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四七期 一九九八年 三 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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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社 會 福 利 署 按 照 「 社 區 照 顧 、 家 居 照 顧 」 的 安 老 服 務 政 策 , 去 年 四 月 推 出 了 「 長 者 定 居 廣 東 省 綜 援 」 計 劃 , 在 老 年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界 內 引 起 了 熱 烈 討 論 。 本 文 認 為 這 計 劃 設 計 並 不 周 詳 。 本 文 從 各 種 角 度 提 出 了 一 些 個 人 見 解 及 分 析 , 包 括 一 些 主 要 顧 慮 , 並 提 出 一 些 解 決 問 題 的 方 法 。 本 文 旨 在 協 助 社 會 福 利 署 改 善 這 個 計 劃 , 希 望 能 為 長 者 的 晚 年 生 活 增 多 一 點 保 障 。

對 整 個 計 劃 的 一 些 疑 慮

    社 會 福 利 署 曾 公 開 發 表 了 一 些 有 關 「 長 者 定 居 廣 東 省 綜 援 」 計 劃 的 詳 細 資 料 , 其 中 有 其 可 取 之 處 , 也 有 商 榷 的 地 方 。 有 很 多 問 題 尚 待 解 決 , 例 如 :

與 發 放 綜 援 金 有 關 的 問 題

    ( 一 ) 社 會 福 利 署 有 何 機 制 可 保 證 回 鄉 長 者 的 綜 援 金 不 會 被 他 人 盜 用 ? ( 尤 其 是 由 受 委 人 照 顧 的 個 案 。 )

    ( 二 ) 有 什 麼 方 法 可 以 即 時 知 道 回 鄉 長 者 的 死 訊 , 因 而 停 發 綜 援 金 ?

    ( 三 ) 一 年 一 度 的 郵 遞 覆 核 又 怎 可 以 避 免 有 人 移 居 廣 東 省 以 外 地 區 ?

與 現 居 於 津 貼 安 老 院 宿 位 的 長 者 有 關 的 問 題

    ( 一 ) 部 分 回 鄉 的 長 者 倘 若 是 住 在 政 府 津 貼 的 安 老 院 舍 內 , 按 規 定 回 鄉 定 居 前 必 須 遷 出 院 舍 , 讓 出 宿 位 給 其 他 人 入 住 。 倘 若 這 些 長 者 將 來 決 定 回 港 長 住 , 社 會 福 利 署 需 要 多 少 時 間 才 可 以 重 新 安 排 他 們 入 住 政 府 津 貼 的 院 舍 ?

與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工 作 有 關 的 問 題

    ( 一 ) 廣 東 省 幅 員 廣 大 ,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如 何 分 配 人 力 、 物 力 去 處 理 每 位 回 鄉 長 者 的 有 關 事 宜 ?

    ( 二 )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如 何 分 配 人 手 按 時 探 訪 每 一 位 回 鄉 長 者 ?

    ( 三 ) 社 會 福 利 署 如 何 有 效 監 管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是 否 依 期 探 訪 每 一 位 回 鄉 定 居 的 長 者 ?

    ( 四 )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認 為 有 需 要 時 , 可 以 即 時 為 回 鄉 長 者 提 供 所 需 服 務 。 但 很 多 長 者 選 擇 在 僻 遠 的 鄉 間 生 活 , 通 訊 設 備 亦 會 較 落 後 , 該 會 如 何 能 接 觸 這 些 長 者 並 為 他 們 提 供 急 需 服 務 ?

與 回 鄉 長 者 的 醫 療 有 關 的 問 題

    ( 一 ) 回 鄉 定 居 的 長 者 在 鄉 間 生 病 , 可 以 透 過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的 協 助 , 入 院 接 受 治 療 , 倘 若 他 們 缺 乏 經 濟 能 力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,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會 怎 樣 幫 助 他 們 ?

    ( 二 ) 長 者 在 鄉 間 患 上 疾 病 需 要 回 港 就 醫 , 但 他 們 卻 沒 有 經 濟 能 力 支 付 費 用 , 社 會 福 利 署 有 何 方 法 可 以 幫 助 他 們 回 港 ?

