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二 七 三 期 二 零 零 零 年 五 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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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虐 老 行 為 是 指 在 情 感 上 、 身 體 上 與 及 經 濟 上 會 嚴 重 地 影 響 長 者 之 生 活 , 而 施 虐 者 通 常 是 長 者 身 邊 最 信 任 的 人 。 這 些 行 為 可 能 是 施 虐 者 和 被 虐 長 者 之 間 以 往 慣 常 的 相 處 方 式 , 也 可 能 是 剛 剛 開 始 的 行 為 。 虐 老 行 為 的 種 類 很 多 , 大 致 可 分 為 四 類 :

情 感 虐 待

    咒 罵 、 侮 辱  、 對 待 長 者 猶 如 對 待 小 孩 那 麼 樣 、 忽 視 、 責 罵 、 恐 嚇 、 威 脅 、 不 准 他 們 和 別 人 接 觸 。 

身 體 虐 待 

    推 撞 他 們 、 腳 踢 、 擊 打 、 使 他 們 身 體 受 傷 、 限 制 他 們 留 在 床 上 或 椅 子 上 、 使 用 物 件 攻 擊 。 

經 濟 虐 待 

    不 正 當 使 用 或 非 法 佔 用 長 者 的 物 業 、 財 產 或 金 錢 。 這 種 事 情 可 簡 單 如 直 接 取 去 長 者 的 財 產 ; 或 者 使 用 恐 嚇 手 段 , 迭 使 長 者 放 棄 擁 有 或 轉 贈 包 括 他 們 的 退 休 金 在 內 的 資 產 。 此 外 , 對 長 者 施 以 不 適 當 的 影 響 , 肯 定 自 己 能 夠 在 長 者 的 遺 囑 中 獲 益 ; 另 外 , 不 當 地 運 用 長 者 賦 予 他 們 的 委 託 人 權 力 , 或 是 長 久 佔 用 該 等 權 力 。 還 有 , 在 未 得 到 長 者 允 許 , 擅 自 售 賣 或 取 去 他 們 的 物 業 均 屬 經 濟 上 虐 待 長 者 。

忽   略 

    沒 有 協 助 長 者 得 到 生 活 上 基 本 需 要 , 例 如 獲 得 食 物 、 上 洗 手 間 、 安 排 設 備 充 足 及 合 乎 衛 生 的 居 住 環 境 、 參 與 社 交 活 動 等 。 忽 略 亦 包 括 不 讓 長 者 得 到 應 有 的 治 療 , 或 使 他 們 接 受 那 些 會 引 起 身 體 不 適 的 錯 誤 治 療 。

誰 會 受 到 影 響 ?

    不 同 種 族 或 貧 富 背 景 的 長 者 , 都 可 能 有 曾 被 虐 待 的 經 歷 。 被 虐 長 者 可 能 是 獨 居 , 或 和 他 人 一 起 居 住 。 他 們 可 以 是 能 夠 獨 立 生 活 的 一 群 , 也 可 以 是 正 在 照 顧 他 人 生 活 的 , 或 正 接 受 他 人 照 顧 的 長 者 。 施 虐 者 可 能 是 被 虐 長 者 的 配 偶 、 子 孫 或 其 他 家 人 , 又 或 者 是 他 們 的 朋 友 或 鄰 居 , 也 有 部 分 施 虐 者 是 護 理 人 員 , 被 虐 者 以 女 性 居 多 。

為 何 會 發 生 虐 老 行 為 ?

    引 致 長 者 被 虐 待 的 原 因 有 很 多 , 有 些 原 因 和 社 會 有 關 , 有 些 和 個 人 有 關 。 這 些 因 素 不 會 直 接 引 起 虐 老 行 為 , 但 是 它 們 對 發 生 虐 老 之 事 件 有 一 定 的 影 響 。 

社 會 因 素 

    人 們 多 以 負 面 的 態 度 來 看 老 化 問 題 , 而 長 者 經 常 被 定 性 為 某 種 角 色 — 如 需 要 依 賴 和 協 助 , 成 為 包 袱 , 或 是 對 社 會 毫 無 貢 獻 的 人 。 長 者 多 數 是 低 收 入 或 沒 有 財 產 , 因 此 他 們 在 決 定 居 住 環 境 及 生 活 方 式 時 只 有 很 少 選 擇 。 另 外 , 長 者 服 務 的 供 應 是 有 限 的 , 例 如 為 長 者 所 提 供 的 居 住 安 排 之 種 類 很 少 。 社 會 人 士 期 望 家 庭 成 員 應 該 照 顧 家 中 的 長 者 , 而 事 實 上 他 們 的 確 可 以 提 供 較 好 照 顧 ; 但 可 惜 這 情 況 並 非 是 必 然 的 。 除 此 之 外 , 十 分 可 惜 長 者 在 公 開 場 合 之 中 很 少 有 機 會 發 言 , 而 這 些 機 會 本 來 可 以 幫 助 他 們 改 善 生 活 , 讓 他 們 能 夠 脫 離 恐 懼 、 被 剝 削 和 受 暴 力 對 待 的 生 活 。

個 人 因 素

    部 分 施 虐 者 可 能 有 酗 酒 、 濫 用 藥 物 、 性 格 問 題 或 是 精 神 問 題 等 情 況 。 家 庭 成 員 之 貪 念 亦 可 能 引 發 他 們 為 奪 取 長 者 擁 有 之 財 產 而 彼 此 競 爭 。 在 財 政 事 務 上 , 當 長 者 ( 特 別 是 女 性 ) 在 年 輕 時 未 曾 處 理 過 , 或 者 熟 悉 的 銀 行 系 統 改 變 了 , 會 感 到 自 己 沒 有 能 力 去 應 付 。 另 外 , 當 長 者 年 紀 愈 大 , 他 們 的 身 體 機 能 愈 難 應 付 日 常 生 活 的 需 要 。

