□ 李 翊 駿 博
士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副 教 授 圖 : 鄧 鉅 川 |
社 會 福 利 是 民 生 重 要 的 一 環 , 制
訂 一 個 長 遠 的 安 老 政 策 是 董 建 華
先 生 在 競 選 時 強 調 的 一 點 , 也 是
他 在 特 區 政 府 成 立 當 日 發 表 的 演
辭 其 中 一 個 重 點 。 特 首 承 諾 為 長 者 福 祉 董 建 華 在 演 說 中 提 及 將 會 以 「 【 老 有 所 養 , 老 有 所 為 】 為 目 標 , 制 訂 全 面 的 安 老 服 務 政 策 , 照 顧 老 年 人 各 方 面 的 需 要 老 服 務 政 策 , 照 顧 老 年 人 各 方 面 的 需 要 。 」 本 文 趁 此 機 會 , 向 董 建 華 建 議 透 過 立 法 程 序 , 通 過 一 條 《 香 港 老 年 社 會 服 務 法 案 》 , 在 中 央 設 立 一 個 老 年 社 會 服 務 行 政 總 署 , 及 在 全 港 十 九 個 區 中 之 每 一 區 內 設 有 一 個 老 年 社 會 服 務 區 域 行 政 分 署 的 統 籌 機 構 , 負 責 制 訂 和 協 調 本 地 的 安 老 政 策 , 提 高 和 保 障 本 地 老 年 人 的 社 會 福 祉 。 本 地 所 有 老 年 社 會 服 務 , 基 本 上 應 由 地 方 性 的 老 年 社 會 服 務 團 體 提 供 。 這 將 組 成 一 個 老 年 社 會 服 務 網 絡 的 三 層 結 構 。 通 過 法 律 成 立 行 政 總 署 此 條 《 香 港 老 年 社 會 服 務 法 案 》 建 議 在 中 央 成 立 一 個 有 實 權 和 獨 立 運 作 的 老 年 社 會 服 務 行 政 總 署 , 成 為 制 訂 總 體 老 年 社 會 政 策 的 一 個 統 籌 性 行 政 機 構 。 倘 若 沒 有 法 律 基 礎 而 又 不 能 獨 立 運 作 的 話 , 建 議 成 立 的 行 政 總 署 之 權 力 基 礎 便 會 被 削 弱 , 甚 至 難 以 發 揮 其 應 有 的 作 用 。 衛 生 福 利 局 轄 下 的 「 老 年 服 務 小 組 」 便 是 一 個 例 子 , 這 個 服 務 小 組 並 非 任 何 法 定 組 織 , 既 不 能 獨 立 運 作 , 又 無 實 權 監 察 所 制 定 的 安 老 政 策 , 也 沒 有 協 調 的 功 能 , 更 難 以 肩 負 推 行 和 統 籌 全 港 老 年 社 會 服 務 的 工 作 。 行 政 總 署 所 擁 有 的 權 力 是 來 自 《 香 港 老 年 社 會 服 務 法 案 》 的 , 故 擁 有 實 權 和 法 定 的 職 權 。 老 年 社 會 服 務 行 政 總 署 不 單 是 由 《 香 港 老 年 社 會 服 務 法 案 》 規 定 負 責 協 調 所 有 由 不 同 服 務 機 構 提 供 的 安 老 服 務 , 它 亦 會 成 為 有 各 種 服 務 需 要 的 老 年 人 之 倡 議 者 和 發 言 人 。 行 政 總 署 也 是 一 個 負 責 研 究 、 收 集 、 分 析 、 策 劃 、 訂 定 服 務 的 優 先 次 序 , 預 備 和 散 佈 全 港 性 老 年 社 會 服 務 消 息 , 監 察 及 協 調 全 港 所 有 老 年 社 會 服 務 的 中 央 樞 紐 。 這 個 行 政 總 署 將 會 成 為 中 央 政 府 提 高 本 地 老 年 人 整 體 社 會 福 祉 的 一 個 主 要 機 構 , 是 整 個 老 年 社 會 服 務 網 絡 的 策 劃 機 構 、 推 動 機 構 和 指 揮 機 構 。 服 務 總 署 署 長 責 任 重 大 老 年 社 會 服 務 行 政 總 署 將 會 由 一 位 行 政 署 長 領 導 。 他 應 是 一 位 現 時 或 曾 經 在 老 年 服 務 界 工 作 過 的 專 業 人 員 , 或 對 老 年 社 會 服 務 有 認 識 和 願 意 為 老 年 人 工 作 的 專 業 工 作 者 。 