目 的 : 透 過 義 務 維 修 服 務 人 員 的 協 助 , 改 善 長 者 的 家 居 環 境 ,
以 避 免 家 居 意 外 的 發 生 及 提 高 長 者 的 家 居 生 活 質 素 。 對 象 : 居 於 港 九 新 界 各 區 的 長 者 申 請 資 格 : 年 六 十 歲 或 以 上 人 士 ; 及 經 濟 條 件 有 限 , 如 綜 援 受 惠 者 ; 及 獨 居 或 與 配 偶 同 住 者 ; 及 經 社 工 評 估 缺 乏 家 人 親 友 經 濟 支 援 及 關 懷 。 服 務 內 容 : 服 務 以 解 除 「 家 居 」 陷 阱 危 害 為 出 發 點 , 本 著 以 人 為 本 的 目 的 , 提 供 適 時 適 切 的 服 務 , 服 務 分 類 如 下 : 1. 維 修 及 修 補 電 器 、 電 力 工 程 、 水 喉 、 廁 所 水 箱 、 門 鎖 、 泥 水 、 木 工 等 2. 裝 置 及 改 善 照 明 、 扶 手 、 窗 簾 路 軌 、 掛 勾 、 雜 物 架 等 3. 新 屋 入 伙 基 本 安 全 設 備 ( 如 : 舖 設 膠 地 板 、 扶 手 、 照 明 、 掛 勾 、 雜 物 架 ) 4. 傷 殘 長 者 服 務 傷 殘 長 者 通 道 、 家 居 自 助 設 施 、 特 別 電 掣 改 裝 及 裝 置 、 閃 燈 門 鐘 等 5. 指 導 家 居 安 全 法 、 用 電 安 全 知 識 、 家 庭 電 器 使 用 方 法 等 增 值 服 務 : 除 上 述 服 務 外 , 如 有 需 要 , 並 會 為 服 務 對 象 提 供 下 列 增 值 服 務 : 1. 電 器 餽 贈 ( 如 被 檢 查 的 電 器 , 經 義 工 師 傅 証 實 損 壞 不 能 維 修 , 而 該 電 器 被 認 為 是 生 活 必 需 品 ) 2. 上 門 理 ? 服 務 ( 是 項 服 務 提 供 給 行 動 不 便 的 長 者 ) 3. 特 別 洽 商 服 務 : 家 居 安 全 檢 查 、 防 盜 鎖 裝 配 、 屋 h 住 所 「 洗 樓 計 劃 」 等 費 用 : 全 免 ( 材 料 費 另 議 ) 服 務 區 域 : 不 限 區 域 , 包 括 港 九 新 界 及 離 島 申 請 方 法 : 必 須 透 過 醫 院 / 社 會 服 務 機 構 / 政 府 部 門 的 醫 護 人 員 / 社 工 的 轉 介 , 恕 不 接 受 個 別 人 士 自 行 申 請 退 出 方 法 : 1. 完 成 所 有 服 務 或 2. 長 者 拒 絕 服 務 或 3. 非 本 服 務 之 範 圍 或 能 力 申 請 地 方 : 灣 仔 石 水 渠 街 85 號 一 字 樓 105 室 查 詢 電 話 : 2835-4318 傳 真 : 2834-7300 電 郵 :
本 服 務 有 關 資 料 : 1. 負 責 工 作 人 員 五 個 工 作 天 內 作 出 回 覆 ; 審 核 資 格 並 預 約 上 門 服 務 ; 2. 有 關 工 程 將 由 專 業 人 員 , 如 持 有 承 建 商 、 水 喉 、 電 牌 及 職 業 治 療 師 等 專 業 人 員 按 法 律 規 定 而 作 出 服 務 ; 3. 遇 特 別 緊 急 情 況 可 盡 速 派 出 義 工 作 出 服 務 ; 4. 上 門 服 務 的 義 工 , 均 有 由 本 會 簽 發 的 義 工 証 。 5. 若 審 核 合 乎 資 格 及 獲 知 工 程 安 排 後 , 將 由 聖 雅 各 福 群 會 致 電 答 覆 轉 介 機 構 。
修 改 日 期 : 9/2014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