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4 年 三 月

第 319 期

專 題 安老服務消息 眾言堂 生活小品 松柏延年 綜 合 

◆ 社 會 福 利 署 安 老 服 務 科

    對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副 教 授 李 翊 駿 博 士 發 表 文 章 :

    『 改 善 「 長 者 資 助 長 期 護 理 服 務 中 央 輪 候 冊 」 新 政 策 芻 議 』 的 回 應

設 立 中 央 輪 候 冊 的 背 景

    1. 安 老 服 務 統 一 評 估 機 制 ( 下 稱 統 評 機 制 )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一 月 開 始 實 施 時 , 只 適 用 於 住 宿 照 顧 服 務 , 即 安 老 院 、 護 理 安 老 院 和 護 養 院 的 服 務 。 由 二 零 零 一 年 六 月 起 , 統 評 機 制 亦 延 展 至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, 包 括 改 善 家 居 及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、 長 者 日 間 護 理 中 心 以 及 由 家 務 助 理 服 務 或 家 居 照 顧 服 務 提 供 的 個 人 照 顧 或 護 理 服 務 。

    2. 根 據 安 老 服 務 統 一 評 估 機 制 督 導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, 我 們 分 別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四 月 及 十 一 月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, 向 認 可 評 估 員 、 個 案 工 作 員 、 中 心 主 管 、 服 務 機 構 及 服 務 使 用 者 收 集 他 們 對 實 施 統 評 機 制 的 意 見 。 兩 次 的 檢 討 結 果 均 顯 示 無 論 是 有 關 的 專 業 人 士 和 評 估 員 , 或 是 服 務 使 用 者 都 對 統 評 機 制 有 正 面 的 評 價 , 並 認 為 此 機 制 有 助 服 務 使 用 者 訂 定 護 理 計 劃 。

    3. 基 於 統 評 機 制 的 成 功 經 驗 , 亦 為 了 精 簡 長 者 申 請 資 助 長 期 護 理 服 務 的 程 序 , 我 們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《 照 顧 長 者 》 施 政 方 針 小 冊 子 中 作 出 承 諾 , 為 受 資 助 長 期 護 理 服 務 設 立 統 一 的 申 請 機 制 , 即 「 中 央 輪 候 冊 」 , 並 訂 下 目 標 在 二 零 零 二 年 至 零 三 年 度 改 善 有 關 的 電 腦 系 統 , 以 便 為 住 宿 及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進 行 統 一 登 記 和 編 配 。

設 立 中 央 輪 候 冊 的 目 的

    4. 設 立 「 中 央 輪 候 冊 」 的 主 要 目 的 , 是 為 資 助 長 期 護 理 服 務 , 包 括 住 宿 及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, 設 立 統 一 的 申 請 機 制 。 此 舉 可 讓 長 者 無 須 向 不 同 的 服 務 單 位 申 請 和 輪 候 不 同 的 服 務 , 亦 可 確 保 能 夠 更 適 時 把 現 有 的 服 務 編 配 給 有 需 要 的 長 者 。 具 體 來 說 , 「 中 央 輪 候 冊 」 可 達 到 以 下 的 目 的 :

    (a) 精 簡 申 請 程 序 - 申 請 人 只 需 向 資 助 長 期 護 理 服 務 的 統 一 申 請 機 制 進 行 一 次 登 記 , 便 可 以 按 照 其 護 理 需 要 的 評 估 結 果 獲 安 排 接 受 合 適 的 服 務 ;

    (b) 更 妥 善 協 調 服 務 的 編 配 及 更 適 時 提 供 現 有 的 服 務 - 當 申 請 人 向 資 助 長 期 護 理 服 務 的 統 一 機 制 進 行 登 記 後 , 便 會 獲 安 排 接 受 評 估 。 申 請 人 會 根 據 評 估 結 果 獲 編 配 或 安 排 輪 候 合 適 的 服 務 ;

    (c) 更 有 效 運 用 和 管 理 資 源 - 使 現 有 的 服 務 能 用 於 已 確 認 有 需 要 的 長 者 ; 以 及

    (d) 鼓 勵 長 者 在 熟 悉 的 環 境 中 安 享 晚 年 - 即 使 申 請 人 獲 編 配 住 宿 照 顧 服 務 , 如 果 他 們 希 望 留 在 家 中 居 住 , 仍 然 可 以 選 擇 接 受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。

    5. 安 老 服 務 界 普 遍 認 為 「 中 央 輪 候 冊 」 能 達 致 上 述 正 面 的 目 的 , 為 長 者 提 供 更 優 質 及 適 切 的 服 務 。 故 此 「 中 央 輪 候 冊 」 的 設 立 並 非 如 你 在 文 章 中 所 提 的 將 所 有 行 政 權 力 收 歸 中 央 , 控 制 服 務 輪 候 及 編 配 , 以 減 低 政 府 在 安 老 服 務 方 面 所 承 受 的 壓 力 或 開 支 。

諮   詢

    6. 正 如 上 述 所 言 , 「 中 央 輪 候 冊 」 的 實 施 早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《 照 顧 長 者 》 施 政 方 針 小 冊 子 中 已 定 為 會 落 實 的 措 施 及 目 標 之 一 。 其 間 , 本 署 委 託 顧 問 公 司 進 行 改 善 電 腦 系 統 , 以 便 為 住 宿 及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進 行 統 一 登 記 。 安 老 事 務 委 員 會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的 會 議 上 , 對 「 中 央 輪 候 冊 」 的 實 施 表 示 支 持 。 及 後 , 就 推 行 細 則 方 面 , 本 署 亦 與 安 老 服 務 界 在 實 施 前 進 行 多 次 磋 商 。