與 房 屋 署 有 關 的 問 題

    ( 一 ) 長 者 在 回 鄉 時 將 公 屋 單 位 交 回 給 房 屋 署 或 向 房 屋 署 註 銷 本 身 的 戶 籍 , 將 來 決 定 重 回 香 港 定 居 時 , 房 屋 署 有 何 機 制 可 以 即 時 讓 他 們 入 住 公 屋 ?

與 社 會 福 利 署 要 求 回 鄉 長 者 支 付 所 有 費 用 的 問 題

    ( 一 ) 社 會 福 利 署 因 為 容 許 長 者 回 鄉 定 居 , 從 而 省 回 一 筆 開 支 ( 例 如 , 租 金 津 貼 、 特 別 需 要 津 貼 、 交 通 費 用 津 貼 、 殮 葬 費 用 等 等 ) , 為 什 麼 仍 要 將 長 者 在 國 內 領 取 綜 援 金 的 一 切 費 用 , 轉 嫁 給 本 已 貧 困 的 長 者 ?

與 廣 東 省 有 關 的 問 題

    ( 一 ) 社 會 福 利 署 究 竟 在 事 前 有 沒 有 親 自 和 認 真 地 跟 廣 東 省 的 官 員 討 論 ( 或 徵 詢 ) 整 個 計 劃 的 執 行 細 節 , 待 雙 方 同 意 及 將 各 項 細 節 定 案 後 才 向 市 民 公 布 ?

    從 本 文 所 列 出 的 疑 慮 來 推 斷 , 社 會 福 利 署 在 推 行 這 個 計 劃 時 , 似 乎 並 沒 有 周 詳 計 劃 , 又 沒 有 提 供 解 決 這 些 問 題 的 具 體 答 案 。 倘 若 本 文 的 推 斷 是 正 確 的 話 , 不 禁 要 問 , 這 是 不 是 一 個 未 經 深 思 熟 慮 便 匆 忙 推 出 的 計 劃 ? 目 的 是 什 麼 ? 為 什 麼 社 會 福 利 署 不 在 向 公 眾 、 老 人 服 務 工 作 者 和 廣 東 省 官 員 徵 詢 意 見 後 , 明 白 問 題 所 在 並 找 出 解 決 答 案 , 才 推 出 整 個 計 劃 ? 政 府 有 何 用 意 ?

一 些 改 善 建 議

    香 港 政 府 所 推 出 的 「 長 者 定 居 廣 東 省 續 領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計 劃 」 原 意 頗 能 配 合 政 府 所 強 調 的 安 老 政 策 主 旨 ------- 社 區 照 顧 , 相 信 會 受 一 些 欲 回 鄉 養 老 的 綜 援 長 者 歡 迎 。 然 而 整 個 計 劃 亦 有 不 足 的 地 方 。 本 文 在 此 提 出 一 些 較 重 要 的 改 善 建 議 , 供 大 家 參 攷 。

    ( 一 ) 社 會 福 利 署 應 盡 快 直 接 跟 廣 東 省 的 官 員 接 觸 , 討 論 有 關 綜 援 長 者 回 鄉 養 老 計 劃 的 各 項 施 行 細 則 和 合 作 方 法 , 以 便 得 到 廣 東 省 方 面 的 全 力 支 援 , 減 少 現 時 在 政 策 上 所 遇 到 的 不 明 朗 因 素 。

    ( 二 ) 現 時 社 會 福 利 署 只 准 許 領 取 綜 援 的 長 者 回 鄉 養 老 , 沒 有 領 取 綜 援 的 長 者 若 長 年 回 鄉 養 老 , 卻 會 失 去 本 身 的 高 齡 津 貼 或 傷 殘 津 貼 。 社 會 福 利 署 這 種 做 法 , 會 予 人 有 一 種 厚 此 薄 彼 的 感 覺 。 社 會 福 利 署 可 以 硬 性 規 定 他 們 每 年 回 港 一 次 向 該 署 簽 到 , 親 自 辦 理 續 發 高 齡 津 貼 或 傷 殘 津 貼 手 續 。 社 會 福 利 署 可 即 時 停 發 高 齡 津 貼 或 傷 殘 津 貼 給 不 親 自 回 港 辦 理 手 續 的 人 。 如 果 這 些 在 廣 東 省 定 居 的 長 者 稍 後 回 港 續 辦 領 取 手 續 , 社 會 福 利 署 須 要 補 發 所 有 應 發 放 的 津 貼 。 長 遠 計 , 社 會 福 利 署 可 以 委 託 香 港 的 紅 十 字 會 在 廣 東 省 指 定 的 地 方 , 替 這 些 人 士 核 對 身 份 及 辦 理 續 領 手 續 。 社 會 福 利 署 亦 可 以 委 託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, 為 正 在 領 取 傷 殘 津 貼 的 長 者 評 估 其 傷 殘 程 度 , 以 便 決 定 他 們 是 否 合 資 格 領 取 。

