 作 公 開 的 討 論 , 諮 詢 長 者 及 市 民 的 意 見 , 去 制 訂 長 遠 有 果 效 又 具 成 本 效 益 的 政 策 , 方 能 造 福 長 者 , 改 正 現 時 方 寸 大 亂 , 沒 有 方 向 , 頭 痛 醫 頭 , 割 裂 處 理 政 策 問 題 的 方 式 , 使 長 者 能 對 問 題 有 全 盤 掌 握 , 參 與 理 性 討 論 。

 

◆ 文 : 老 人 權 益 促 進 會 主 席   李 昺 偉 博 士   執 委 會 秘 書   藍 宇 喬

  圖 : 吳 志 倫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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