    7.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七 月 四 日 舉 行 的 簡 報 會 上 , 本 署 向 提 供 長 者 服 務 的 機 構 介 紹 設 立 「 中 央 輪 候 冊 」 的 背 景 和 特 色 。 我 們 亦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七 月 七 日 向 立 法 會 福 利 事 務 委 員 會 提 交 有 關 設 立 「 中 央 輪 候 冊 」 的 資 料 文 件 , 又 於 七 月 十 八 日 及 二 十 五 日 與 「 安 老 服 務 統 一 評 估 機 制 工 作 小 組 」 深 入 討 論 各 項 實 施 細 節 。 「 安 老 服 務 統 一 評 估 機 制 督 導 委 員 會 」 亦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八 月 作 出 討 論 和 給 予 指 導 。 此 外 , 我 們 亦 與 其 他 關 注 團 體 , 包 括 老 人 權 益 促 進 會 、 長 者 及 護 老 者 代 表 等 舉 行 會 議 , 交 流 意 見 。

    8.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九 月 三 日 及 四 日 , 我 們 為 前 線 同 工 及 服 務 機 構 舉 行 簡 報 會 , 介 紹 「 中 央 輪 候 冊 」 的 實 施 詳 情 , 並 在 會 上 派 發 《 中 央 輪 候 冊 程 序 手 冊 》 草 擬 本 , 以 便 安 老 服 務 界 預 知 有 關 資 料 。 此 外 , 因 應 安 老 服 務 界 就 「 中 央 輪 候 冊 」 機 制 和 程 序 細 則 所 提 出 的 寶 貴 意 見 , 我 們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月 二 十 日 再 向 立 法 會 福 利 事 務 委 員 會 匯 報 進 展 及 修 訂 的 內 容 , 亦 得 到 委 員 會 對 「 中 央 輪 候 冊 」 的 支 持 。 同 年 十 月 及 十 一 月 初 , 本 署 同 工 亦 在 多 個 地 區 場 合 與 前 線 員 工 及 長 者 討 論 「 中 央 輪 候 冊 」 的 實 施 , 並 回 應 他 們 對 該 機 制 的 關 注 及 澄 清 有 關 的 誤 解 。

    9. 對 於 這 項 新 措 施 , 本 署 已 作 出 廣 泛 諮 詢 , 亦 向 有 關 團 體 及 安 老 服 務 界 派 發 草 擬 文 件 ; 此 外 , 在 聽 取 他 們 提 出 的 寶 貴 意 見 後 , 本 署 就 服 務 編 配 方 面 已 作 出 修 訂 以 回 應 他 們 的 訴 求 。 故 此 , 這 情 況 並 非 如 你 在 文 章 中 所 表 示 有 關 的 諮 詢 不 足 或 過 速 。

認 可 評 估 員 的 安 排

    10. 自 從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一 月 推 行 安 老 服 務 統 一 評 估 機 制 以 來 , 已 有 1,454 名 前 線 工 作 員 接 受 培 訓 , 執 行 認 可 評 估 員 的 工 作 。 當 中 社 署 員 工 佔 65% , 非 政 府 機 構 員 工 佔 24% 及 醫 管 局 轄 下 醫 務 社 工 佔 11% 。 為 加 強 安 老 服 務 統 一 評 估 管 理 辦 事 處 ( 下 稱 統 評 辦 事 處 ) 跨 專 業 隊 伍 在 長 者 健 康 護 理 方 面 的 專 長 , 及 減 輕 該 辦 事 處 應 付 因 實 施 「 中 央 輪 候 冊 」 而 展 開 的 在 輪 候 前 先 作 評 估 所 帶 來 的 工 作 量 , 本 署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八 月 調 配 16 名 登 記 護 士 到 統 評 辦 事 處 分 擔 評 估 工 作 。 而 已 接 受 訓 練 的 認 可 評 估 員 仍 然 繼 續 參 與 評 估 工 作 , 為 長 者 評 估 其 長 期 護 理 服 務 的 需 要 。 我 們 亦 繼 續 開 辦 有 關 認 可 評 估 員 的 訓 練 課 程 , 讓 更 多 合 專 業 的 社 工 及 醫 護 人 員 得 到 認 可 評 估 員 的 資 格 , 參 予 評 估 的 工 作 。

隨 時 收 緊 服 務 資 格 和 / 或 調 整 統 一 評 估 機 制 分 數 指 標 的 問 題

    11. 統 評 機 制 下 所 採 用 的 「 長 者 健 康 及 家 居 護 理 評 估 」 ( Minimum Data Set-Home Care [MDS-HC] ) 是 一 套 國 際 認 可 的 評 估 工 具 。 在 籌 備 推 行 統 一 評 估 機 制 階 段 , 港 府 委 託 以 香 港 大 學 老 年 研 究 中 心 齊 銥 教 授 為 首 的 顧 問 團 , 研 究 這 套 評 估 工 作 , 並 就 該 評 估 工 具 在 本 港 應 用 的 可 靠 性 及 有 效 性 進 行 測 試 , 結 果 令 人 滿 意 。 同 時 , 顧 問 團 亦 建 議 一 套 完 整 而 客 觀 的 服 務 配 對 安 排 計 分 方 法 , 按 長 者 的 護 理 需 要 , 編 配 合 適 長 期 護 理 服 務 。 本 署 在 推 行 統 評 機 制 初 期 ( 即 2001 年 9 月 間 ) , 在 向 認 可 評 估 員 諮 詢 意 見 後 及 在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長 期 護 理 顧 問 建 議 下 , 委 託 香 港 大 學 老 年 研 究 中 心 , 修 訂 服 務 配 對 安 排 計 分 方 法 , 提 高 個 別 評 估 項 目 在 本 地 的 適 用 性 , 更 準 確 地 評 估 長 者 的 健 康 情 況 。 我 們 亦 透 過 舉 行 簡 報 會 向 認 可 評 估 員 詳 細 講 解 有 關 的 修 訂 。 故 此 , 統 一 評 估 機 制 並 非 如 你 在 文 章 中 所 說 社 署 員 工 可 透 過 技 術 性 方 式 操 控 結 果 。

