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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 了 法 案 後 , 相 信 會 令 長 者 減 低 不 少 的 不 滿 。    特 區 政 府 成 立 安 老 事 務 委 員 會 , 統 籌 中 央 老 人 政 策 , 但 為 了 增 加 特 區 政 府 對 老 人 的 責 任 感 , 有 學 者 建 議 仿 傚 外 國 , 透 過 立 法 , 讓 政 府 建 立 一 種 合 乎 人 道 、 公 平 及 尊 嚴 的 老 人 服 務 政 策 , 制 訂 《 香 港 老 年 社 會 服 務 法 案 》 。

    倡 議 法 案 的 中 文 大 學 社 工 系 副 教 授 李 翊 駿 表 示 , 法 案 主 要 理 念 , 是 要 提 高 老 年 人 的 一 般 性 福 祉 , 維 持 或 恢 復 他 們 的 尊 嚴 , 盡 量 增 加 支 援 , 讓 他 們 可 在 社 區 或 家 中 過 自 主 生 活 , 並 必 須 保 証 所 有 老 人 在 同 樣 的 環 境 下 享 有 同 等 服 務 質 素 。

    法 案 以 法 律 為 基 礎 , 促 使 特 區 政 府 為 老 年 人 發 展 一 套 全 盤 性 及 長 遠 的 安 老 政 策 。 他 表 示 , 法 案 應 涵 蓋 日 前 成 立 的 安 老 事 務 委 員 會 , 由 委 員 會 下 放 至 不 同 層 面 的 委 員 會 , 推 展 中 央 至 基 礎 政 策 及 服 務 。

    不 過 , 董 建 華 在 就 職 演 說 中 , 只 表 示 成 立 安 老 事 務 委 員 會 李 翊 駿 認 為 , 若 有 一 條 法 案 鞭 策 之 下 , 特 區 政 府 肯 定 會 增 加 其 責 任 感 , 而 所 有 涉 及 安 老 的 範 圍 , 包 括 醫 療 、 房 屋 、 社 區 服 務 、 勞 工 政 策 、 支 援 、 康 樂 、 現 金 保 障 等 政 策 , 均 需 依 循 法 案 精 神 制 定 , 否 則 屬 違 反 法 案 論 。

    目 前 一 些 安 老 政 策 推 行 得 較 理 想 的 國 家 , 如 荷 蘭 、 日 本 、 台 灣 、 瑞 典 、 美 國 等 , 均 設 立 了 不 同 類 型 的 安 老 法 案 , 並 有 專 責 老 人 服 務 的 行 政 機 構 或 老 人 福 利 部 , 他 認 為 , 港 府 長 久 缺 乏 長 遠 老 人 政 策 , 特 區 政 府 應 藉 此 時 期 , 推 行 銳 意 改 革 的 政 策 , 並 研 究 長 遠 政 策 。 畢 竟 今 日 的 年 輕 人 亦 會 老 去 , 政 策 不 可 以 永 遠 處 於 「 頭 痛 醫 頭 」 的 被 動 之 下 。

    而 在 港 目 前 的 長 者 , 亦 曾 年 輕 過 , 將 落 後 的 香 港 建 立 並 迎 頭 趕 上 世 界 前 列 , 可 惜 港 府 卻 沒 有 跟 隨 西 方 國 家 , 立 法 保 障 老 人 , 亦 缺 乏 公 積 金 制 度 , 令 大 部 分 長 者 隨 社 會 、 經 濟 、 文 化 、 家 庭 及 勞 工 政 策 的 急 促 轉 變 下 , 陷 於 生 活 困 境 。

    故 此 , 制 訂 法 案 才 是 一 個 最 有 效 令 政 府 對 老 人 承 擔 責 任 的 方 法 。

□ 文 : 文  湜       圖 : 新  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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