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二 六 三 期 一 九 九 九 年 七 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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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題    根 據 社 會 福 利 署 的 資 料 顯 示 , 每 月 有 超 過 一 千 多 位 長 者 , 透 過 不 同 的 社 會 服 務 機 構 , 申 請 入 住 政 府 資 助 的 各 類 型 安 老 院 舍 , 至 本 年 三 月 底 , 社 署 的 安 老 院 舍 中 央 輪 候 名 冊 已 累 積 至 二 萬 七 千 多 人 , 其 中 一 萬 七 千 多 人 輪 候 護 理 安 老 院 , 三 千 多 人 申 請 入 住 護 養 院 , 都 是 因 體 弱 而 需 專 人 照 顧 的 住 院 服 務 , 顯 示 本 港 長 者 對 院 舍 服 務 需 求 甚 殷 。

長 者 需 要 , 不 被 重 視

    同 時 根 據 社 署 資 料 的 分 析 , 申 請 入 住 護 理 安 老 院 者 ,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超 過 三 十 個 月 , 在 輪 候 入 住 院 舍 期 間 , 百 分 之 七 十 並 沒 有 接 受 任 何 正 規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, 似 乎 負 責 個 案 的 社 工 , 於 協 助 長 者 填 妥 及 遞 交 申 請 表 格 後 便 將 其 束 之 高 閣 , 待 數 年 後 入 圍 安 排 驗 身 , 才 將 個 案 「 復 活 」 。 這 個 做 法 , 在 非 安 老 服 務 的 社 工 界 中 , 非 常 普 遍 , 很 多 社 會 工 作 者 覺 得 長 者 申 請 入 住 安 老 院 舍 是 非 常 簡 單 的 個 案 , 從 來 不 會 也 不 用 太 花 心 思 去 處 理 。

    九 十 年 代 以 前 , 老 人 服 務 並 非 主 流 服 務 , 以 致 資 源 編 配 屬 乙 類 , 所 以 老 人 中 心 只 獲 百 分 之 八 十 的 資 助 費 , 老 人 社 區 服 務 中 心 只 有 百 份 之 八 十 五 的 政 府 津 貼 。 政 府 一 般 的 想 法 是 : 長 者 是 很 易 滿 足 的 , 有 瓦 遮 頭 、 有 二 餐 溫 飽 , 已 很 足 夠 , 其 他 的 不 用 張 羅 了 ; 因 此 直 至 如 今 , 一 所 收 容 二 百 人 的 大 型 護 理 安 老 院 , 連 一 名 提 供 輔 導 的 社 工 也 欠 奉 。 政 府 對 安 老 服 務 的 輕 視 , 於 八 十 年 代 末 期 達 至 高 峰 , 社 署 成 立 了 「 安 老 院 舍 宿 位 辦 事 處 」 , 以 沒 有 專 業 社 工 訓 練 的 人 手 來 跟 進 「 簡 單 」 的 院 舍 輪 候 個 案 ; 於 是 有 關 的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紛 紛 將 個 案 轉 手 至 該 部 門 , 結 果 筆 者 當 時 接 見 的 入 院 申 請 個 案 中 , 由 該 部 門 轉 介 的 申 請 者 , 便 有 痴 呆 症 患 者 , 有 體 弱 兩 老 家 庭 , 也 有 受 精 神 病 配 偶 虐 待 的 老 人 等 等 。

    其 實 對 老 年 學 稍 有 認 識 的 人 士 也 知 道 , 「 遷 徙 」 , 特 別 是 入 住 安 老 院 舍 的 搬 遷 安 排 , 是 老 年 學 內 的 主 要 研 究 課 題 , 外 國 不 少 的 研 究 已 指 出 , 長 者 搬 遷 安 排 不 妥 善 , 或 作 出 搬 遷 的 決 定 非 其 意 願 時 , 往 往 會 產 生 負 面 的 後 果 , 例 如 : 死 亡 率 增 加 、 身 體 健 康 轉 壞 、 認 知 能 力 降 低 、 憂 鬱 情 緒 上 升 等 等 。 因 此 富 經 驗 的 安 老 服 務 從 業 員 , 對 長 者 入 住 院 舍 的 決 定 和 安 排 , 都 會 極 認 真 和 小 心 的 處 理 , 而 非 像 本 港 社 工 的 一 般 處 理 手 法 , 主 要 著 重 入 住 院 舍 後 的 適 應 問 題 。