    12. 在 評 估 長 者 的 長 期 護 理 服 務 需 要 時 , 我 們 會 根 據 「 長 者 健 康 及 家 居 護 理 評 估 」 客 觀 審 視 長 者 在 各 方 面 的 表 現 , 包 括 生 理 功 能 、 自 我 照 顧 能 力 、 認 知 型 態 、 情 緒 與 行 為 型 態 、 應 付 問 題 能 力 及 家 居 支 援 等 , 亦 非 如 你 在 文 章 中 所 言 是 以 護 老 者 的 能 力 和 社 會 經 濟 地 位 為 主 導 因 素 。

    13. 統 評 辦 事 處 其 中 一 項 重 點 工 作 是 確 保 評 估 的 質 素 , 其 跨 專 業 工 作 團 隊 會 抽 查 評 估 紀 錄 , 以 確 保 評 估 質 素 及 公 正 評 估 。 其 實 本 署 一 向 鼓 勵 業 界 包 括 非 政 府 機 構 前 線 社 工 及 醫 管 局 轄 下 的 醫 務 社 工 參 與 統 評 工 作 , 攜 手 為 統 評 機 制 共 同 努 力 。

統 評 機 制 下 的 上 訴 機 制

    14. 在 統 評 機 制 實 施 後 , 已 設 有 上 訴 前 調 解 的 安 排 及 由 生 界 、 福 利 界 及 獨 立 人 士 組 成 的 5 個 區 域 上 訴 委 員 會 的 上 訴 機 制 , 若 長 者 或 其 護 老 者 或 服 務 機 構 不 同 意 「 長 者 健 康 及 家 居 護 理 評 估 」 結 果 , 可 以 透 過 統 評 機 制 提 出 上 訴 前 調 解 或 上 訴 的 要 求 , 以 確 保 評 估 過 程 或 服 務 編 配 公 平 及 公 正 。 有 關 安 排 , 請 參 閱 夾 附 的 《 長 期 護 理 服 務 登 記 及 編 配 程 序 手 冊 》 第 九 章 。

暫 時 離 院 安 排

    15. 暫 時 離 院 安 排 的 目 的 是 善 用 院 友 因 長 期 入 住 醫 院 或 離 港 而 騰 空 的 宿 位 , 自 2001 年 4 月 起 , 參 與 買 位 計 劃 / 改 善 買 位 計 劃 的 院 舍 已 實 行 暫 時 離 院 的 安 排 , 院 友 若 入 住 醫 院 兩 個 月 或 以 上 或 離 港 一 個 月 或 以 上 而 沒 有 確 切 返 回 院 舍 的 日 期 , 會 被 安 排 暫 時 離 院 。 2001 年 4 月 至 2003 年 6 月 底 的 統 計 數 字 顯 示 , 共 有 117 名 參 與 買 位 計 劃 / 改 善 買 位 計 劃 院 舍 的 院 友 獲 安 排 暫 時 離 院 。 當 中 大 部 份 的 院 友 均 在 醫 院 渡 過 人 生 的 最 後 階 段 , 只 有 26 名 院 友 在 得 悉 離 開 醫 院 或 返 港 日 期 後 獲 安 排 返 回 原 來 的 院 舍 繼 續 接 受 服 務 。

    16. 本 署 在 與 業 界 商 討 時 及 在 為 前 線 工 作 人 員 的 簡 報 會 中 均 強 調 , 入 住 醫 院 兩 個 月 或 離 港 一 個 月 的 時 限 不 是 一 個 硬 性 的 規 定 , 要 視 乎 長 者 有 否 確 實 返 回 原 來 院 舍 的 日 期 。 同 時 , 我 們 鼓 勵 院 舍 在 合 情 合 理 的 情 況 下 , 彈 性 處 理 臨 時 離 院 的 安 排 , 即 是 當 長 者 入 住 醫 院 而 確 實 離 院 日 期 是 超 過 兩 個 月 , 員 工 亦 不 必 為 該 長 者 作 暫 時 離 院 的 安 排 。 故 此 , 實 行 暫 時 離 院 的 安 排 並 沒 有 違 背 「 持 續 照 顧 」 和 「 原 居 安 老 」 的 承 諾 。 假 如 在 作 出 暫 時 離 院 安 排 後 , 長 者 病 情 好 轉 或 改 變 主 意 , 院 舍 獲 知 有 關 長 者 可 以 離 開 醫 院 或 返 港 日 期 後 , 本 署 會 優 先 安 排 他 們 返 回 原 來 的 院 舍 繼 續 接 受 服 務 , 並 彈 性 處 理 有 關 的 事 宜 。

