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補 血 寶 愛 心 計 劃

目 的

    鑑 於 自 費 的 紅 血 球 生 成 素 針 劑 (EPO) 對 病 患 者 造 成 沉 重 的 經 濟 負 擔 及 生 活 壓 力 , 從 而 影 響 病 情 及 生 活 質 素 。 因 此 , 此 計 劃 乃 透 過 藥 物 或 現 金 資 助 病 患 者 購 買 紅 血 球 生 成 素 針 劑 , 從 而 幫 助 他 們 於 經 濟 困 難 中 參 與 適 切 的 治 療 , 及 早 控 制 病 情 , 締 造 健 康 人 生 。 

申 請 資 格 

    必 須 領 有 醫 院 管 理 局 屬 下 的 醫 院 或 診 所 所 發 出 的 自 費 處 方 藥 物

    申 請 者 的 家 庭 每 月 總 入 息 、 儲 蓄 及 資 產 不 超 過 所 定 限 額

    申 請 者 必 須 經 濟 困 難 及 難 以 負 擔 有 關 的 藥 物 開 支

    申 請 者 獨 居 或 缺 乏 任 何 家 人 或 朋 友 之 支 援


申 請 須 知 及 程 序

    申 請 者 必 須 為 有 效 香 港 身 份 證 持 有 人

    申 請 者 必 須 透 過 社 工 轉 介 , 並 不 接 受 自 行 申 請

    申 請 者 向 社 工 遞 交 所 需 的 文 件 ( 如 薪 金 證 明 ) 及 醫 院 管 理 局 所 發 出 的 藥 物 處 方 副 本

    轉 介 之 社 工 將 符 合 資 格 之 申 請 資 料 及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傳 真 至 聖 雅 各 福 群 會 作 出 審 核

    無 論 批 核 成 功 與 否 , 聖 雅 各 福 群 會 皆 會 聯 絡 有 關 的 轉 介 社 工 作 出 安 排 。

    聖 雅 各 福 群 會 批 核 所 需 時 間 視 乎 個 別 申 請 者 情 況 而 定 , 一 般 情 況 下 , 批 核 約 需 1 至 2 星 期

    聖 雅 各 福 群 會 保 留 最 終 的 決 定 權 

服 務 對 象

    綜 援 人 士

    在 職 人 士 / 自 僱 人 士 / 非 在 職 人 士

    65 歲 或 以 上 及 非 在 職 的 獨 居 長 者 

申 請 資 助 計 劃 所 需 文 件 ( 只 需 遞 交 副 本 )

    [ 此 資 助 計 劃 以 整 體 家 庭 財 政 狀 況 計 算 為 原 則 , 申 請 人 需 同 時 遞 交 個 人 及 同 住 家 庭 成 員 的 入 息 、 資 產 及 開 支 證 明 文 件 ]

a. 醫 院 管 理 局 所 發 出 的 藥 物 處 方 副 本 

b.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分 證

d. 資 產 證 明 文 件 , 包 括 

    i. 家 庭 入 息 證 明 

  • 在 職 人 士 : 薪 金 證 明 文 件 / 銀 行 存 摺 上 所 顯 示 的 薪 金 總 額 或 僱 員 合 約 等 
  • 自 僱 人 士 : 最 近 一 次 報 稅 記 錄 / 入 息 申 報 
  • 失 業 人 士 : 失 業 證 明 文 件 ( 如 離 職 證 明 )

    ii. 家 庭 資 產 證 明 文 件

  • 申 請 人 與 同 住 家 人 過 去 6 個 月 的 戶 口 紀 錄 ( 包 括 定 期 戶 口 、 儲 蓄 戶 口 、 外 幣 戶 口 、 投 資 戶 口 與 股 票 戶 口 等 )
  • 股 票 及 其 他 投 資 的 證 明 文 件 

聯 絡 方 法

    電 話 : 2835 4320

    傳 真 : 2834 7300

    地 址 : 香 港 灣 仔 石 水 渠 街 85 號 聖 雅 各 福 群 會 1 樓 105 室 

 更 新 日 期 : 6/2011

本 計 劃 由 香 港 公 益 金 資 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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