建 議 設 立 的 行 政 總 署 署 長 一 職 應 是 合 約 制 的 , 四 年 一 個 合 約 , 可 續 約 。 一 個 署 長 的 最 長 任 期 不 能 超 過 八 年 。 署 長 應 該 直 接 向 特 區 首 長 負 責 , 一 方 面 可 以 減 少 行 政 上 不 必 要 的 掣 肘 , 提 高 其 工 作 效 率 ; 另 一 方 面 也 會 增 加 其 權 力 和 獨 立 運 作 的 能 力 。 署 長 需 要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向 立 法 會 議 員 匯 報 有 關 老 年 社 會 服 務 的 事 情 。 署 長 所 建 議 設 立 的 重 要 和 長 遠 老 年 社 會 政 策 ( 例 如 , 設 立 退 休 保 障 計 劃 、 訂 定 社 會 通 用 的 退 休 年 齡 等 ) 應 交 由 立 法 會 審 議 , 如 有 需 要 , 亦 應 向 公 眾 諮 詢 , 以 便 獲 得 公 眾 認 同 。 行 政 總 署 署 長 除 了 向 特 區 行 政 長 官 和 立 法 局 提 供 有 關 老 年 服 務 的 意 見 及 資 料 外 , 尚 需 要 負 責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評 估 老 年 人 的 服 務 需 要 ; 覆 閱 、 發 展 和 協 調 老 年 社 會 服 務 ; 及 負 責 日 常 的 行 政 工 作 。 明 確 點 說 , 署 長 的 主 要 日 常 工 作 包 括 : ( 一 ) 確 認 和 界 定 老 年 人 的 主
要 社 會、心 理、經 濟、健 康 和 精 神 ( 二 ) 策 劃 滿 足 這 些 需 要 的 社 會 服 務 ; ( 三 ) 訂 定 各 項 服 務 的 優 先 次 序 ; ( 四 ) 建 立 各 項 服 務 的 目 標 ; ( 五 ) 盡 量 將 抽 象 的 服 務 目 標 轉 變 成 可 以 量 度 的 目 的 ; ( 六 ) 從 各 種 不 同 的 提 供 服 務
方 法 中 , 以 試 驗 性 形 式 找 出 能 ( 七 ) 從 各 種 不 同 的 服 務 類 型
中 , 測 試 和 選 出 最 理 想 的 服 務 ( 八 ) 制 訂 成 本 效 益 的 準 則 ;及 ( 九 ) 將 所 選 用 的 服 務 併 入 一
個 全 盤 性 和 具 長 遠 策 略 的 老 年 設 諮 詢 委 員 會 廣 集 民 意 老 年 社 會 服 務 行 政 總 署 需 要 設 立 一 個 諮 詢 委 員 會 , 以 協 助 署 長 制 訂 和 統 籌 各 項 有 關 工 作 。 這 個 諮 詢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包 括 來 自 ( 一 ) 政 府 高 級 官 員 ( 包 括 政
務 司 司 長 、 財 政 司 司 長 、 房 屋 ( 二 ) 專 業 的 老 年 社 會 服 務 從 業 員 、 ( 三 ) 十 九 區 的 行 政 分 署 主 任 、 及 ( 四 ) 正 在 接 受 老 年 社 會 服 務 的 長 者 。 這 些 成 員 主 要 負 責 為 行 政 總 署 署 長 提 供 所 需 要 的 服 務 資 源 和 意 見 。 諮 詢 委 員 會 還 要 協 助 署 長 執 行 有 關 老 年 社 會 服 務 的 事 情 ; 向 署 長 提 供 服 務 意 見 ; 發 展 、 覆 閱 和 評 估 中 央 所 策 劃 的 老 年 社 會 政 策 和 服 務 的 成 效 ; 作 為 老 年 人 的 服 務 發 言 人 ; 及 向 署 長 提 供 未 來 發 展 老 年 社 會 服 務 的 建 議 。 行 政 總 署 邀 請 政 府 高 級 官 員 成 為 諮 詢 委 員 會 成 員 的 主 要 目 的 , 是 要 認 同 老 年 社 會 服 務 行 政 總 署 的 法 定 地 位 和 權 力 。 這 些 加 入 諮 詢 委 員 會 的 高 級 官 員 亦 可 以 藉 此 機 會 糾 正 政 府 部 門 間 各 自 為 政 的 行 政 缺 點 , 增 加 部 門 與 部 門 間 的 合 作 和 協 調 。 