    17. 在 處 理 暫 時 離 院 的 安 排 上 , 過 往 買 位 計 劃 / 改 善 買 位 計 劃 院 舍 都 會 預 先 與 院 友 或 其 家 人 / 護 老 者 商 討 院 友 個 人 物 品 的 安 排 並 達 成 共 識 , 例 如 家 人 / 護 老 者 會 將 院 友 物 品 帶 返 家 中 或 由 院 舍 妥 善 儲 存 。 本 署 從 未 獲 悉 院 舍 及 家 人 / 護 老 者 或 有 關 人 士 在 處 理 及 安 排 上 有 任 何 衝 突 或 承 受 行 政 和 財 政 壓 力 , 將 來 若 有 實 質 問 題 存 在 時 , 本 署 社 工 會 作 出 適 當 的 介 入 與 院 舍 及 院 友 或 其 家 人 / 護 老 者 共 同 解 決 有 關 問 題 。

漠 視 取 消 強 迫 性 遞 交 「 體 格 檢 驗 報 告 書 ( 乙 ) 」 的 潛 在 不 良 後 果

    18. 「 體 格 檢 驗 報 告 書 ( 乙 ) 」 所 涵 蓋 的 範 圍 主 要 是 X 光 胸 肺 檢 查 及 血 液 測 試 , 當 中 包 括 檢 查 長 者 的 血 色 素 及 血 球 數 量 、 肝 功 能 、 腎 功 能 及 性 病 血 液 試 驗 。 根 據 生 署 及 醫 院 管 理 局 的 專 業 意 見 , 上 述 的 體 格 檢 查 未 能 有 效 偵 察 長 者 , 尤 其 是 一 些 沒 有 徵 狀 的 長 者 , 是 否 患 上 傳 染 病 。 同 時 , 強 制 進 行 X 光 胸 肺 檢 查 會 令 長 者 受 到 不 必 要 的 幅 射 傷 害 。 因 此 , 我 們 認 為 為 長 者 進 行 「 體 格 檢 驗 報 告 書 ( 乙 ) 」 並 非 入 住 安 老 院 舍 的 必 然 條 件 。 個 別 安 老 院 舍 可 按 長 者 的 健 康 情 況 及 需 要 , 例 如 就 長 者 透 露 或 懷 疑 患 有 傳 染 病 徵 狀 , 要 求 長 者 在 入 住 院 舍 之 前 作 合 適 的 體 格 檢 驗 。 長 遠 而 言 , 我 們 鼓 勵 院 舍 在 長 者 入 住 院 舍 後 , 透 過 到 診 醫 生 為 長 者 作 全 面 體 格 檢 驗 , 以 配 合 為 長 者 建 立 適 切 的 個 人 護 理 計 劃 。 在 減 低 傳 染 病 傳 播 , 特 別 是 嚴 重 急 性 呼 吸 系 統 綜 合 症 的 感 染 方 面 , 安 老 服 務 界 會 繼 續 作 出 全 面 的 預 防 措 施 並 與 其 他 界 別 , 如 生 署 及 醫 院 管 理 局 等 , 緊 密 合 作 。

社 區 照 顧 服 務 類 別 的 選 擇

    19.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是 指 綜 合 家 居 照 顧 服 務 / 改 善 家 居 及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和 長 者 日 間 護 理 中 心 , 旨 在 為 身 體 機 能 中 度 或 嚴 重 缺 損 而 需 要 深 入 的 起 居 和 護 理 照 顧 的 申 請 人 , 提 供 社 區 為 本 的 服 務 。 綜 合 家 居 照 顧 服 務 / 改 善 家 居 及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主 要 提 供 切 合 長 者 需 要 的 家 居 服 務 , 並 包 括 日 間 護 理 及 / 或 暫 託 照 顧 務 的 元 素 。 長 者 日 間 護 理 中 心 則 提 供 中 心 為 本 的 服 務 。 在 選 擇 何 種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的 類 別 時 , 負 責 工 作 員 會 按 個 別 長 者 的 情 況 和 需 要 與 長 者 或 其 照 顧 者 商 討 , 協 助 他 們 選 擇 最 合 適 的 服 務 類 別 。

    20. 如 長 者 日 間 有 照 顧 者 協 助 照 顧 , 而 家 居 服 務 亦 可 滿 足 他 們 的 護 理 需 要 , 負 責 工 作 員 與 長 者 或 其 家 人 / 護 老 者 商 討 後 會 盡 量 安 排 他 們 接 受 綜 合 家 居 照 顧 服 務 / 改 善 家 居 及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而 非 長 者 日 間 護 理 中 心 服 務 , 因 為 前 者 能 夠 提 供 全 面 的 服 務 組 合 。 不 過 , 如 負 責 工 作 員 認 為 長 者 不 適 合 接 受 家 居 為 本 的 服 務 , 可 為 長 者 安 排 接 受 長 者 日 間 護 理 中 心 的 服 務 。

    21. 所 以 , 在 選 擇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的 類 別 上 , 本 署 絕 對 無 意 如 你 在 文 章 中 所 提 及 懲 罰 護 老 者 , 我 們 的 服 務 安 排 乃 根 據 長 者 及 其 家 人 / 護 老 者 的 確 切 需 要 及 意 願 而 制 定 的 。

評 估 後 的 服 務 編 配

    22. 對 於 獲 評 估 為 「 只 需 要 住 宿 照 顧 服 務 」 的 長 者 ( 即 所 謂 「 單 一 選 擇 」 ) , 為 了 盡 早 向 他 們 提 供 一 些 支 援 , 並 讓 他 們 可 以 選 擇 繼 續 留 在 社 區 居 住 , 這 些 長 者 會 獲 安 排 接 受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( 例 如 改 善 家 居 及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) 取 代 住 宿 照 顧 服 務 , 或 在 輪 候 住 宿 照 顧 服 務 期 間 同 時 接 受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。 選 擇 接 受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作 為 暫 時 支 援 的 長 者 , 他 們 的 姓 名 會 在 中 央 輪 候 冊 內 繼 續 輪 候 , 並 會 根 據 其 原 先 申 請 日 期 , 當 選 擇 的 地 區 / 院 舍 出 現 宿 位 空 缺 時 獲 安 排 入 住 院 舍 。

