還貧窮長者的尊嚴終老*百 姓 | 2008年06月一次筆者和一綜援長者朋友相聚,他道出了「拿綜援」的自卑感。 此後,我仔細分析探討,也認同有道理。綜援---------即綜合援助也,是一種社會救濟。但筆者認為,一個開朗、科學、進步的社會和政府,對貧窮長者的生活不該是救濟、補助,而是應以「社會保障」代之,所以綜合援助金,應改為社會保障金,它和失業、待業不同,年老長者雖然貧窮,由於社會分工不同,所處環境不同、對人生、錢、財,理念不同,那怕平凡的勞動,同樣也為社會作出長達半世紀及以上的貢獻,理應得到應有的社會福利保障,可以將「綜援金」改為「社保金」來自豪;何况「基本法」第三十六條,不加任何附加條件直接寫明:「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」,「基本法」是為「一國兩制」制訂的,筆者認為政府本着一國的前提,更應發揮「一國兩制」的優越性,在此,筆者提請「决定政策的人們」深思,在有限長者人生歷程中,還貧窮長者尊嚴終老,由「自卑」變成香港人的「自豪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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