目 的 : 減 少 長 期 病 患 貧 困 者 因 須 使 用 醫 療 電 器 , 而 要 支 付 額 外 電 費 開 支 的 憂 慮 ; 使 受 惠 病 患 者 感 受 社 會 人 士 的 關 懷 。 服 務 對 象 : 居 於 港 九 新 界 各 區 的 貧 弱 病 患 者 。 服 務 條 件 : 須 使 用 醫 療 器 材 治 病 的 長 期 病 患 者 ; 經 濟 條 件 有 限 , 如 綜 援 受 惠 者 ; 獨 居 或 與 配 偶 同 住 ; 缺 乏 朋 友 親 屬 關 懷 或 乏 力 自 我 照 顧 者 ; 須 醫 務 人 員 或 註 冊 醫 務 社 工 之 證 明 書 。 申 請 方 法 : 須 透 過 任 何 醫 院 之 醫 務 人 員 或 社 工 / 主 管 轉 介 。 程 序 : 1. 必 須 由 醫 院 之 醫 務 人 員 或 社 工 / 主 管 負 責 審 核 清 楚 ; 2. 轉 介 者 須 出 示 與 個 案 有 關 之 醫 療 證 明 文 件 ; 3. 聖 雅 各 福 群 會 有 權 作 家 訪 瞭 解 及 作 最 終 決 定 ; 4. 若 審 核 合 乎 資 格 後 , 將 由 聖 雅 各 福 群 會 致 電 答 覆 轉 介 機 構 ; 5. 經 審 核 合 格 後 , 聖 雅 各 福 群 會 視 乎 個 案 需 要 和 善 款 來 源 及 支 持 度 而 作 出 個 別 資 助 6. 轉 介 者 必 須 作 出 工 作 的 配 合 。 聯 絡 方 法 : 香 港 灣 仔 石 水 渠 街 85 號 一 字 樓 105 室 電 話 : 2117-5847 傳 真 : 2834-7300 電 郵 : thevoice@sjs.org.hk 本 服 務 有 關 資 料 : 1. 負 責 工 作 人 員 三 個 工 作 天 內 作 出 回 應 ; 2. 個 案 可 能 會 由 本 會 工 作 人 員 / 義 工 作 出 家 訪 / 審 核 。 更 新 日 期 : 1/2008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