    23. 至 於 評 估 為 適 宜 接 受 住 宿 或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( 即 所 謂 「 雙 重 選 擇 」 個 案 ) 的 長 者 , 為 了 鼓 勵 他 們 在 熟 悉 的 環 境 中 安 享 晚 年 , 在 其 接 受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後 , 其 住 宿 照 顧 服 務 的 申 請 便 會 列 作 非 活 躍 個 案 處 理 。 日 後 , 長 者 、 其 家 人 / 護 老 者 或 個 案 工 作 員 可 填 寫 合 適 的 表 格 (LDS Form 29) 通 知 本 署 把 他 們 的 住 宿 照 顧 服 務 選 擇 重 新 列 為 活 躍 個 案 。 一 旦 重 列 活 躍 個 案 後 , 我 們 會 根 據 其 原 本 的 申 請 日 期 , 在 有 合 適 的 宿 位 時 安 排 他 們 接 受 住 宿 照 顧 服 務 , 至 於 是 否 需 要 為 長 者 安 排 重 新 評 估 , 請 參 閱 第 25 及 26 段 。

    24. 我 們 絕 對 尊 重 長 者 根 據 評 估 結 果 而 選 擇 輪 候 及 使 用 合 適 他 們 的 住 宿 或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, 而 此 安 排 亦 是 回 應 安 老 服 務 界 及 長 者 、 家 人 / 護 老 者 的 要 求 而 作 出 的 修 訂 , 並 已 取 消 在 諮 詢 期 間 建 議 的 特 別 安 排 ( 即 在 改 善 家 居 及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和 綜 合 家 居 照 顧 服 務 的 資 源 可 供 調 用 時 , 安 排 予 正 在 輪 候 住 宿 照 顧 服 務 的 長 者 使 用 ) 。

重 新 評 估 的 安 排

    25. 根 據 「 長 者 健 康 及 家 居 護 理 評 估 」 工 具 使 用 者 手 冊 , 評 估 的 有 效 期 為 十 二 個 月 , 如 在 進 入 服 務 前 其 評 估 已 逾 期 , 我 們 會 安 排 長 者 重 新 評 估 , 以 確 定 他 們 的 護 理 需 要 , 亦 方 便 服 務 機 構 根 據 長 者 更 新 的 評 估 結 果 制 定 合 適 的 個 人 護 理 計 劃 。 若 長 者 因 為 護 理 需 要 有 轉 變 時 , 我 們 亦 可 適 時 地 安 排 他 們 輪 候 合 適 的 長 期 理 服 務 , 而 他 們 的 長 期 護 理 日 期 仍 會 維 持 不 變 。 若 長 者 的 評 估 未 逾 期 而 院 舍 有 空 位 時 , 長 者 便 毋 須 再 經 評 估 而 可 直 接 安 排 入 住 院 舍 。

    26. 重 新 評 估 的 要 求 , 是 業 界 普 遍 認 同 的 必 須 工 作 程 序 , 若 如 你 附 件 中 建 議 , 無 論 任 何 情 況 下 都 不 應 再 為 長 者 重 新 評 估 而 安 排 長 者 入 住 輪 候 的 院 舍 , 則 會 違 返 了 業 界 普 遍 認 同 的 統 評 機 制 的 基 本 原 則 , 亦 不 能 準 確 地 知 悉 長 者 在 完 成 第 一 次 評 估 十 二 個 月 後 的 護 理 需 要 , 對 於 制 定 長 者 護 理 計 劃 時 亦 會 構 成 障 礙 。

社 會 福 利 署 安 老 服 務 科

二 OO 四 年 一 月

  

  

  

  

◆ 李 翊 駿 博 士   香 港 中 文 大 學

    關 注 「 中 央 輪 候 冊 」 的 一 些 執 行 措 施 : 回 應 社 會 福 利 署 的 疑 問

導   論

    筆 者 在 閱 讀 過 社 會 福 利 署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前 遞 交 給 立 法 會 福 利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文 件 、 在 網 上 下 載 的 簡 報 會 投 影 片 資 料 ( 發 放 日 期 : 二 零 零 三 年 九 月 ) 、 及 在 同 年 十 月 七 日 參 加 過 社 會 福 利 署 所 舉 辦 的 簡 報 會 後 , 綜 合 所 得 到 的 資 料 , 在 《 松 之 聲 • 專 題 》 第 三 一 六 期 (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號 ) 發 表 了 一 份 有 關 「 中 央 輪 候 冊 」 的 文 章 , 提 出 了 一 些 在 執 行 方 面 令 人 憂 慮 的 地 方 。 其 後 接 到 社 會 福 利 署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一 月 十 六 日 發 出 的 一 封 信 ( 該 信 副 本 同 時 寄 給 《 松 之 聲 》 ) , 指 筆 者 誤 解 了 該 政 策 。 該 信 同 時 列 出 一 些 有 關 該 政 策 的 目 標 和 相 關 資 料 , 主 要 用 作 回 應 筆 者 在 《 松 之 聲 》 一 文 所 提 出 的 質 疑 。 信 中 的 資 料 大 部 分 錄 自 社 會 福 利 署 送 交 給 立 法 會 福 利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文 件 。 筆 者 今 草 擬 此 文 , 以 解 釋 本 人 對 有 關 政 策 的 疑 慮 之 處 。

