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聖 雅 各 福 群 會
服 務 發 展
惠 澤 社 區 藥 房

簡 介

    根 據 最 新 的 資 料 顯 示 , 每 四 名 就 有 一 人 為 長 期 病 患 者 , 更 有 四 成 六 的 病 患 者 為 六 十 五 歲 以 上 , 當 中 有 不 少 是 貧 乏 無 依 的 長 期 病 患 者 。 然 而 , 長 期 的 藥 物 療 程 對 長 期 病 患 者 及 其 家 人 造 成 沉 重 的 經 濟 及 社 會 負 擔 , 惠 澤 社 區 藥 房 成 立 的 目 的 , 是 幫 助 病 患 者 於 經 濟 困 難 中 仍 能 得 到 最 適 切 之 藥 物 治 療 , 及 早 控 制 病 情 , 建 立 健 康 人 生 。

    惠 澤 社 區 藥 房 是 由 註 冊 藥 劑 師 主 理 , 並 得 到 香 港 醫 院 藥 劑 師 學 會 的 支 持 , 透 過 義 工 藥 劑 師 的 輔 導 , 教 育 病 患 者 獲 得 相 關 的 藥 物 管 理 知 識 , 從 而 達 到 「 知 藥 用 藥 」 的 目 的 。

目 的

    減 輕 病 患 者 因 服 食 自 費 的 藥 物 而 帶 來 的 沈 重 的 經 濟 負 擔 , 藉 此 減 少 病 患 者 因 經 濟 困 難 而 得 不 到 適 切 的 治 療 , 令 基 層 病 患 者 皆 可 有 公 平 治 療 疾 病 的 待 遇 及 機 會 。

    由 藥 劑 師 提 供 專 業 的 用 藥 知 識 , 增 加 病 患 者 藥 物 管 理 的 知 識 , 掌 握 正 確 的 用 藥 態 度 及 處 理 , 從 而 達 到 「 知 藥 用 藥 」 的 效 果 。

服 務 內 容

    l 以 優 惠 價 錢 售 賣 由 醫 院 管 理 局 轄 下 醫 院 及 診 所 處 方 的 自 費 藥 物 。

    l 藥 房 由 藥 劑 師 提 供 專 業 的 用 藥 知 識 , 教 育 病 患 者 及 社 區 獲 得 相 關 的 藥 物 知 識 。

    l 提 供 個 別 藥 療 輔 導 及 跟 進 ( 專 科 專 藥 小 組 及 外 展 藥 療 輔 導 ) 。

    l 提 供 熱 線 服 務 ( 藥 物 熱 線 : 5131 3638) , 解 答 病 患 者 有 關 藥 物 的 問 題 , 使 病 患 者 及 早 治 理 病 情 。

服 務 對 象

    l 服 務 對 象 包 括 : 綜 援 人 士 、 長 者 、 低 收 入 人 士 及 有 經 濟 困 難 之 人 士

資 助 藥 物 名 單


申 請 資 格

    申 請 者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申 請 條 件 :

    1) 經 濟 審 查

    申 請 者 必 須 通 過 經 濟 審 查 , 有 關 之 經 濟 審 查 是 按 每 種 藥 物 準 則 而 計 算

    2) 藥 物 處 方 證 明

    必 須 由 醫 院 管 理 局 轄 下 醫 院 或 診 所 而 發 出 的 自 費 藥 物 處 方 證 明 。 ( 藥 物 處 方 證 明 乃 根 據 藥 物 名 冊 指 引 的 規 定 , 並 不 包 括 一 切 的 維 他 命 及 補 充 劑 )

    3) 香 港 居 民 證 明

    申 請 者 必 須 為 有 效 香 港 身 份 證 持 有 人

    註 : 社 工 有 需 要 時 , 可 要 求 申 請 人 提 供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。

申 請 者 注 意 事 項

    1) 所 有 符 合 資 格 之 申 請 者 , 最 高 可 獲 資 助 12 個 月 , 惠 澤 社 區 藥 房 於 12 個 月 後 將 申 請 者 資 料 重 新 審 核 , 以 決 定 是 否 可 繼 續 或 暫 停 資 助 。

    2) 惠 澤 社 區 藥 房 售 賣 藥 物 的 價 格 會 隨 時 變 動 , 恕 不 會 事 前 通 知 申 請 者 。

    3) 惠 澤 社 區 藥 房 會 保 留 審 批 申 請 的 最 終 決 定 權 , 並 可 以 拒 絕 申 請 而 無 須 給 予 任 何 理 由 。

申 請 程 序

    1) 申 請 者 必 須 透 過 醫 務 社 工 或 社 區 社 工 轉 介 。

    2) 申 請 者 必 須 遞 交 醫 管 局 藥 物 處 方 的 副 本 , 聯 同 入 息 證 明 交 予 社 工 作 出 審 閱 。

    3) 社 工 將 符 合 資 格 的 個 案 , 連 同 所 有 資 料 及 證 明 文 件 傳 真 至 惠 澤 社 區 藥 房 , 由 藥 房 作 出 審 核 。

    4) 申 請 獲 批 核 後 , 惠 澤 社 區 藥 房 將 聯 絡 申 請 者 及 安 排 到 藥 房 購 買 藥 物 。

    5) 申 請 者 必 須 事 前 預 約 及 攜 帶 醫 生 之 藥 物 處 方 的 正 本 , 前 來 藥 房 購 買 所 需 藥 物 。

    * 若 服 食 的 藥 物 為 申 請 者 帶 來 沈 重 的 經 濟 負 擔 , 在 社 工 的 審 核 及 轉 介 下 , 可 申 請 聖 雅 各 福 群 會 之 《 贈 藥 治 病 》 計 劃 。

聯 絡 方 法 :

    查 詢 電 話 : 2831 3289

    藥 物 資 訊 熱 線 : 5131 3638

    傳 真 : 2834 7300

    地 址 : 香 港 灣 仔 石 水 渠 街 85 號 聖 雅 各 福 群 會 一 樓 105 室

    網 頁 : www.healthbank.sjs.org.hk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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