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二 八 一 期 二 零 零 一 年 一 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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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香 港 已 在 上 月 推 出 的 強 制 性 退 休 保 障 計 劃 , 基 本 上 屬 於 一 種 半 儲 蓄 式 養 老 保 險 制 度 之 一 。 這 項 退 休 保 障 計 劃 以 個 人 為 保 險 對 象 。 政 府 立 法 強 制 供 款 人 和 僱 主 按 法 例 規 定 的 條 件 和 標 準 , 共 同 繳 交 相 同 比 率 的 供 款 , 以 公 積 金 形 式 存 入 一 個 屬 於 供 款 人 的 個 人 專 戶 ; 專 款 專 用 , 讓 供 款 人 在 退 休 時 , 把 戶 口 內 的 全 部 儲 蓄 和 利 息 , 一 次 過 取 回 。 由 於 政 府 並 沒 有 參 與 供 款 , 理 論 上 這 是 一 種 屬 於 非 官 方 、 低 水 平 的 社 會 退 休 保 障 。

    香 港 的 強 制 性 退 休 保 障 制 度 有 以 下 特 點 :

    一 、 由 政 府 制 定 相 關 的 法 規 , 並 負 責 監 察 整 個 制 度 的 運 作 ;

    二 、 領 取 公 積 金 的 法 定 條 件 , 是 供 款 人 因 年 老 、 傷 殘 、 或 因 移 民 原 因 , 永 遠 離 開 本 地 勞 動 市 場 ;

    三 、 在 供 款 人 領 取 公 積 金 前 , 他 / 她 必 需 要 在 參 與 勞 動 期 間 , 按 法 定 的 條 件 及 標 準 , 每 月 在 其 個 人 戶 口 內 繳 納 一 筆 公 積 金 , 作 為 提 取 之 用 ;

    四 、 僱 主 亦 要 按 法 例 所 定 下 的 條 件 和 標 準 , 每 月 為 供 款 人 繳 納 相 同 數 目 的 公 積 金 , 讓 供 款 人 在 提 取 時 同 時 提 取 ;

    五 、 整 個 保 險 制 度 按 多 勞 多 得 的 邏 輯 設 計 。 供 款 人 能 夠 提 取 的 公 積 金 數 額 , 視 乎 該 人 在 工 作 期 間 所 繳 付 的 公 積 金 數 額 。 在 個 人 戶 口 內 儲 蓄 的 數 額 越 多 , 可 以 領 取 的 數 目 越 大 ;

    六 、 供 款 人 和 僱 主 所 繳 納 的 公 積 金 必 須 要 交 由 政 府 批 准 的 公 司 管 理 , 管 理 公 司 為 供 款 人 開 設 個 人 戶 口 , 並 有 權 運 用 戶 口 內 的 資 金 投 資 , 賺 錢 或 虧 本 歸 供 款 人 承 受 。管 理 公 司 可 按 年 支 取 一 定 數 額 的 管 理 費 ;

    七 、 政 府 不 會 承 擔 供 款 人 的 管 理 公 司 因 投 資 虧 本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招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;

    八 、 供 款 人 可 選 擇 轉 換 管 理 公 司 ;

    九 、 供 款 人 在 永 遠 退 出 本 地 的 勞 動 市 場 時 , 可 一 次 過 領 取 個 人 戶 口 內 的 全 數 公 積 金 。 當 供 款 人 領 取 公 積 金 後 , 僱 主 、 管 理 公 司 和 供 款 人 間 的 保 險 責 任 即 告 終 止 ;

    十 、 若 供 款 人 在 受 保 有 效 期 間 逝 世 , 其 家 屬 可 一 次 過 全 數 領 取 供 款 人 戶 口 內 的 公 積 金 , 僱 主 、 管 理 公 司 和 供 款 人 幾 方 面 間 的 保 險 責 任 會 即 告 終 止 。


◆ 李 翊 駿 博 士尋找各期 "未休齋微言錄 " 資料

 

 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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