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 港 的 長 者 人 口 不 斷 增 加 , 安 老 服 務 需 求 日 益 殷 切 。 雖 然 政 府 一 向 資 助 安 老 院 舍 提 供 服 務 , 可 是 礙 於 院 舍 數 目 不 足 , 一 般 申 請 入 住 都 須 等 待 兩 年 半 。 有 鑑 於 此 , 政 府 也 向 私 營 安 老 院 購 買 宿 位 , 以 縮 短 輪 候 時 間 。 此 外 , 又 透 過 立 法 及 發 牌 制 度 , 監 管 安 老 院 的 服 務 質 素 。 然 而 , 私 營 安 老 院 數 目 眾 多 , 服 務 質 素 參 差 。 現 時 更 有 不 少 私 營 安 老 院 尚 未 符 合 標 準 , 只 能 暫 獲 豁 免 證 明 書 經 營 。 因 此 , 在 考 慮 入 住 安 老 院 舍 或 挑 選 合 適 院 舍 的 時 候 , 長 者 及 其 家 人 往 往 遇 到 許 多 問 題 。 香 港 長 者 協 會 和 香 港 大 學 最 近 進 行 一 項 私 營 安 老 院 服 務 質 素 調 查 , 並 把 結 果 歸 納 , 提 出 選 擇 安 老 院 舍 須 注 意 的 七 大 原 則 。
選 擇 安 老 院 舍 , 首 先 應 該 清 楚 了 解 院 舍 所 屬 的 類 別 , 如 由 政 府 買 位 、 非 買 位 、 是 否 已 註 冊 等 ( 有 需 要 可 向 社 會 福 利 署 安 老 院 牌 照 事 務 處 查 詢 私 院 的 牌 照 申 請 情 況 ) 。 另 外 , 應 該 認 識 院 舍 的 床 位 數 目 及 房 間 分 類 , 以 便 了 解 人 手 比 例 及 床 位 收 費 。
確 定 院 舍 有 否 足 夠 輔 助 器 材 協 助 長 者 上 落 ; 注 意 院 舍 間 格 是 否 尊 重 長 者 的 私 隱 , 如 是 否 只 利 用 屏 風 分 隔 床 位 ; 觀 察 附 近 環 境 , 考 慮 長 者 能 否 盡 快 適 應 院 舍 生 活 。 留 意 院 舍 設 施 是 否 完 備 足 夠 , 包 括 戶 外 及 室 內 的 休 憩 空 間 、 院 舍 內 的 通 道 、 安 全 設 備 如 防 滑 階 磚 及 扶 手 、 消 防 設 備 、 照 明 系 統 、 通 風 系 統 、 緊 急 叫 喚 鈴 及 復 康 用 具 等 。 與 長 者 住 客 或 院 舍 負 責 人 傾 談 , 了 解 職 員 人 手 比 例 是 否 足 夠 及 員 工 的 護 理 經 驗 , 最 重 要 是 觀 察 員 工 之 服 務 態 度 。
觀 察 院 內 擺 設 及 整 潔 程 度 , 尤 其 是 浴 室 及 廚 房 的 衛 生 。 同 時 , 亦 須 觀 察 院 內 長 者 的 護 理 用 品 及 個 人 整 潔 程 度 。
醫 療 護 理 : 醫 護 人 員 巡 視 或 駐 院 頻 率 、 對 入 住 長 者 的 身 體 保 健 ; 社 交 康 樂 活 動 : 出 外 活 動 、 聯 誼 活 動 、 運 動 ; 膳 食 安 排 、 餐 次 及 營 養 等 。
院 舍 基 本 費 用 、 附 加 費 及 費 用 細 節 。 安 老 院 舍 提 供 的 設 施 和 服 務 , 對 於 長 者 的 健 康 、 生 活 質 素 , 以 及 適 應 院 內 生 活 甚 具 影 響 , 因 此 選 擇 院 舍 時 必 須 注 意 長 者 的 需 要 , 細 心 觀 察 院 舍 的 質 素 。
◆ 司 徒 嘉 慧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