    ( 三 ) 這 個 計 劃 的 弊 端 之 一 , 是 社 會 福 利 署 沒 有 為 回 鄉 養 老 的 長 者 提 供 必 需 的 醫 療 支 援 。 社 會 福 利 署 應 重 新 考 慮 為 有 醫 療 需 要 的 長 者 提 供 必 需 的 醫 療 服 務 , 免 費 協 助 有 病 患 的 長 者 回 港 就 醫 或 將 費 用 削 減 。 其 中 一 個 可 行 的 做 法 是 為 每 一 個 長 者 設 定 計 算 的 每 年 醫 療 保 健 或 醫 療 費 用 額 或 醫 療 定 額 使 費 , 讓 長 者 以 實 報 實 銷 的 方 式 支 付 有 關 費 用 , 未 用 完 的 餘 額 則 不 能 保 留 至 下 年 度 使 用 。

    ( 四 ) 鼓 勵 一 些 本 地 的 非 政 府 服 務 機 構 到 廣 東 省 設 立 一 籃 子 的 安 老 服 務 , 為 回 鄉 的 長 者 提 供 類 似 香 港 的 社 會 及 醫 療 服 務 。 政 府 需 要 負 擔 部 分 以 至 全 部 費 用 。

    ( 五 ) 社 會 福 利 署 也 可 以 跟 廣 東 省 的 民 政 廳 合 作 發 展 安 老 服 務 。 這 可 由 廣 東 省 撥 出 全 部 土 地 、 人 力 和 部 分 資 源 , 由 香 港 提 供 部 分 資 源 和 專 業 技 術 ( 包 括 協 助 廣 東 省 訓 練 當 地 的 老 人 服 務 工 作 員 ) , 使 兩 地 的 長 者 可 以 得 到 適 當 的 服 務 。

    ( 六 ) 短 期 內 社 會 福 利 署 未 必 能 夠 做 到 , 長 期 來 說 , 社 會 福 利 署 實 在 需 要 為 回 鄉 的 長 者 和 其 家 庭 提 供 輔 導 服 務 , 讓 他 們 可 以 加 速 適 應 雙 方 的 生 活 形 式 和 習 慣 。 這 種 做 法 是 貫 徹 「 社 會 照 顧 、 家 居 照 顧 」 的 政 策 概 念 。 將 來 如 果 本 地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在 廣 東 省 設 立 辦 事 處 或 服 務 機 構 , 社 會 福 利 署 可 以 支 援 這 些 機 構 , 透 過 他 們 提 供 家 庭 或 個 人 輔 導 服 務 , 一 方 面 可 以 支 援 和 增 加 整 個 家 庭 的 護 老 能 力 , 另 一 方 面 也 可 以 讓 長 者 加 快 溶 入 當 地 社 會 的 生 活 模 式 , 增 加 他 們 的 生 活 滿 足 感 。

    ( 七 ) 社 會 福 利 署 應 要 負 擔 接 受 綜 援 長 者 每 月 在 國 內 提 取 綜 援 金 的 費 用 。 社 會 福 利 署 須 要 與 本 地 或 國 內 銀 行 商 討 有 關 的 收 費 和 最 穩 妥 的 付 款 安 排 , 這 筆 費 用 須 以 銀 行 的 最 低 收 費 為 準 。

□ 文 : 李 翊 駿 博 士  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副 教 授

  圖 : 鄧 鉅 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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