行 政 總 署 邀 請 這 些 官 員 成 為 委 員 會 成 員 的 其 中 一 個 重 要 因 素 , 亦 是 要 這 些 官 員 靈 活 運 用 財 政 資 源 。 行 政 總 署 邀 請 專 業 的 老 年 社 會 服 務 從 業 員 加 入 這 個 諮 詢 委 員 會 的 目 的 , 是 要 讓 署 長 可 以 獲 得 他 們 的 專 業 意 見 。 邀 請 十 九 區 的 分 署 主 任 加 入 , 是 要 在 他 們 的 協 助 下 , 發 展 和 推 行 老 年 社 會 服 務 。 行 政 總 署 邀 請 現 在 接 受 老 年 社 會 服 務 者 加 入 諮 詢 委 員 會 的 目 的 , 是 要 讓 這 些 老 年 人 可 以 本 身 的 經 驗 和 感 受 , 直 接 向 署 長 和 各 委 員 會 成 員 反 映 他 們 的 意 見 和 需 求 。 財 政 安 排 及 資 源 運 用 當 香 港 還 是 處 於 港 英 政 府 時 代 , 政 府 是 以 每 年 撥 款 的 形 式 來 支 持 本 地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的 。 特 區 政 府 可 以 沿 用 現 行 的 撥 款 制 度 , 但 又 可 賦 予 總 署 署 長 有 法 定 權 力 統 籌 和 運 用 與 老 年 服 務 有 關 之 財 政 資 源 。 例 如 , 所 有 與 老 年 服 務 有 關 的 現 金 援 助 均 由 行 政 總 署 署 長 負 責 ,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負 責 發 放 等 工 作 。 行 政 總 署 亦 可 以 透 過 社 會 福 利 署 , 以 長 期 性 和 短 期 性 的 方 法 為 本 地 的 社 會 服 務 機 構 提 供 運 作 成 本 。 醫 院 管 理 局 的 款 項 亦 可 以 現 行 途 徑 獲 得 , 但 須 依 照 行 政 總 署 的 指 示 , 將 老 年 服 務 的 資 源 和 應 用 表 列 出 來 讓 社 會 大 眾 參 閱 。 署 長 亦 可 以 規 定 衛 生 福 利 局 用 在 老 年 社 會 服 務 方 面 的 資 源 , 但 需 跟 醫 院 管 理 局 一 樣 , 將 用 在 老 年 人 身 上 的 資 源 表 列 出 來 。 房 屋 委 員 會 和 / 或 房 屋 協 會 也 是 以 現 行 的 方 法 運 作 , 然 亦 須 經 行 政 總 署 決 定 預 留 房 屋 單 位 的 數 目 , 為 老 年 人 提 供 所 需 的 住 所 服 務 。 在 透 過 《 香 港 老 年 社 會 服 務 法 案 》 所 建 立 起 來 的 老 年 社 會 服 務 網 絡 , 其 行 政 架 構 的 經 費 來 自 特 區 政 府 。 這 方 面 的 主 要 開 支 包 括 支 援 一 個 中 央 的 老 年 社 會 服 務 行 政 總 署 和 十 九 個 區 域 性 行 政 分 署 。 由 於 這 些 機 構 都 是 以 行 政 為 主 , 相 信 涉 及 的 款 項 並 不 會 太 多 。 根 據 現 時 的 建 議 , 老 年 社 會 服 務 行 政 總 署 和 各 區 域 分 署 只 是 一 些 行 政 機 構 , 負 責 制 訂 老 年 社 會 政 策 、 組 織 、 監 察 、 協 調 及 推 行 老 年 社 會 服 務 網 絡 中 所 包 括 的 服 務 。 無 論 是 總 署 或 是 分 署 , 除 了 社 會 福 利 署 與 老 年 服 務 的 部 分 資 源 外 , 均 不 會 負 責 直 接 分 配 財 政 資 源 , 以 減 少 總 署 和 分 署 與 各 機 構 間 可 能 出 現 的 磨 擦 猜 疑 。 然 而 其 代 價 是 使 到 行 政 總 署 和 分 署 在 行 政 和 協 調 權 力 方 面 可 能 被 削 弱 了 。 這 個 缺 點 將 來 需 要 設 法 克 服 , 這 是 整 個 法 案 之 主 要 局 限 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