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二 九 二 零 零 二 年 二 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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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經 濟 低 迷 , 失 業 率 高 企 , 很 多 家 庭 有 否 會 拒 絕 對 年 長 父 母 作 出 供 養 , 致 使 長 者 三 餐 不 繼 ? 或 長 者 為 免 加 重 子 女 之 負 擔 , 而 申 領 綜 援 ? 本 港 雖 無 此 統 計 , 但 資 料 正 顯 示 領 綜 援 的 人 士 中 , 以 長 者 佔 最 大 的 數 字 。 當 中 的 子 女 有 能 力 而 不 願 供 養 的 , 相 信 有 待 當 局 的 調 查 了 。

    為 防 不 肖 子 女 拒 絕 履 行 供 養 父 母 義 務 , 台 灣 正 制 訂 《 子 女 奉 養 父 母 法 》 草 案 , 不 奉 養 父 母 之 不 孝 子 女 , 可 被 判 處 一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, 或 最 高 罰 款 二 十 萬 元 ( 逾 五 萬 港 元 ) 。

    據 資 料 顯 示 , 台 灣 六 十 五 歲 以 上 的 長 者 接 近 二 百 萬 人 , 佔 總 人 口 百 分 之 八 點 四 三 ; 而 依 賴 子 女 奉 養 的 只 佔 四 成 七 , 經 濟 有 困 難 的 長 者 亦 佔 一 成 九 ; 在 現 今 經 濟 不 景 及 子 女 多 遷 出 家 庭 , 台 灣 經 常 傳 出 有 老 人 因 缺 乏 照 顧 致 貧 病 死 亡 的 新 聞 , 當 中 不 乏 有 子 女 成 群 , 實 令 人 心 寒 。 台 灣 除 計 劃 增 加 老 人 福 利 預 算 外 , 深 覺 子 女 應 有 「 扶 養 義 務 」 。

    此 被 稱 為 「 功 德 法 案 」 的 草 案 , 訂 明 子 女 提 供 父 母 的 生 活 水 平 , 應 與 其 每 月 開 支 相 若 ; 若 子 女 未 能 作 出 扶 養 , 長 者 可 入 稟 法 院 要 求 法 院 核 發 「 扶 養 命 令 」 , 規 定 扣 除 每 月 子 女 之 部 分 收 入 , 存 入 父 母 銀 行 戶 口 , 子 女 財 產 信 託 的 利 息 作 為 供 養 費 或 一 次 過 給 予 供 養 費 等 , 以 藉 此 強 制 子 女 作 出 供 養 父 母 的 規 定 。

    立 例 強 制 供 養 父 母 , 雖 可 能 在 其 他 華 人 社 區 可 予 實 施 , 如 星 加 坡 , 但 香 港 政 治 、 經 濟 、 社 會 環 境 等 均 不 同 , 在 「 法 律 並 非 萬 能 」 的 情 況 下 , 是 否 適 合 在 港 實 施 , 將 子 女 與 父 母 的 關 係 建 築 在 「 金 錢 與 利 益 」 上 , 實 需 審 慎 考 慮 。

◆ 劉 浩 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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