臨 時 立 法 會
已 就 「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」 的 附 屬 法 例 完 成 討 論 ,
會 交 予 大 會 通 過 , 有 關 計 劃 很 快 便 會 進 行 。 但 在 這
計 劃 下 , 已 退 休 及 非 在 職 人 士 均 不 能 受 惠 , 基 本 上
這 只 是 一 個 在 職 人 士 自 保 的 退 休 保 障 計 劃 。
「 強 積 金 計 劃 」 並 非 全 民 退 休 保 障 計
劃 , 對 現 時 九 十 四 萬 的 六 十 歲 或 以 上 之 長 者 , 及 非
在 職 人 士 ( 如 家 庭 主 婦 ) 毫 無 作 用 , 對 兼 職 工 及 對
低 薪 人 士 的 保 障 亦 是 少 之 又 少 ; 「 老 年 退 休 金 計 劃
」 正 好 彌 補 「 強 積 金 」 不 足 之 處 , 保 障 這 批 人 士 的
生 活 。
此 外 , 「 強 積 金 」 至 少 要 累 積 二 十 年
才 發 生 作 用 。 在 這 廿 年 間 , 政 府 得 承 擔 高 齡 津 貼 及
老 人 綜 援 的 龐 大 開 支 , 十 年 後 , 香 港 人 口 老 化 速 度
將 不 斷 增 加 , 屆 時 政 府 的 負 擔 將 會 非 常 沉 重 , 甚 至
影 響 其 他 方 面 的 服 務 開 支 。 因 此 政 府 更 應 盡 快 推 行
全 民 退 休 保 障 計 劃 , 集 全 港 市 民 的 供 款 , 提 供 一 項
隨 收 隨 支 的 退 休 保 障 計 劃 。
在 全 民 退 休 保 障 計 劃 下 , 僱 主 、 僱 員
及 政 府 三 方 供 款 。 各 方 供 款 為 僱 員 薪 酬 的 1.5% , 合 共
4.5% : 低 薪 僱 員 則 由 僱 主 及 政 府 供 款 ; 六 十 歲 或 以 上
長 者 , 不 論 供 款 多 少 或 供 款 年 期 長 短 , 均 有 資 格 領
取 老 年 退 休 金 , 每 名 長 者 可 得 約 等 於 入 息 中 位 數 三
成 的 退 休 金 ( 以 1997 年 工 資 中 位 數 一 萬 元 計 算 , 退 休
金 額 約 為 每 月 3000 元 ) 。
一 個 完 善 的 退 休 保 障 計 劃 應 包 括 雙 重
保 障 , 老 年 退 休 金 作 為 第 一 重 保 障 , 中 央 公 積 金 作
為 第 二 重 保 障 。
□ 涂 謹 申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