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五二期 一九九八年 八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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稅務寬減與供養父母 

為 長 者 住 屋 未 雨 綢 繆

    安 老 事 務 委 員 會 屬 下 的 房 屋 及 院 舍 服 務 專 責 委 員 會 最 近 研 究 長 者 的 住 屋 需 要 , 並 以 解 決 長 者 在 未 來 十 年 住 屋 需 要 為 目 標 , 一 些 委 員 提 出 了 具 體 建 議 , 傳 媒 也 廣 泛 報 導 , 這 反 映 公 眾 非 常 關 心 長 者 的 居 住 問 題 。

    據 人 口 老 化 趨 勢 推 算 , 六 十 歲 以 上 的 長 者 人 數 , 在 未 來 九 年 將 會 由 現 時 的 九 十 三 萬 多 人 , 增 加 至 一 百 一 十 二 萬 多 人 , 增 幅 大 約 兩 成 , 長 者 人 數 大 幅 增 加 , 自 然 增 加 了 對 公 營 房 屋 中 一 、 二 人 單 位 的 需 求 , 政 府 有 需 要 採 取 前 瞻 措 施 , 設 法 滿 足 這 方 面 的 需 要 。

    傳 媒 所 報 導 的 其 中 一 個 可 行 方 法 , 是 在 新 建 的 和 諧 式 屋 , 附 設 側 翼 , 專 供 長 者 居 住 ; 又 或 是 將 一 些 因 偏 遠 而 令 入 住 率 偏 低 的 公 共 屋 , 改 為 專 供 長 者 居 住 的 「 老 人 」 , 其 實 , 這 兩 個 設 想 並 非 「 創 新 」 , 房 署 現 時 亦 有 這 種 安 排 ; 不 過 , 這 種 安 排 往 往 受 制 於 屋 的 客 觀 條 件 , 例 如 地 盤 的 形 狀 或 屋 單 位 有 否 預 留 作 其 他 用 途 ; 並 不 是 在 所 有 新 建 屋 都 能 預 留 單 位 供 長 者 居 住 。

    然 而 , 這 個 構 想 雖 有 客 觀 條 件 限 制 , 但 也 有 不 少 優 點 , 例 如 , 長 者 的 家 人 若 果 獲 安 排 入 住 同 一 個 屋 , 而 長 者 入 住 側 翼 , 一 家 人 同 居 住 , 可 以 互 相 照 顧 , 但 又 避 免 了 「 同 住 難 」 的 問 題 , 減 少 家 庭 糾 紛 , 此 外 , 長 者 集 中 居 住 , 當 局 可 以 為 長 者 提 供 更 多 照 料 服 務 , 例 如 家 務 助 理 服 務 和 醫 療 探 訪 等 , 這 類 服 務 便 更 見 效 益 。

    由 此 看 來 , 長 者 的 居 住 問 題 及 院 舍 服 務 已 非 常 緊 迫 , 需 要 從 速 找 出 解 決 辦 法 , 但 現 時 收 到 的 建 議 也 有 不 少 , 兼 且 可 行 性 是 很 高 , 故 此 , 我 對 問 題 得 到 妥 善 解 決 , 仍 感 到 樂 觀 。 公 民 教 育 委 員 會 : 187 8838

□ 譚 耀 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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