    世 界 各 地 政 府 在 制 訂 政 策 時 , 總 會 有 兩 個 目 標 , 一 個 是 隱 藏 的 , 另 一 個 則 是 明 文 的 。 社 會 福 利 署 在 這 方 面 自 不 會 例 外 。 筆 者 在 該 文 指 出 社 會 福 利 署 在 面 對 財 政 緊 縮 和 提 高 服 務 效 益 的 雙 重 壓 力 下 , 擴 大 「 中 央 輪 候 冊 」 的 應 用 範 圍 , 制 訂 了 施 行 細 則 。 社 會 福 利 署 這 個 政 策 的 隱 藏 目 標 自 然 是 控 制 資 源 的 運 用 ; 明 文 列 出 的 政 策 性 目 標 則 有 多 項 : ( 一 ) 精 簡 長 者 申 請 服 務 的 程 序 ; ( 二 ) 協 調 編 配 和 提 供 服 務 ; ( 三 ) 有 效 運 用 和 管 理 資 源 ; 及 ( 四 ) 強 化 長 者 留 在 家 中 安 享 晚 年 的 機 會 。 。

    筆 者 認 為 「 中 央 輪 候 冊 」 的 概 念 有 其 優 點 , 值 得 推 崇 。 筆 者 對 這 個 政 策 的 顧 慮 在 於 執 行 措 施 方 面 , 當 中 很 多 措 施 是 值 得 商 榷 的 。 《 柏 之 聲 》 一 文 從 關 注 長 者 權 益 的 角 度 , 以 個 人 意 見 的 形 式 來 檢 視 這 個 政 策 , 列 出 一 些 需 要 注 意 的 地 方 , 同 時 提 出 一 些 善 意 的 改 善 建 議 。

中 央 集 權 模 式 運 作

    「 中 央 輪 候 冊 」 主 要 以 中 央 集 權 模 式 來 推 行 統 一 評 估 機 制 的 結 果 , 這 是 行 政 上 的 需 要 , 以 分 權 或 分 區 進 行 的 形 式 是 難 以 達 成 目 標 的 。 筆 者 的 顧 慮 正 在 於 此 。 中 央 集 權 標 誌 行 政 主 導 , 在 掌 握 支 配 財 源 的 權 力 下 , 主 事 者 有 潛 在 的 絕 對 操 控 能 力 。

    回 顧 過 往 當 社 會 福 利 署 資 源 充 沛 時 , 行 政 措 施 變 得 寬 鬆 ; 當 缺 乏 資 源 時 , 一 切 變 得 繃 緊 。 社 會 福 利 署 在 數 年 前 推 出 極 具 爭 議 的 行 政 措 施 , 剝 奪 與 家 人 同 住 長 者 自 行 申 請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的 資 格 , 改 而 要 求 與 家 人 共 同 申 請 , 是 為 一 例 。

廣 泛 的 諮 詢 ?

    根 據 立 法 會 文 件 的 資 料 顯 示 , 「 中 央 輪 候 冊 」 的 構 思 始 自 二 零 零 一 年 十 月 的 施 政 報 告 ,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一 月 開 始 落 實 推 行 新 政 策 。 社 會 福 利 署 在 此 段 蘊 釀 、 部 署 、 發 展 、 和 落 實 新 政 策 期 間 , 曾 跟 一 些 安 老 服 務 提 供 者 、 社 聯 、 和 關 注 團 體 的 負 責 人 舉 行 過 簡 報 會 , 安 老 事 務 委 員 會 亦 已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六 月 表 態 支 持 。 筆 者 明 白 到 部 分 安 老 服 務 提 供 者 和 關 注 團 體 對 執 行 細 則 存 有 不 少 疑 慮 , 部 分 已 在 《 松 之 聲 》 一 文 提 出 。

    筆 者 在 閱 讀 立 法 會 的 文 件 時 , 瞭 解 到 社 會 福 利 署 正 式 向 前 線 社 工 介 紹 「 中 央 輪 候 冊 」 新 政 策 的 時 間 , 要 遲 至 二 零 零 三 年 的 九 月 。 很 多 前 線 工 作 人 員 ( 包 括 筆 者 在 內 ) 是 透 過 當 日 發 放 的 投 影 片 來 瞭 解 這 個 政 策 的 執 行 細 節 的 。 投 影 片 的 內 容 非 常 簡 約 , 只 能 讓 閱 讀 者 明 瞭 一 個 大 概 , 同 時 亦 帶 來 一 些 疑 問 。 社 會 福 利 署 在 該 年 的 十 月 才 向 服 務 潛 在 使 用 者 展 開 諮 詢 工 作 。 這 個 政 策 對 潛 在 使 用 院 舍 服 務 的 長 者 及 其 護 老 者 具 有 深 遠 的 影 響 。 社 會 福 利 署 在 沒 有 傳 播 媒 介 的 大 力 協 助 傳 播 訊 息 , 而 本 身 又 沒 有 以 單 張 形 式 向 公 眾 發 放 有 關 訊 息 下 , 全 港 有 數 以 十 萬 計 的 長 者 , 區 區 數 場 的 諮 詢 會 / 簡 報 會 所 能 接 觸 到 的 人 數 畢 竟 有 限 。 全 港 有 數 以 百 萬 計 的 家 庭 護 老 者 , 社 會 福 利 署 又 接 觸 過 多 少 位 ?