入 住 院 舍 , 夫 婦 分 離

    自 特 區 政 府 成 立 後 , 長 者 的 需 要 也 逐 漸 獲 得 重 視 , 不 過 由 於 早 期 的 冷 淡 , 以 致 現 時 大 部 份 的 社 工 對 長 者 的 實 質 情 況 並 不 了 解 , 對 長 者 的 需 要 也 不 敏 感 , 往 往 只 會 按 本 子 辦 事 。 最 明 顯 的 例 子 , 是 處 理 長 者 夫 婦 申 請 入 住 院 舍 的 安 排 , 由 於 中 央 輪 候 的 機 制 中 並 無 夫 婦 組 別 社 工 為 求 儘 快 安 排 申 請 者 入 住 , 不 惜 將 夫 婦 二 人 分 拆 結 果 是 結 合 多 年 的 老 夫 妻 , 至 終 因 為 要 入 住 院 舍 而 被 逼 「 分 居 」 , 甚 至 可 能 因 為 體 弱 行 動 不 便 , 以 致 到 死 也 不 相 往 來 。 筆 者 早 前 便 接 到 不 少 此 類 申 請 者 , 其 中 有 九 十 一 歲 的 老 公 公 , 與 其 九 十 歲 的 太 太 便 被 分 派 往 不 同 的 院 舍 , 兩 人 結 婚 超 過 半 個 世 紀 , 感 情 含 蓄 但 深 情 仍 在 , 那 份 親 密 情 懷 , 或 許 是 現 代 的 年 青 人 不 懂 得 欣 賞 吧 。 可 能 有 社 工 指 責 現 存 的 輪 候 機 制 不 健 全 , 沒 有 夫 婦 組 別 , 指 責 固 然 屬 實 , 但 總 不 能 成 為 藉 口 , 有 心 人 總 找 到 可 行 的 方 法 的 : 健 康 的 老 夫 妻 可 申 請 入 住 長 者 屋 、 體 弱 的 可 以 一 起 輪 候 護 理 安 老 院 , 讓 一 人 先 入 住 一 間 院 舍 , 其 配 偶 便 以 優 先 權 只 輪 候 該 所 院 舍 , 這 其 中 當 會 牽 涉 更 多 步 驟 , 增 加 工 作 量 , 但 卻 使 兩 老 終 身 受 用 。

專 業 社 工 , 未 達 水 準

    護 理 安 老 院 宿 位 的 短 缺 也 往 往 使 社 工 忽 略 長 者 的 感 受 , 為 求 貪 快 安 排 有 院 舍 接 見 , 好 向 當 事 人 交 待 便 看 輕 申 請 人 實 際 的 健 康 狀 況 , 為 其 輪 候 較 快 的 安 老 院 , 於 是 一 些 患 有 早 期 的 痴 呆 症 、 柏 金 遜 病 、 或 中 風 後 半 身 不 遂 , 連 家 人 也 感 照 顧 困 難 的 長 者 , 也 安 排 輪 候 需 自 我 照 顧 的 安 老 院 , 本 著 「 搏 一 搏 」 的 心 態 。 原 本 與 家 人 同 住 , 卻 因 種 種 原 因 而 需 申 請 入 住 院 舍 , 已 使 長 者 有 被 遺 棄 的 感 覺 , 若 獲 院 舍 多 次 接 見 而 仍 遭 拒 收 , 那 種 「 被 唾 棄 、 無 人 要 」 的 感 受 更 是 強 烈 , 最 終 只 會 增 加 長 者 的 挫 敗 和 無 助 感 , 使 長 者 對 院 舍 服 務 印 象 蒙 上 陰 影 , 增 加 日 後 適 應 的 困 難 。