    長 者 身 體 虛 弱 , 加 上 精 神 狀 態 可 能 出 現 衰 退 , 表 示 他 們 更 加 需 要 依 賴 別 人 的 照 顧 , 這 樣 令 他 們 更 容 易 暴 露 在 被 虐 的 危 機 中 。 而 需 要 照 顧 長 者 的 人 , 會 感 長 時 間 提 供 照 顧 , 以 及 感 到 擔 子 壓 力 很 大 。 而 那 些 正 在 接 受 照 顧 , 但 又 希 望 能 夠 照 顧 自 己 的 長 者 , 會 感 到 沮 喪 及 備 受 壓 力 。 患 有 老 年 癡 呆 症 或 其 他 精 神 病 的 長 者 , 可 能 在 面 對 護 老 者 時 變 得 具 攻 擊 性 。 另 外 , 如 果 家 庭 曾 經 發 生 過 虐 待 或 暴 力 事 件 , 虐 老 事 件 有 可 能 會 重 複 出 現 。

為 何 不 向 外 求 助 ?

    被 虐 長 者 會 因 為 羞 恥 而 不 敢 向 外 求 助 , 往 往 被 虐 長 者 可 能 不 習 慣 或 不 願 意 挺 身 而 出 , 指 控 虐 老 者 。 加 上 他 們 害 怕 當 揭 發 了 虐 待 事 件 之 後 , 他 們 可 能 被 迫 搬 出 或 被 安 排 入 住 院 舍 或 護 老 院 。

我 們 可 以 做 甚 麼 ?
預 防 虐 老 發 生
 

    如 果 可 以 的 話 , 盡 可 能 參 與 社 區 中 的 長 者 團 體 的 活 動 , 以 保 持 身 心 活 躍 。 同 時 , 與 社 康 護 理 人 員 、 教 會 及 醫 生 保 持 聯 絡 , 在 決 定 改 變 財 務 或 居 住 安 排 時 , 可 詢 問 他 人 的 意 見 ; 或 者 委 託 他 人 代 為 計 劃 。 如 果 在 獨 力 照 顧 另 一 位 虛 弱 的 人 時 , 須 確 保 雙 方 都 得 到 適 當 的 支 援 。 盡 可 能 和 他 人 保 持 聯 繫 , 有 需 要 的 話 邀 請 其 他 人 提 供 照 顧 。 確 定 自 己 得 到 所 有 可 運 用 的 服 務 及 支 援 , 包 括 申 請 經 濟 援 助 。

採 取 必 要 行 動 

    你 只 要 肯 開 口 告 訴 他 人 被 虐 待 的 事 , 情 況 可 能 會 改 變 。

    如 果 虐 待 事 件 已 經 發 生 , 或 剛 開 始 發 生 , 或 者 你 擔 心 將 會 發 生 在 你 所 認 識 的 長 者 身 上 , 你 可 以 選 擇 :

    首 先 , 把 事 情 告 訴 他 人 。 你 可 以 向 那 些 你 信 任 的 人 傾 訴 , 亦 可 尋 找 社 康 護 理 人 員 、 醫 生 、 護 士 、 社 工 或 社 區 老 人 醫 療 評 估 隊 傾 訴 。 然 後 , 盡 可 能 改 變 現 有 的 居 住 安 排 。 和 上 述 情 形 一 樣 , 把 事 情 告 訴 他 人 , 並 一 同 尋 找 可 能 採 取 的 行 動 。 假 如 虐 待 事 件 發 生 在 配 偶 之 間 , 被 虐 者 可 以 向 裁 判 法 院 或 警 務 處 取 得 保 護 令 , 來 阻 止 虐 待 事 件 發 生 。 警 務 人 員 或 社 會 福 利 署 家 庭 服 務 部 社 工 可 協 助 你 提 出 申 請 。 若 是 關 於 經 濟 上 之 虐 待 , 可 向 公 共 委 託 人 、 監 護 人 、 權 益 倡 導 服 務 、 法 援 署 、 律 師 或 會 計 師 尋 求 協 助 。 

    如 果 長 者 和 家 庭 成 員 因 財 務 或 居 住 安 排 上 有 糾 紛 , 社 會 福 利 署 家 庭 服 務 部 可 提 供 調 解 服 務 , 以 達 成 彼 此 都 接 納 的 協 議 。 如 果 發 現 在 精 神 上 無 行 為 能 力 的 長 者 , 正 處 於 危 險 中 , 或 正 在 或 可 能 被 他 人 利 用 , 或 無 法 替 其 個 人 情 況 作 出 合 理 的 決 定 , 又 或 者 有 需 要 立 即 提 供 款 項 以 保 護 該 長 者 的 話 , 監 護 委 員 會 可 以 根 據 精 神 健 康 條 例 ( 香 港 法 例 第 136 章 ) 第 59Q 條 所 賦 予 的 權 力 , 發 出 緊 急 監 護 令 以 保 障 他 們 及 其 權 益 ( 若 需 要 更 詳 細 資 料 請 與 監 護 委 員 會 聯 絡 2369-1999 ) 。

    另 外 , 虐 待 屬 刑 事 案 件 , 警 務 處 會 依 法 處 理 ; 而 盜 竊 、 勒 索 、 詐 騙 、 身 體 或 性 侵 犯 全 屬 刑 事 行 為 , 警 方 會 將 疑 犯 拘 捕 檢 控 。 
 

◆ 香 港 大 學 老 年 研 究 中 心    圖 : 高   寶 尋找各期 "專題" 資料

 

 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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