量 表 計 分 的 潛 在 無 聲 無 息 變 化

    統 一 評 估 機 制 採 用 了 港 大 秀 圃 老 年 研 究 中 心 所 制 訂 的 「 長 者 健 康 及 家 居 護 理 評 估 」 量 表 來 評 估 長 者 的 身 心 健 康 狀 況 。 這 類 量 表 的 計 分 方 式 自 然 是 學 術 界 慣 用 的 模 式 , 所 得 指 標 是 決 定 長 者 接 受 服 務 的 基 本 準 則 。 評 分 主 要 分 為 主 觀 和 客 觀 測 量 兩 大 類 型 , 同 時 附 有 評 估 長 者 的 家 居 支 援 能 力 一 項 。

    筆 者 所 擔 心 者 是 社 會 福 利 署 評 估 員 在 資 源 不 足 的 壓 力 下 所 作 出 的 嚴 苛 反 應 , 及 在 評 估 長 者 所 獲 得 的 家 居 支 援 方 面 所 佔 的 比 重 , 是 否 會 隨 「 時 勢 」 , 在 無 聲 無 息 的 情 況 下 靜 靜 地 出 現 變 化 。 量 表 的 計 分 方 法 可 以 配 合 實 際 的 運 作 情 況 而 修 改 。 社 會 福 利 署 已 在 秀 圃 老 年 研 究 中 心 的 協 助 下 修 改 過 一 次 , 在 有 需 要 時 自 然 會 再 進 行 修 改 的 工 作 。 「 學 術 性 修 改 」 有 其 必 要 , 「 政 策 性 修 改 」 肯 定 有 其 社 會 啟 示 作 用 。

長 者 輪 候 院 舍 服 務 可 能 失 去 接 受 具 護 理 元 素 的 社 區 照 顧 服 務

    筆 者 至 今 仍 難 理 解 「 中 央 輪 候 冊 」 新 措 施 為 什 麼 要 強 將 正 在 輪 候 院 舍 服 務 的 長 者 區 分 為 「 活 躍 個 案 」 和 「 非 活 躍 個 案 」 , 從 而 削 奪 了 他 們 接 受 具 護 理 元 素 的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。 ( 筆 者 誠 心 希 望 社 會 福 利 署 能 修 改 最 初 的 建 議 , 讓 長 者 在 輪 候 院 舍 服 務 期 間 , 可 以 接 受 具 護 理 元 素 的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, 以 維 護 他 們 的 福 祉 。 ) 這 種 區 分 除 了 具 有 行 政 涵 義 外 , 根 本 沒 有 學 術 理 論 根 據 。

    社 會 福 利 署 利 用 「 鼓 勵 長 者 繼 續 留 在 社 區 安 享 晚 年 」 作 藉 口 來 推 行 這 項 政 策 性 措 施 , 只 屬 混 淆 視 聽 的 做 法 。 筆 者 推 斷 真 正 的 原 因 是 這 類 具 護 理 元 素 的 服 務 供 不 應 求 。 以 日 間 護 理 中 心 為 例 , 在 新 政 策 下 , 有 家 庭 護 老 者 照 顧 的 長 者 能 夠 接 受 這 類 服 務 的 機 會 肯 定 會 減 少 。 護 老 者 間 接 成 為 妨 礙 長 者 接 受 專 業 照 顧 的 絆 腳 石 。

要 求 具 備 住 院 資 格 長 者 再 進 行 身 體 評 估 的 矛 盾 做 法

    被 統 一 評 估 機 制 確 定 為 符 合 住 院 資 格 長 者 的 健 康 狀 況 , 在 社 會 和 居 住 環 境 方 面 沒 有 巨 大 改 變 的 情 況 下 , 只 會 隨 年 歲 增 長 而 變 壞 。 學 術 界 已 有 不 少 研 究 結 果 支 持 這 個 論 調 ; 在 前 線 員 工 中 , 亦 差 不 多 成 為 一 種 「 普 通 常 識 」 。

    新 政 策 要 求 這 類 長 者 經 過 一 年 後 需 要 重 新 進 行 一 次 全 面 性 的 健 康 評 估 , 以 再 次 確 立 住 院 資 格 , 只 會 浪 費 寶 貴 的 資 源 , 兼 且 費 時 失 事 , 亦 為 長 者 及 其 護 老 者 帶 來 一 種 無 必 要 的 焦 慮 , 有 損 其 福 祉 。 這 種 做 法 亦 出 現 政 策 上 的 矛 盾 問 題 。 試 問 若 社 會 福 利 署 能 即 時 安 排 符 合 住 院 資 格 的 長 者 入 住 院 舍 , 在 十 二 個 月 後 , 社 會 福 利 署 會 否 要 求 這 位 長 者 院 友 重 新 接 受 身 體 健 康 評 估 , 以 再 次 確 定 其 住 院 資 格 ?