    本 港 社 工 處 理 老 人 個 案 的 獨 特 文 化 , 除 了 源 於 政 策 的 繆 誤 外 , 部 份 也 是 由 於 缺 乏 基 本 訓 練 所 致 。 雖 然 近 年 香 港 人 口 老 化 已 成 社 會 現 實 , 但 老 人 服 務 或 老 年 學 至 目 前 為 止 , 仍 未 列 入 社 工 基 本 訓 練 課 程 的 必 修 科 目 內 , 以 致 他 們 現 有 「 做 到 用 時 方 恨 少 」 之 嘆 ; 不 過 學 院 的 老 師 也 抱 怨 , 當 初 學 院 是 有 提 供 科 目 作 選 擇 , 但 最 終 因 報 讀 人 數 不 足 而 取 消 , 正 是 雞 與 蛋 的 爭 論 。 社 工 大 多 是 年 輕 的 一 輩 , 長 者 以 前 走 過 的 路 他 們 沒 經 歷 過 , 以 後 要 面 對 的 , 他 們 也 不 能 想 像 , 若 非 用 專 業 知 識 補 足 , 根 本 不 能 處 理 好 長 者 的 需 要 。 而 這 些 問 題 , 不 論 是 性 格 、 家 庭 、 人 際 關 係 、 社 會 網 絡 、 適 應 能 力 、 心 理 防 衛 機 制 等 等 , 都 是 根 深 蒂 固 的 ; 加 上 長 者 表 達 能 力 有 限 , 說 話 隱 晦 轉 折 , 並 非 簡 單 的 輔 導 技 巧 可 以 妥 善 處 理 。 在 撰 寫 老 人 申 請 入 住 院 舍 原 因 時 , 不 少 社 工 有 這 樣 的 解 說 : 申 請 人 與 家 庭 成 員 嚴 重 失 和 , 但 不 願 意 接 受 輔 導 , 而 要 求 自 行 申 請 入 住 院 舍 。 於 是 院 舍 成 為 這 類 長 者 的 避 難 所 , 但 由 於 缺 乏 社 工 編 制 , 院 舍 未 能 提 供 服 務 , 結 果 是 : 不 少 的 長 者 帶 著 這 個 與 至 親 失 和 但 未 解 開 的 「 心 結 」 進 入 墳 墓 , 如 此 , 又 是 否 我 們 的 專 業 社 工 可 以 想 像 到 的 ?

入 住 機 制 • 未 盡 人 意

    「 守 門 人 制 度 」 的 顧 問 研 究 現 正 進 行 得 如 火 如 荼 , 整 個 制 度 是 要 改 善 現 行 申 請 入 住 安 老 院 舍 的 機 制 。 政 府 的 原 意 是 希 望 藉 此 設 立 把 關 制 度 , 清 楚 訂 立 誰 人 需 要 院 舍 服 務 , 而 誰 人 應 留 在 社 區 接 受 照 顧 ; 但 一 些 資 深 社 工 卻 害 怕 長 者 從 此 淪 為 被 評 核 的 工 具 , 一 紙 文 書 代 替 活 人 說 話 、 並 未 能 表 達 其 個 人 需 要 。 「 守 門 人 制 度 」 的 顧 問 報 告 內 容 會 包 括 「 守 門 人 」 培 訓 手 冊 , 以 訓 練 有 關 員 工 如 何 使 用 該 評 核 工 具 , 但 接 受 培 訓 的 職 員 若 單 單 是 認 識 如 何 填 妥 該 評 核 表 格 , 而 缺 乏 對 老 年 人 的 全 面 認 識 和 真 切 關 懷 , 則 該 群 社 工 的 憂 慮 , 也 許 並 非 杞 人 憂 天 了 。

□ 黃 耀 明     香 港 中 國 婦 女 會 黃 陳 淑 英 紀 念 護 理 安 老 院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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