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6 年 四 月 |
第 344 期 |
不 久 , 便 有 警 察 登 門 找 陳 伯 , 因 為 婆 婆 往 銀 行 查 詢 及 到 警 署 報 案 , 警 方 翻 查 銀 行 紀 錄 便 查 出 陳 伯 是 跟 著 婆 婆 之 後 的 提 款 者 , 陳 伯 在 查 問 之 下 便 和 盤 托 出 , 雖 然 是 小 小 三 佰 元 , 可 是 陳 伯 已 犯 了 香 港 法 例 第 210 章 盜 竊 罪 條 例 中 的 偷 竊 罪 , 屬 於 刑 事 罪 行 , 一 經 定 罪 , 除 了 罰 款 或 坐 監 外 , 最 重 要 的 是 留 有 案 底 。 陳 伯 這 一 次 可 謂 「 周 身 蟻 」 外 , 同 時 受 了 一 個 代 價 很 大 的 教 訓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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