    當 然 , 從 政 策 方 面 來 說 , 要 求 已 具 備 住 院 資 格 的 長 者 重 新 接 受 健 康 評 , 是 控 制 資 源 運 用 的 必 然 措 施 。 相 對 來 說 , 被 統 一 評 估 機 制 界 定 為 沒 有 具 備 住 院 資 格 、 但 身 體 健 康 狀 況 不 大 好 的 長 者 , 其 健 康 始 終 會 隨 時 日 增 加 而 朝 變 壞 的 道 路 走 去 。 他 們 實 際 上 需 要 定 期 進 行 全 面 性 身 體 健 康 評 估 , 以 確 保 其 服 務 需 要 得 到 適 當 滿 足 。

終 止 長 者 的 院 舍 床 位 租 住 權 的 疑 慮

    「 中 央 輪 候 冊 」 為 了 增 加 院 舍 床 位 的 佔 用 率 , 制 訂 了 長 者 暫 時 離 院 的 安 排 ( 入 住 醫 院 兩 個 月 或 離 港 一 個 月 後 即 終 止 長 者 的 院 舍 床 位 租 住 權 ) 。 社 會 福 利 署 對 傳 統 非 政 府 機 構 的 安 老 院 舍 似 乎 從 未 有 此 項 要 求 , 但 類 似 的 安 排 已 在 參 與 買 位 計 劃 / 改 善 買 位 計 劃 的 私 營 安 老 院 , 及 中 標 獲 新 合 約 的 院 舍 中 實 施 。 這 項 新 安 排 不 但 對 長 者 帶 來 衝 擊 , 對 非 政 府 機 構 的 安 老 院 舍 同 樣 帶 來 難 題 。

    社 會 福 利 署 強 調 所 訂 定 的 時 限 不 是 一 個 硬 性 規 定 。 然 而 非 政 府 機 構 在 社 會 福 利 署 大 力 要 求 提 升 院 舍 床 位 佔 用 率 和 提 加 成 本 效 益 的 壓 力 下 , 能 夠 忽 視 暫 時 離 院 的 期 限 嗎 ? 社 會 福 利 署 在 回 信 中 強 調 院 舍 在 這 方 面 若 有 實 質 問 題 , 該 署 會 作 出 適 當 介 入 。 這 是 推 諉 之 辭 而 已 。 撇 開 可 能 出 現 的 人 事 紛 爭 和 實 踐 原 居 安 老 的 概 念 不 談 , 單 以 存 放 無 親 無 故 長 者 的 物 品 為 例 , 在 資 源 增 值 的 壓 力 下 , 很 多 院 舍 的 空 間 已 被 新 增 的 床 位 所 填 滿 了 , 何 來 儲 物 空 間 ?

取 消 強 迫 性 遞 交 「 體 格 檢 驗 報 告 書 」 ( 乙 ) 的 潛 在 問 題

    「 中 央 輪 候 冊 」 建 議 取 消 強 迫 性 遞 交 「 體 格 檢 驗 報 告 書 」 ( 乙 ) 的 做 法 更 是 令 筆 者 摸 不 頭 腦 。 社 會 福 利 署 按 照 衛 生 署 和 醫 院 管 理 局 的 意 見 , 認 為 未 必 能 準 確 地 驗 出 長 者 是 否 患 有 傳 染 病 , 因 而 取 消 這 項 行 之 已 久 的 入 院 要 求 。 社 會 福 利 署 轉 而 要 求 院 方 和 長 者 按 其 實 際 情 況 , 自 行 決 定 是 否 需 要 遞 交 這 份 「 體 格 檢 驗 報 告 書 」 ( 乙 ) 。 筆 者 認 為 體 格 檢 驗 的 本 意 是 防 患 於 未 然 , 這 是 預 防 勝 於 治 療 的 積 極 做 法 , 也 是 廣 東 人 口 中 的 「 不 怕 一 萬 , 最 怕 萬 一 」 的 務 實 寫 照 。

    強 迫 入 院 長 者 遞 交 報 告 書 在 某 種 程 度 上 保 障 新 入 院 長 者 和 舊 院 友 的 身 體 健 康 , 也 可 能 節 省 長 者 和 院 舍 ( 甚 至 是 醫 院 管 理 局 ) 一 筆 可 能 需 要 支 付 的 、 潛 在 的 醫 療 費 用 , 對 院 舍 管 理 層 和 院 友 在 心 理 上 和 實 質 上 都 是 一 項 良 好 的 安 排 。 社 會 福 利 署 為 何 會 忽 視 散 播 傳 染 病 的 潛 在 可 怕 後 果 ? 再 者 , 長 者 入 院 時 的 一 紙 體 格 檢 驗 報 告 書 更 是 院 舍 的 有 用 檔 案 文 件 。 院 舍 可 以 據 此 監 察 院 友 的 健 康 狀 況 , 及 在 有 需 要 時 進 行 有 系 統 的 、 學 術 性 的 入 院 前 後 健 康 狀 況 比 較 研 究 , 以 為 評 估 本 身 工 作 成 效 的 部 分 指 標 。

總   結

    筆 者 從 來 沒 有 反 對 推 行 「 中 央 輪 候 冊 」 , 在 行 政 和 公 平 的 角 度 來 說 , 都 是 值 得 支 持 的 , 也 是 大 勢 所 趨 的 做 法 。 筆 者 所 憂 慮 的 , 是 措 施 方 面 的 問 題 。 筆 者 認 為 新 政 策 的 部 分 措 施 與 維 護 長 者 福 祉 的 邏 輯 和 信 念 出 現 矛 盾 。 本 文 順 《 松 之 聲 》 一 文 的 思 路 , 在 此 再 詳 細 論 述 , 以 澄 清 社 會 福 利 署 寄 給 本 人 書 函 內 的 一 些 疑 問 。

    筆 者 從 關 注 長 者 利 益 的 角 度 來 檢 視 這 個 新 政 策 , 在 《 松 之 聲 》 一 文 所 提 出 的 一 些 善 意 建 議 , 相 信 有 其 參 考 價 值 。 筆 者 期 望 這 個 新 政 策 能 發 揮 預 期 作 用 , 切 實 為 長 者 提 供 配 合 其 需 要 的 服 務 。

 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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